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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評監委沈美真
2008/06/30 20:15:57瀏覽4152|回應0|推薦5

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沈  美  真  自 傳
  我出生於民國48年,是父母的第9個小孩,上有3個哥哥,5個姐姐。由於小姨母久婚不孕,乃收養我為女兒,因此由姓王改為姓沈。小時候住在雲林縣,上小學時舉家遷往高雄,畢業於高雄女中。民國67年考上台灣大學經濟系,舉家遷來台北縣中和市。養父母在路邊擺攤,販賣肉粽、炒米粉維生,夏天則賣剉冰。我於唸大學、研究所時,放學或假日期間,必須幫忙煮飯、在店裏洗碗及做生意。
  大一唸經濟系,但自認對賺錢沒興趣,也不喜歡研究經濟學,我想改唸哲學或幫助他人之學系,後來決定轉系改唸法律系,我認為經由立法的方式,可以造福更多弱勢族群,當社工雖然可以幫助他人,但可以服務到的人數有限。後來我確實經由推動立法、修法來造福弱勢族群,如兒童、少年、雛妓、遭性侵害或家暴的婦女、921震災的弱勢災民…等。
  民國71年大學畢業,72年考上台大法律研究所,73年同時考上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因為要幫忙養家,我選擇當受僱律師。74年間我把第一次領到的薪水交給父親,他馬上拿去還債,不料過沒幾天,父親就因打錯針往生,從此由我一人負起養家的責任。
  我受僱於一家專辦海商案件的法律事務所,當事人都是大公司、銀行等,我感到厭煩沒有意義,我希望能協助弱勢及平民百姓,而不是只幫冇錢人打官司,因此民國74年自行開業當律師。自己當老闆,享有較大自由,我開始參加婦女新知的活動,認識李元貞等婦運人士,開始對女性的處境有較深認識,尤其因協助婚姻生變的婦女打官司,發現法律極度不公平,令我深覺婦女是二等公民。
  民國75、76年間報紙大幅報導少女被賣為娼,被迫賣淫等慘狀,令我十分不忍,坐立難安。在李元貞、郭吉仁等人鼓勵下,我出面召集婦運界、法律界朋友、師長、人權團体及熱心學者如胡台麗等,多次在我律師事務所開會討論如何解決買賣人口問題,後來決定成立長期性組織,當媒体不再關心時,仍有人可以救援被害婦女。民國76年8月成立台灣婦女救援協會,我被推為創會會長,彩虹專案負責人廖碧英女士擔任副會長。從此以「婦援會」這個平台,把熱心人士聚集起來,為救援協助不幸婦女而努力。婦援會於民國76年成立時,我當時年僅28歲,不黑道報復,勇氣十足。
  民國77年1月間,我代表婦援會,廖碧英代表彩虹專案,曹愛蘭代表婦女新知,發起及帶領華西街大遊行,抗議買賣人口及雛妓賣淫等惡行,並對著鎮暴部隊保護的萬華分局門口,在地上噴漆,抗議「正風不振」。民國77年我募到新台幣一百萬元基金,援會乃於9月正式立案登記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我因要完成台大法研所的碩士論文,無暇擔任負責人乙職,乃推薦熱心雛妓救援,當時為婦援會義務律師團團長的王清峰律師為首任董事長。王清峰律師當了三屆共5年董事長,後來我又於民國83年回任婦援會擔任四、五屆董事長,到民國87年止。至今仍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
  民國70幾年時,我國刑法沒有買賣人口及強迫賣淫等犯罪條文,致買賣人口等惡行在利潤高風險低下?行無阻。民國78年我以娼妓政策及刑法缺失為題撰寫碩士諭文,我原本認為娼妓無法禁絕,不如登記管理,敦料在了解法規及執行現況,尤其是與從娼個案深入訪談後,發現公娼制度不可行。掛羊頭賣狗肉,黑白掛勾嚴重,華西街公娼館區內的公娼館就是買賣人口、雛妓賣淫的大本營。有人估計,光台北市就有10萬私娼,可見登記管理制在台灣不可行。最重要是我發現從娼婦女在接客過程中被當洩慾工具玩弄,人格尊嚴受損嚴重,並遭社會嚴重鄙視,婚嫁困難,自殺率比一般人高很多。從娼對一般人的禍害比吸毒還要嚴重。
  因此論文寫作到後來,我改變態度,認為「禁娼」政策較為妥當。禁娼不會使娼妓絕跡,但從娼人數會較娼妓合法開放來得少,因從娼而受害的女性人數也會降低。論文完成後,於民國79年出版有「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乙書,成為有系統研究此方面議題的第一本書。因此後來台北市政府在陳水扁擔任市長期間廢止公娼制度。廢娼我贊成,但沒有緩衝時間及給予轉業與經濟協助,確屬不當。但因贊成廢娼,日日春等贊成娼妓合法開放的團体對我很不諒解。
  由於從事雛妓個案救援,發現當時相關法律嚴重不足,因此
陸續參與草擬及推動多項立法及修法工作,如78年制定之少年福利法。擔任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期間,號召修改兒童福利法,以有效保護被虐待兒童。結合學術界、實務界及法律界成立「兒童福利法修改聯盟」,間接促成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的成立。「兒童福利法」於民國82年完成大幅度修正,規定政府必須投入更多人力、財力以照顧弱勢兒童,並將保護流程法制化。修法後,使不幸兒童之人權得到大幅改善。
  為有效解決雛妓問題,民國83、84年間參與草擬及推動立法,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四個主要起草人之一。兒少條例通過後,台灣買賣人口,利用雛妓賣淫等犯行,幾乎消失不見。當時正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乃於婦援會增加婚姻暴力被害婦女的服務項目,成為我國第一個對婚暴被害婦女提供有效服務的民間團体。
