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動新聞?動腥聞!
2009/11/25 19:05:41瀏覽2503|回應4|推薦5

笨蛋,問題是腥色羶,裸體加屍體!

  

怎麼會有如此的NCC,竟然還要邀請專家學者探討「新聞用動畫適不適當?」

  

蛋頭學者,果然名不虛傳,裸體加屍體,不管是用文字、動畫、漫畫‧‧‧還是黎肥佬所謂的「動新聞」,違反公序良俗就是違反公序良俗,和是不是用動畫表現新聞,哪有關係!

  

竟然還需要開會討論:「新聞用動畫適不適當?」NCC這些蛋頭,真的是涉世未深嗎?

  

那麼,屍體加裸體用平面印刷,就可以給小朋友看了?

  

那麼,屍體加裸體用電視拍攝,就可以給小朋友看了?

  

那麼,屍體加裸體用廣播報導,就可以給小朋友聽了?

  

那麼,屍體加裸體用漫畫發行,就可以給小朋友看了?

  

笨蛋!問題是腥色羶,屍體加裸體。什麼方式傳播?根本就不是問題的重點。

   

NCC的大專家、大教授們,別鬧笑話了,這麼大把年紀、這麼高的學問,還搞不清楚問題的本質是腥色羶,NCC這些蛋頭,才真正是兒童不宜啦!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arl6406&aid=3530953

 回應文章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經典法律電影 柏林影展金熊獎 情色風暴1997
2009/11/27 11:53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美國好色客雜誌一案(Hustler Magazine, 1988),
美國最高法院依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判定該雜誌即使屬於低級的出版品,
仍然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該判決表示「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註六)

案件【福爾韋爾訴弗林特】【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http://baike.baidu.com/view/1908433.html?fromTaglist

1988年2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8位法官以一致意見撤銷了對法爾威爾的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的裁決。
  最高法院院長任金斯特在意見書中指出:
“社會有可能發現言論令人不快,可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政府必須在思想紛爭中保持中立,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則。

”就這樣,拉裏·弗林特可笑地成就了為了捍衛言論自由決不妥協的偉業。
http://big5.southcn.com/gate/big5/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gjkd/200308040187.htm

情色風暴1997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經典法律電影 柏林影展金熊獎
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jGfjNEaocdoC&pg=PA44&dq=%E6%83%85%E8%89%B2%E9%A2%A8%E6%9A%B41997&hl=zh-TW#v=onepage&q=%E6%83%85%E8%89%B2%E9%A2%A8%E6%9A%B41997&f=false

評論 大法官許玉秀痛批釋字617號解釋文充滿歧視-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vchen123/619266

「色情書大亨與傳教士之戰」,講述的是「拉裡。弗林特對抗道德多數派並成為言論自由的意外贏家」的故事。
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製作刊登了一個淫穢的模仿廣告,
把福爾韋爾的「第一次」描繪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親在蚊蠅飛舞的戶外廁所裡縱慾狂歡,
從而引起福爾韋爾的法律訴訟,罪名是誹謗、侵犯隱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第一次在勞諾克地區法院判決弗林特向福爾韋爾支付1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和1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3名法官,於1986年8月5日給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給出終審裁決:
這一判決更加明確地賦予美國人民評論社會名流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從而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
哲學家、批評家和色情文學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論自由,
鉗制任何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將不可避免地讓其他人保持緘默。


時季常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方式與內容
2009/11/27 05:24

黃創夏這篇文章寫得太過衝動了。

內容是一個問題,方式是一個更大的問題。方式的重要性絕對不會比內容輕。

經常,不是你說了什麼,而是看你怎麼說。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唉,怎一個罵字了得?
2009/11/26 09:43

壹傳媒此刻或許正掩面竊笑,動新聞引發的爭議越大,越能收免費行銷宣傳之效,這種以挑戰政府公權力與台灣社會容忍度的走偏鋒手法,從壹週刊與蘋果日報的創刊即可看出,但我們的政府果然是老狗,怎麼也都學不會新把戲,就連舊戲不斷重播,仍無動於衷,始終不敢積極處理,讓壹傳媒這種測試台灣社會底線,引發衝擊與討論的行銷宣傳手法不斷得逞。

不容否認,壹傳媒確實對台灣媒體界造成壓力,也形成某種程度的良性競爭,但引發的負面效應,卻也罄竹難書。在維護新聞、言論自由與台灣社會基本價值之間,咱們政府需謹慎、儘速處理因應,免得引發的後續效應,持續擴大。

老新聞人常笑說,早期戒嚴時期的台灣的新聞,可以『機會新聞』(機場與國會)形容,曾幾何時,台灣的新聞又將淪為裸體、屍體新聞,真是令人欷噓感嘆。


卓有春
不淪文化
2009/11/26 07:42
好文!台灣人長期生活在這種香港式的不良媒體文化中,郤只能無可奈何隨波逐流,不能抗拒!肥黎把狗仔文化引入台灣,台灣的媒體已淪為比大便還要臭的不淪文化!奇怪的是,台灣人竟然能容忍肥黎的目中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