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美國好色客雜誌一案(Hustler Magazine, 1988),
美國最高法院依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判定該雜誌即使屬於低級的出版品,
仍然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該判決表示「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註六)
案件【福爾韋爾訴弗林特】【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http://baike.baidu.com/view/1908433.html?fromTaglist
1988年2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8位法官以一致意見撤銷了對法爾威爾的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的裁決。
最高法院院長任金斯特在意見書中指出:
“社會有可能發現言論令人不快,可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政府必須在思想紛爭中保持中立,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則。
”就這樣,拉裏·弗林特可笑地成就了為了捍衛言論自由決不妥協的偉業。
http://big5.southcn.com/gate/big5/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gjkd/200308040187.htm
情色風暴1997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經典法律電影 柏林影展金熊獎
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jGfjNEaocdoC&pg=PA44&dq=%E6%83%85%E8%89%B2%E9%A2%A8%E6%9A%B41997&hl=zh-TW#v=onepage&q=%E6%83%85%E8%89%B2%E9%A2%A8%E6%9A%B41997&f=false
評論 大法官許玉秀痛批釋字617號解釋文充滿歧視-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vchen123/619266
「色情書大亨與傳教士之戰」,講述的是「拉裡。弗林特對抗道德多數派並成為言論自由的意外贏家」的故事。
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製作刊登了一個淫穢的模仿廣告,
把福爾韋爾的「第一次」描繪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親在蚊蠅飛舞的戶外廁所裡縱慾狂歡,
從而引起福爾韋爾的法律訴訟,罪名是誹謗、侵犯隱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第一次在勞諾克地區法院判決弗林特向福爾韋爾支付1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和1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3名法官,於1986年8月5日給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給出終審裁決:
這一判決更加明確地賦予美國人民評論社會名流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從而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
哲學家、批評家和色情文學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論自由,
鉗制任何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將不可避免地讓其他人保持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