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高 鳳 仙 自 傳
我姓高名鳳仙,民國45年3月4日,年52歲,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
我任職法官從事審判工作逾20年,期間曾擔任台東及士林地
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自87年8月12日擔任高等法院法官迄今,並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及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副教授,講授親屬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課程。
除辦理審判業務外,也參與法務部、內政部、台北市政府等
政府機關之民法親屬編、家庭暴力、性騷擾、性交易、性侵害等
法規制定、弱勢權益促進、暴力防治等工作。
自85年至93年間接受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聯盟等民間團體委託,先後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他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並發起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積極參與推動立法,因此,立法院自86年起至95年止陸續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我也獲選為內政部95年度全國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有功人士。
由於我國家暴法廣受日本關注,所以我曾數次接受日本考察
團的來台訪談及獲邀至日本演講,協助日本制定及修正家暴法規
。
96年8月1日「台灣防暴聯盟」正式立案後,即擔任創會理事長迄今,繼續為建構防暴整體防治網絡而努力。
高鳳仙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女
年 齡:52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45年3月4日
二、現 職
一、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二、銘傳大學法律系及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副教授
三、台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委員會」委員
四、國防部國軍總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
五、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
三、專 長
司法
說明:擔任法官從事審判業務20餘年,曾起草家暴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案,並參與民法親屬編、性交易等法規之制定及執法推動工作。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2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例: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二、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
三、73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85年12月至87年1月)
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87年1月至87年8月)
三、內政部性騷擾防治法草案研擬專案小組委員(89年至90年)
四、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修委員(83年11月至84年11月)
五、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85年3月至89年2月)
六、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委員(87年8月至91年8月)
七、95年全國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有功人士
七、具體優異事蹟
一、擔任法官迄今已20餘年,自87年1月20日起經銓敘部審定簡任法官迄今已滿10年,自95年1月1日經銓敘部審定為14職等法官,期間曾擔任台東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並自87年8月12日擔任高等法院法官迄今,因服務成績優良而獲司法院頒發獎牌及二等服務獎章。
二、積極參與政府機關之法案研修及權益保障工作:除辦理審判業務外,也參與許多其他政府機關的法規制定與權益保障工作。例如:曾獲聘為法務部「研修民法親屬編專案小組」委員、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內政部「檢肅流氓條例」修法顧問、「內政部「性騷擾防治法草案研擬專案小組」委員、國防部國軍總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等。
三、起草及推動人身安全相關法案:自85年至93年間接受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聯盟等民間團體委託,先後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他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為推動立法及爭取更多防暴資源,於93年間發起由13個民間團體成立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該聯盟嗣改名為「台灣防暴聯盟」),並不斷積極參與及推動民間團體之立法遊說、拜會政府機關、舉辦記者會、公聽會、全國防暴會議等工作。自86年起至95年止,立法院陸續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法律施行迄今,已成功打破許多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法之迷思,讓政府有關機關投入更多資源以實施防暴措施,讓被害人更能夠對抗暴力,性侵害加害人也必須依法接受強制治療及社區監控,以保護社會大眾尤其是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經「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薦而獲選為內政部「95年度全國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之「司法公務人員」。
四、推動成立法院家暴服務處:在擔任「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期間,為讓法院與地方政府共同合
作以服務家暴被害人,88年間向司法院及台北地方政府提
出成立法院家暴防務處之企劃,經數年努力奔走推動,終
於在91年間,由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先生及當時任職台北
市市長之馬英九先生及現代婦女金會董事長潘維剛委員共
同揭牌,成立全國第一所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之「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暨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因
成效極佳,迄今全國各地方法院除離島法院外已全部成立
法院家暴服務處,不僅服務許多家暴被害人,而且建立起
司法機關與社政機關共同合作的橋樑。
五、協助日本制定及修正家暴法規:由於我國家暴法廣受日本
關注,所以曾數次接受日本考察團的來台訪談及獲邀至日
本演講。例如:於日本之「配偶暴力防制與被害人保護法」於2001年制定前,獲邀至日本橫濱舉行之「婚姻與約會暴力防止策略調查報告會暨國際研討會」擔任引言人,發表「家庭暴力之立法運動與整體防治網絡之建立--台灣經驗分享」。於「配偶暴力防制與被害人保護法」制定後,再獲邀至日本東京所舉辦之「暴力被害人支援研修講座」中專題演講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內容與施行現況。於日本學者戒能民江等數次率團來台考察家暴法時,提供我國家暴法之法規及法律施行現況等資料及經驗,供其作為推動制定及修正家暴相關法規之參考。
六、參加國際會議及提出報告以增進國際交流:為吸取他國經驗及宣揚我國法制,曾經司法院遴選,至薩爾瓦多參加第七屆世界家事法會議,至關島參加第十一屆南太平洋法官會議。並曾獲國外團體邀請,參與國際會議並報告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例如:於英國巴茲(Bath)舉行之「二○○一年世界親屬法與兒童暨少年人權會議(2001 World Congress on Family Law and the Rights of Children and Youth)」報告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兒童虐待之相關保護制度,於紐西蘭基督城舉行之「二○○一年法學會議(Law Conference 2001)」報告我國家庭暴力之保護與法律救濟制度,在紐約所舉行之聯合國第51屆NGO-CSW會議中,於World YWCA所主辦之研討會報告我國對於兒童虐待及外籍配偶的法律保護及執行困境等。
八、著作目錄
(一)專書:
1.親屬法--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公司97年3月8版)
2.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96年9月2版)
3.性暴力防治法規(新學林出版公司94年7月出版)
(二)97年之期刊論文
1.論我國法院辦理人口範孕之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157期92-101頁97年2月。
2.論家庭暴力之定義,全國律師2月號,第32-38頁,97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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