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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8 02:01:21瀏覽1564|回應0|推薦28 | |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垃圾車撞傷騎士,國賠遲到11年」報導 一、案例事實 85年11月5日,垃圾車超車不慎,撞傷一名女學生,導致半身癱瘓。 當初處理車禍事件的交通大隊員警抵達現場時,發現現場並無碎片,也沒有被害人在場。接著跑到醫院看女學生,女學生指證垃圾車車號。 警員據車號到焚化場看垃圾車,未見撞痕,又回到醫院問余女「車號是否記錯?」,余女不高興,拒絕該名警員的處理,因此沒有製作筆錄。環保局是根據黃、林兩員的最初認定,主張垃圾車沒有撞痕,垃圾車司機吳克昌並非肇事者,應是救助者。即便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被高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仍堅持此一見解,民事官司的部份,一直與被害人打到最高法院定讞。 11年,很漫長的等待 過了幾天,才因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始製作筆錄,警方也才去找目擊證人。目擊證人證稱,是垃圾車超車轉彎時,掃到女學生的機車,然後垃圾車上有人下車查看、攔計程車送醫。 二、法令分析 (一)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2007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判決台北市環保局除了應賠償余女612萬餘元之外,自2000年6月29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應按年息5%計算利息。距離車禍事件,已經11年了。 本金+利息,大約金額如下 612 + 612 * 5% * 7.5= 612 + 229.5 = 841.5(萬) 往好處想,就當作一筆錢存在環保局,利息也還可以,比現在郵局定存大約2.5%,還高出一倍。 (二)被害人的主張 被害人原本主張1367萬6733元,細目如下:
(三)法令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民法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四)送請鑑定結果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1.吳克昌駕駛BH─一四七號自大貨車:涉嫌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 2.甲○○駕駛DNN─○一三號輕機車:尚未發現違規情形。 三、筆者意見 (一)證人難覓 本案本來沒有證人,是警方查訪店家時,到該店家購物的民眾聲稱有看到車禍,一開始還不願意做證,還表示要警方擔保生命安全才願意做證,經現場其他當地民眾不斷鼓勵,才同意製作。 (二)國家對於加害者之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因此,若酒駕、無照駕駛等情況,應屬重大過失,國家就對於肇事的公務員有求償權。 (三)漫長的等待 事發到第一審國家賠償判決,歷經大約近4年;上訴到第二審判決,又經過了4年餘;最後,到最高法院判決,又過了近4年。訴訟過程的煎熬,非當事人實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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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