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國中主任車禍肇事逃逸,恐失教師資格
2007/11/24 00:04:06瀏覽2595|回應0|推薦15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國中主任車禍肇事逃逸 恐失教師資格」報導

一、案例事實

苗栗縣三灣鄉發生一起張吳老婦人被撞死車禍意外,警方調查結果,發現肇事逃逸者為南庄國中張姓總務主任。

雖張姓主任辯稱有下車查看老太太的傷勢,但還是一時驚慌跑走了,所以也無礙於肇事逃逸罪嫌之成立。

二、法令分析

基本上,張姓主任的行為分成兩個部分:

(一)開車不慎將老太太撞死的行為

刑法第276條第1項一般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撞到人之後,逃逸的行為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沒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有。

因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所以,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可是,因為車禍事件還涉及被害人的觀感,若能達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檢察官才比較好做出緩起訴的處分。

如果都沒有和解,檢察官就算想緩起訴,也不太敢,因為怕遭被害人質疑,認為檢察官一定與肇事者有暗盤,或兩人相識多年,或肇事者財大勢大等流言蜚語。

況且,若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也可以聲請再議,到時候搞得雞毛鴨血,還不如起訴來得簡單。

四、可以判處緩刑嗎?

新聞報導中,可知檢察官已經起訴了。

本案既然已經訴請法院審理,從肇事者的角度來看,若遭判刑一年以上,又沒有宣告緩刑,就不得聘任為教師。(教師法第14條)

因此,張姓主任可能面臨幾種可能性:

1.判刑一年以上,沒宣告緩刑,不得擔任教師。

2.判刑一年以上,有宣告緩刑,有機會繼續擔任教師。

3.判刑一年以下,有機會繼續擔任教師。

如果表現悔意,有可能符合(3)的情況,判刑一年以下。

如果真的判刑一年以上,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有可能宣告緩刑,規定如下:

刑法第74條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五、筆者的推斷

若能與被害家屬談妥和解條件,大概有90%的機率宣告緩刑。

再加上獲得學校教評會之諒解,還是能繼續擔任教職。

希望大家開車小心,一個閃失可能是許多幸福家庭的破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39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