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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筆記L1
2015/03/22 00:46:42瀏覽4707|回應0|推薦0

L1行政主體與內部組織(參考《高普2015 行政法總論》,林清)

本章重點:

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機關之意涵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與現行法制(極重要)

-通傳會之地位(釋字613)、通傳會之行政處分

公營造物的概念與利用關係

公營事業之概念極其法規羈束

公權力受託人與委託公權力之意涵、公權力授予的三種方式

---

行政主體的意涵:

(一)行政主體係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實現行政上任務的組織體。

行政主體的種類:

(一)國家

(二)國家以外的公法人:

1.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 2、1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制度法 83-2)

2.農田水利會

釋字518: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代理人,私有耕地之所有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組織通則第14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的權限。......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3.行政法人

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行政組織

行政機關的意涵:(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1.機關

2.獨立機關

行政法  

層級化保留、重要性理論

層級化保留體系與我國司法體系實務之見解:

德國學說配合聯方憲法法院的判決,發展出重要性理論,即所謂的「層級化保留」。將法律保留之事項依「規範密度」分別等級加以區別。

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之概念,以法律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

1.      憲法保留

2.      絕對法律保留

3.      相對法律保留

4.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層級化保留體系」,並針對法律保留密度之說明:

(1)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非一切自由及權利皆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憲法保留部分)

(2)    至於何種事項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定範圍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1.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法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2.      若僅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3.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法律保留部分)

 

 

法律原則

口訣:明天評比誠信利益及才藝,不正禁止。

明確性、平等、誠信、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裁量性、公益、不當連結禁止、正當法律程序

行程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行程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

 

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概念:

1.      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明確性

2.      授權明確性(得到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3.      法律明確性

◎行政行為(行政處份)明確性原則

一、            意義:行政行為(行政處份)之內容,涉及人民憲法之基本權利、義務,其內容應明確。

二、            法律基礎: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三、            現行法制:

甲、行程法5

乙、行程法96(標準記載之行政處份)

 

 

◎授權明確性原則

一、意義:法律限制人民在憲法上的自由權利

層級化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釋字443)

 

 

 

 

授權機關(法規命令訂之)

補充→行程法150

 

 

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只能進行細節、技術性規定

 

二、法理基礎:民主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三、我國司法實務:具體、明確授權的判斷標準

具體授權

明確授權

釋字313 345 346 347 394

1.      特定目的

2.      明確範圍

3.      具體內容

釋字522 680

→法律的效果,受規範之人民有預見的可能性

 

 

 

釋字313(eva事件) :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之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以符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346: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法律所不許。(受德國基本法影響,該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要求法律授權行政部門發布法規命令時,必須有明確內容、目的、範圍)

 

釋字394:故應就其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

 

釋字570(玩具槍):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確,使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均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唯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其影響有非屬輕微,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680(私運):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1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522(證券負責業務):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需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再授權禁止原則(轉委任禁止):即法律保留的原則之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之,除法律明示得再授權外,被授權之機關不得委由所屬機關發布相關機關,即所謂「再授權禁止原則」。(釋字443 524)

(日本法稱轉委任禁止,德國法稱再授權禁止)

 

法律明確性原則(選、問)

一、                意義:在法律保留原則的支配下,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之界線與範圍,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有事先預見及考量。(吳庚)

→美國稱之為「薄冰理論」

二、                法律基礎: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三、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基準:

(a)    法律構成要件:意義、規範對象、法律效果

立法院制定法律

因應生活事實複雜,個案的妥當性

以不確定的概念概括條款(不須具體詳盡)

 

 

 

符合明確性原則

(b)   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c)    受規範之對象→所得之預見

(d)   法律效果→得經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加以審查確認

(e)    我國司法實務

甲、司法釋字432 491(432 491內容相同[1])

乙、司法釋字545(醫師法1-139 )

丙、司法釋字689(news) 690 702(欺凌惡 教師行為) 710(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收容案)

 

 

1.法治國家之行政行為具有可預見性。授權法律必須明確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本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理論依據:

(1)    法律保留原則

(2)    民主原則

 

 

 

平等原則:(選、問)

(1)    平等原則的概念

甲、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乙、合理的區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時

                            i.                釋字626

                          ii.                釋字618

                        iii.                釋字694 696

(2)    不法的平等

行政規則的不法(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人民不得主張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3)    衍生之原則:

甲、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a)    意義: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法律oo

裁量性行使規則

  

形成一定之行政先例(慣例)

  

機關本身亦受該規則之拘束

 

(b)   適用要件

甲、需有行政先例之存在

乙、該行政先例為合法

丙、機關享有決定之權限

(c)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作用(與行政規則的關係)

甲、組織行行政規則

乙、作用行行政規則(解釋性、裁量性、認定事實之行政)→間接影響人民之自由權利

 

乙、禁止恣意

 

比例原則:

Key word:德國警察法學、帝國條款、不可用大砲打小鳥、必要時才可限制人民權利、方法目的均衡

 

(一)比例原則的意涵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方法(手段):損害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代表了不同的審查密度

       衡量性原則

達到目的(利益)

   

禁止過度原則

(二)比例原則的內涵

→分成三個子原則(即判斷基準)

 

(三)現行法制:

甲、行程法7

乙、憲法23(比例原則、法律保留)

(四)大法官釋字:

(1)603 618 641

(2)689 690 699 702

(3)710 711 712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釋字603(指紋) 錄尼刪→存錄你的指紋相關法條已經刪除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已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釋字641(米酒)

釋字649(視障、按摩)

釋字690(SARS)

釋字699(聯結車、酒駕、工作權)

釋字716(公務人員交易)

釋字711(藥師職業處限制案) 僅醫一

釋字712 (收養大陸人民) 僅一兒

釋字715(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釋字718(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719(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給付行政:

釋字485

 

期待可能原則:

釋字575

 

(五)相關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

(六)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要件:

(1)    信賴的基礎:國家機關已做成法的外觀

(2)    信賴的表現:人民有信賴的事實或表現

(3)    人民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行程法119[2]之情形)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信賴保護之方法(法律效果)

(1)    違法的行政處份(尤其是對人民不利之負擔處分),原處分(或上級)機關,原則均得依職權撤銷:(依法行政 行程法11)

(2)    但違法之授益處份,因具有信賴利益,有以下兩種情況:

a.      當人民信賴利益(私益)顯然大於公益時(行程法117,但書二款)

(a)    不得撤銷該違法之授意處分

(b)   信賴保護→採存續保護(依然違法,故與依法行政原則彼此對立、矛盾)

 

b.      當公益大於人民之信賴利益時,行程法120

(a)    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授意處分

(b)   但機關對人民財產損失應予合理之補償→採財產補償

(c)    (補償限於所受損失,不包含其所獲之利益)

(d)   補償之爭議:提起給付訴訟

(e)    請求時效(行程法1212)

 

 



[1] 432(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難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無違明確性要求。(詳見下頁司法實務)

[2] 行程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份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為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份違法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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