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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筆記:《聖女的救贖》與刑法通姦罪的聯想記憶
2015/11/15 22:44:18瀏覽276|回應0|推薦0

這幾次上課,總是很巧合的碰見各老師在談「通姦罪」,聽說除了中東與台灣以外,其他國家的通姦行為是除罪化的,而每當老師提到這條罪名,或以這罪名說明例子時,我總會直接聯想到東野圭吾的《聖女的救贖》。

所以我就做一個小小的腦內劇場筆記,以方便我進行記憶──

【故事簡介-案例】
這故事跟《嫌犯x的獻身》一樣,讀者一開始就知道兇手為誰,全書的重點也是在犯罪手法的呈現,但為避免雷到大家,而且這時候提這個…我一定會分心,於是我只提我腦海中的小妄想……。

簡略說來故事梗概相當簡單:
女角真柴綾音無法生育,而丈夫很想要有個孩子,於是就跟女角的助理發生關係,並打算跟主角離婚,最後就被女角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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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內小劇場1(告訴乃論、間接禁止錯誤)
書中角色如果都是台灣人,而女角如果不殺丈夫,可以蒐集證據,以「通姦罪」為由提告。


通姦罪為告訴乃論罪,唯配偶可行使,允許由告訴人自由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並由國家追訴犯罪。只是──
依據刑法245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簡而言之,若女角上法庭對丈夫提告,若法官詢問:「你在發現丈夫外遇後,你有沒有原諒他。」女主角回答:「有啊。」
那這場告訴…就會敗訴,如果要勝訴,至少要先把握「死都不曾原諒他過」原則

※腦內小劇場2(傷害罪、得被害人承諾)
女角抓到丈夫通姦現場,丈夫因為心懷愧疚,跟女角說:「打我吧!」
女角狠狠在他臉上甩一巴掌~

→女角甩丈夫一巴掌,可能構成刑法上傷害罪,但丈夫自己先放棄輕微的身體法益,女角因而可以以「得被害人承諾」這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不構成傷害罪。
※得被害人承諾,是指阻卻違法的承諾。

※腦內小劇場3(誤殺─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嬰兒的權利與身分)
女角想殺男主角,不小心殺了小三,小三腹中胎兒的權利能力,間接殺死胎兒的罪名?
→民法上 
為保障胎兒的「權利能力」,關於利益之保護,也視為既以出生,但條件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胎兒若將來非可獨立自主呼吸之狀態,不具有利益權利。
※「胎兒已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刑法上
胎兒從來只是胎兒,於是女角只構成對小三的普通殺人罪。
※「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列。即今一部產出尚未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分,如有加害行為,亦祇對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0九二號判例參照)

※腦內小劇場4
女角拿到通姦證據,一忍再忍過了1年...
→女角喪失提告權..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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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對不起這部作品...
但每次只要講到類似案例,
我就會先想到這本小說....|||

而通姦罪所涉及範圍其實很大..
特別這條罪名所涉及的身體、隱私,
以及夫妻雙方是否對於彼此之性行為擁有專屬權等各種非財產法益,
都有著相當大的爭議與討論,
台灣之所以沒將通姦罪除罪化,
該不會是因為八點檔橋段很需要...?(...開玩笑的啦)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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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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