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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評監委林鉅鋃
2008/07/01 06:32:39瀏覽3683|回應0|推薦4

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林鉅鋃    自 傳

林鉅鋃自傳
  余林鉅鋃,臺灣南投人,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於南投縣竹山鎮。先父曾為南投縣政府公務員,母親現年八十八歲,身體尚稱硬朗。妻李月英是大學同學,已從國中老師退休;育有二子,均已成家立業,且各生孫女一人。
  幼時承謹嚴家教,生活平順,民國四十二年入南投鎮平和國小;四十八年考入省立南投中學初中部;五十一年直升同校高中部。五十四年參加大專聯考,獲錄取於國立政治大學東語系韓文組,大二轉入同校法律系,五十八年畢業,同時考取同校法律研究所。經服預官役一年後,回校就讀研究所,承先師洪教授福增之指導,於六十三年七月完成「間接正犯之研究」一文,獲法學碩士學位。其間曾參加六十年特種考試金融事業乙等考試法律人員考試及格,經分發至省營臺灣合會儲蓄公司(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服務,六十一年十月轉行政院任職。
  在行政院服務共計二十四年九個月,從科員作起。先在第一組負責司法行政工作;後調至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從事法制業務,歷任編審、科長、專門委員、簡任秘書。並曾在民國六十九年奉命借調至中央選舉委員會兼任法制室主任四年餘,掌理公職人員選舉法制之建立。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調升為行政院參事兼第一組組長,負責內政部、法務部、勞委會及省市政府報院案件之審核、協調業務,共計六年四個月。再於八十四年四月奉派擔任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行政院之法制作業,除協助各部會報院法律案之審查,使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更臻周全外,並主持相關法規命令訂定、修正之審查,俾法律能順利施行。此外,並督導辦理行政院訴願案件,全面提升行政院訴願工作品質及績效。迨八十六年八月奉調至法務部擔任常務次長,襄助部長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政風及法規會等業務。八十八年二月經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擔任第三屆監察委員,於九十四年二月任期屆滿退職。
  回顧任職公務三十餘年來,時刻戒慎恐懼,恪守本分,以法治為念。在行政院第一組組長任內,嘗因工作努力,績效受肯定,榮獲七十八年保舉最優人員;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兼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又因工作表現,經核定為行政院八十六年模範公務人員。
  擔任監察委員期間,對於行政機關及人員之違法、失職情事,亦均一本公正立場,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計調查案件287件,其中彈劾案13件,彈劾35人。其經公懲會議決懲戒者8件,17人;停止審議程序者2件,其餘3件尚在審理中。茲例舉如下:
一、台北市士林分警局偵辦無吳如月住宅強盜案倉促逮捕四名少年,並移送少年法庭收容,嗣後發現涉案者另有其人,致侵害人民權益並戕害政府保民形象。該分局長洪o及第三組組長陳o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士林地院法官李o裁定亦有違失,經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並經公懲會議決:陳o記過二次。洪o記過一次。李o不受懲戒。
二、臺北榮總前院長張o、秘書室主任易o及會計室主任鄭o等三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投資,任憑易o個人操作,遭致巨額損失,並挪用侵占公款;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對該筆經費竟予隱匿不報,事證明確;均有重大違法失職,經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並經公懲會議決:易o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張o、鄭o均申誡。
三、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陳o無視法令規定,濫用職權簽發搜索票,交由警察在轄區外執行搜索;且搜索票簽發日期與限定搜索日期均未記載完整,亦未留存搜索票請發資料,致無從稽核,復遺失司法警察繳回之五張搜索票;其違法失職、戕害人權,情節重大;經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並經公懲會議決:陳o降二級改敘。
  另鑒於糾正權之行使,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者,能促其注意作適當之改善或處置,亦屬監察權不可或缺之一環,爰提出糾正案142件,對匡正行政機關違失,亦具成效。茲例舉如下:
一、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之授權訂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並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惟依上開規定所試辦之「小三通」,因法制尚欠周妥,尤其上開實施辦法之法律授權未臻具體明確,顯與依法行政原則相違背,又配套措施不足,影響執行績效,民眾滿意度偏低,亦尚難達成規劃目標,經監察院調查糾正,送請行政院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其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行政院並於次年三月一日配合修正上開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長期漠視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之規定,逕以院函同意警察機關不設置政風機構,顯有違依法行政之疏失,經監察院調查糾正,送請相關機關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其後,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設置政風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設置政風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設置政風室。
三、內政部警政署對八十九年警察人員特考三等考試錄取者,以警察學歷之有無,作差別待遇之分發,破壞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損害無警察學歷錄取生平等服公職之權利;並將不具警察學歷之三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一同接受相同訓練,且未依其錄取類科分發職務,形成考用不一,均顯有疏失,經監察院調查糾正,送請相關機關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據內政部警政署函覆,表示已就本案配套措施規劃推動之中。
  監察院職司風憲官箴,糾彈不法,並促使行政機關改正其缺失,監察委員更負有保障人權及申張社會正義之職責。今承提名,若蒙同意,當一本初衷,為發揮監察功能、整飭官箴、弊絕風清而全力以赴。

林  鉅  鋃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 男
   年 齡: 61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 36 年 3 月 28 日

二、現  職
    無(第三屆監察委員任期屆滿退職)
三、專  長
  內政
    說明:行政法及行政機關法制業務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   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三〉、六十年特種考試金融事業人員乙等考試法律人員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行政院法規會專門委員、秘書
(72年1月至77年11月30日)
 〈二〉、行政院參事兼第一組組長
(77年12月1日至84年4月9日)
 〈三〉、行政院法規會兼行政院訴願會主任委員
(84年4月10日至86年7月31日)
 〈四〉、法務部常務次長
(86年8月1日至88年1月31日)
 〈五〉、監察院第三屆監察委員
(88年2月1日至94年1月31日)

七、具體優異事蹟
 〈一〉、七十八年保舉最優人員
 〈二〉、八十六年模範公務人員
  
八、著作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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