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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十一年的漫長等待
2007/12/08 02:01:21瀏覽1564|回應0|推薦28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垃圾車撞傷騎士,國賠遲到11年」報導

一、案例事實

85年11月5日,垃圾車超車不慎,撞傷一名女學生,導致半身癱瘓。

當初處理車禍事件的交通大隊員警抵達現場時,發現現場並無碎片,也沒有被害人在場。接著跑到醫院看女學生,女學生指證垃圾車車號。

警員據車號到焚化場看垃圾車,未見撞痕,又回到醫院問余女「車號是否記錯?」,余女不高興,拒絕該名警員的處理,因此沒有製作筆錄。環保局是根據黃、林兩員的最初認定,主張垃圾車沒有撞痕,垃圾車司機吳克昌並非肇事者,應是救助者。即便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被高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仍堅持此一見解,民事官司的部份,一直與被害人打到最高法院定讞。

11年,很漫長的等待

過了幾天,才因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始製作筆錄,警方也才去找目擊證人。目擊證人證稱,是垃圾車超車轉彎時,掃到女學生的機車,然後垃圾車上有人下車查看、攔計程車送醫。

二、法令分析

(一)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2007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判決台北市環保局除了應賠償余女612萬餘元之外,自2000年6月29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應按年息5%計算利息。距離車禍事件,已經11年了。

本金+利息,大約金額如下

612 + 612 * 5% * 7.5= 612 + 229.5 = 841.5(萬)

往好處想,就當作一筆錢存在環保局,利息也還可以,比現在郵局定存大約2.5%,還高出一倍。

(二)被害人的主張

被害人原本主張1367萬6733元,細目如下:

  • 醫藥費16萬8926元
  • 支付未來之醫療費用100萬元
  • 減少勞動能力667萬6733元,可參考「勞保傷殘給付標準表」,及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工作性質及受傷後對工作操作能力有如何之影響以及其職業、年齡、再教育、再就職或轉業之可能性
  • 精神慰撫金600萬元,通常會審酌受傷之狀況、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加害者的狀況等一切情事

(三)法令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送請鑑定結果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1.吳克昌駕駛BH─一四七號自大貨車:涉嫌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
2.甲○○駕駛DNN─○一三號輕機車:尚未發現違規情形。
三、筆者意見

(一)證人難覓

本案本來沒有證人,是警方查訪店家時,到該店家購物的民眾聲稱有看到車禍,一開始還不願意做證,還表示要警方擔保生命安全才願意做證,經現場其他當地民眾不斷鼓勵,才同意製作。

(二)國家對於加害者之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因此,若酒駕、無照駕駛等情況,應屬重大過失,國家就對於肇事的公務員有求償權。

(三)漫長的等待

事發到第一審國家賠償判決,歷經大約近4年;上訴到第二審判決,又經過了4年餘;最後,到最高法院判決,又過了近4年。訴訟過程的煎熬,非當事人實難以想像。

  • 車禍日期:85年11月5日
  • 台北地院判決
    • 728萬9005元,及自88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89.10.31)
  • 高等法院判決
    • 375萬1676元,及自8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高等法院93年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94.1.27)
  • 最高法院判決
    • 612萬餘元,自89年6月29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應按年息5%計算利息。(據報導)
    • 97.12.6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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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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