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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00:04:06瀏覽2595|回應0|推薦15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國中主任車禍肇事逃逸 恐失教師資格」報導 一、案例事實 苗栗縣三灣鄉發生一起張吳老婦人被撞死車禍意外,警方調查結果,發現肇事逃逸者為南庄國中張姓總務主任。 雖張姓主任辯稱有下車查看老太太的傷勢,但還是一時驚慌跑走了,所以也無礙於肇事逃逸罪嫌之成立。 二、法令分析 基本上,張姓主任的行為分成兩個部分: (一)開車不慎將老太太撞死的行為 刑法第276條第1項一般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撞到人之後,逃逸的行為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沒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有。 因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所以,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可是,因為車禍事件還涉及被害人的觀感,若能達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檢察官才比較好做出緩起訴的處分。 如果都沒有和解,檢察官就算想緩起訴,也不太敢,因為怕遭被害人質疑,認為檢察官一定與肇事者有暗盤,或兩人相識多年,或肇事者財大勢大等流言蜚語。 況且,若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也可以聲請再議,到時候搞得雞毛鴨血,還不如起訴來得簡單。 四、可以判處緩刑嗎? 新聞報導中,可知檢察官已經起訴了。 本案既然已經訴請法院審理,從肇事者的角度來看,若遭判刑一年以上,又沒有宣告緩刑,就不得聘任為教師。(教師法第14條) 因此,張姓主任可能面臨幾種可能性: 1.判刑一年以上,沒宣告緩刑,不得擔任教師。 2.判刑一年以上,有宣告緩刑,有機會繼續擔任教師。 3.判刑一年以下,有機會繼續擔任教師。 如果表現悔意,有可能符合(3)的情況,判刑一年以下。 如果真的判刑一年以上,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有可能宣告緩刑,規定如下: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五、筆者的推斷 若能與被害家屬談妥和解條件,大概有90%的機率宣告緩刑。 再加上獲得學校教評會之諒解,還是能繼續擔任教職。 希望大家開車小心,一個閃失可能是許多幸福家庭的破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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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