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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9 18:09:01瀏覽2269|回應2|推薦23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撞死學童有悔意,駕駛緩起訴」報導 一、案例事實 邱姓男子駕駛大貨車右轉時,不慎撞死騎腳踏車直行的曾姓學童。 警檢相驗後,檢察官當場開庭偵訊後,詢問殯儀館人員辦理後事的相關費用後,要求邱姓男子先賠償15萬元喪葬費給曾童父母,至於民事和解問題,事後再談。 經過多次開庭與協調,上月底,邱姓男子與曾童的父母寫下和解書,邱姓男子向曾童父母展現道歉誠意,承諾在5月10日前賠償曾家368萬;曾童父母接受民事和解,表明願原諒邱姓男子。 事後,邱姓男子履行賠償承諾,檢察官樂見這件業務過失致死案能圓滿解決,作成緩起訴處分。 ------------ 《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熱騰騰上市! 《金石堂網路熱銷中》 ---------------------- 二、法令分析 過失致死的罪不重,屬於可以緩起訴的案件。 檢察官透過緩起訴這把司法的工具,作為居中協調的最佳法寶,讓肇事與被害雙方更容易達成和解。 透過緩起訴來強化肇事一方賠償的誘因,而緩起訴的前提,也必須肇事者履行約定的義務,所以也能避免當事人事後反悔而未履行的結果。 三、JC鮮師的見解 沒有人願意過失致死,也沒有人願意因為過失致死而入獄服刑。 和解是解決雙方爭議的方法之一,緩起訴也能降低短期自由刑的弊病。 只是,和解要有錢,適當的保險機制絕不可以少,單純強制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金額恐怕也是不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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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