  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因見各救災團体間缺乏協調,導致資源分配不均,有些災民得不到協助。為令救災有效率且持久進行,乃說服董事會,由婦援會發起成立民間救災聯盟,並敦請中研院院長李遠哲出面擔任召集人。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全盟)因此誕生,為災民提供服務,聯結資源,並監督政府。當時許多企業界老闆及學術界、醫界領袖都共襄盛舉,全盟的成立,把大家的愛心熱情開發出來,令人十分喜悅。
  民國91年間,發現台灣再度出現買賣人口問題。許多大陸及東南亞婦女被騙、被販運至台灣,被迫為娼。乃說服婦援會董事會,恢復救援組,再度從事人口販運議題的倡導及個案救援服務。經過努力,政府已正視跨國境人口販運問題,行政院並訂定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今正帶領一群年青律師草擬民間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目前正由民間反人口販運聯盟努力推法當中。
  民國77年我與郭登聰結婚,陸續生有三個兒子。目前外子擔任慈濟大學社工系副教授。民國76年我販依佛教,民國82年起接觸藏傳佛教格魯派,我很喜歡我的上師梭巴仁波切的看法,要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衡量標準是對他人有無利益。所謂成功的人生就是很能利益他人的人生。自民國83年起,我擔任財團法人台北市護持大乘法脈基金會第一、二屆董事長,目前亦擔任第七屆董事長。我因從事社會公益及宗教活動,感到很快樂。所以我主要精力,時間都用在公益及宗教活動上,沒有專心致力於律師本業,加上我認為人一生不過數十年,沒有永遠是我的房子,不必花費那麼多力量去賺錢,錢夠用就可。我更不想因要付房貸而接些我無法認同的案件,為了獲得自由,一直沒有買房子,也買不起。因親人不斷催促。直到96年,已經當了22年律師,我才購買全家第一棟房子,當然也背負1,000多萬元房貸。
  此次臨時決定接受婦女救援基金會拜託,同意被推薦擔任監察委員。擔任律師可以服務協調個別的當事人,如果擔任監察委員,服務對象變成國家及全體國民,變成擔任全國的公僕,也許擔任監察委員比擔任律師可以利益更多有情眾生,因此我同意被推薦。

沈  美  真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女
   年 齡:48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48年9月28日(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二、現  職
   1、謙立法律事務所 律師
   2、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董事
   3、財團法人台北市護持大乘法脈基金會 董事長
   4、東吳大學 兼任講師
三、專  長
    內政
    說明:1、爭取及保障婦女、兒童及弱勢族群之人權及福利
       2、參與草擬及推動弱勢保護法規之立法或修法,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老人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
       防治法、921震災暫行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規…等。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三、民國73年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及格
六、主要經歷
 1、台灣婦女救援協會 創會會長(民國76年8月-77年9月)
 2、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第四、五屆董事長(民國83-87年)
 3、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委員
   (多次擔任,起訖時間待查)
  4、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第一、二屆委會
   (起訖時間待查)
 5、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 第一屆至第?屆委員
   (起訖時間待查)
 七、具體優異事蹟
  1、為救援雛妓及終止台灣買賣人口於76年8月成立「台灣
   婦女救援協會」,並被推選為創會會長。
 2、民國77年1月代表台灣婦援協會發起及帶領華西街大遊行。
 3、78年參與少年福利法之制定。
 4、79年成立「兒童福利法修改聯盟」,草擬及推動「兒童福利
   法」修正案。
 5、民國83、84年間參與草擬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立法。   
 6、民國83年至87年間擔任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
 7、84年訂每年9月19日「919」為雛妓救援日。
 8、86年於婦援會增加婚姻暴力被害婦女的服務項目,成為我
   國第一個對婚暴被害婦女提供有效服務的民間團体。
 9、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發起成立民間救災聯盟,全國
   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全盟)因此誕生。參與921震災暫行
   條例之立法,爭取弱勢災民福利。
 10、民國91年間,發現台灣再度出現買賣人口問題,經由婦
   援會再度從事人口販運議題的倡導及個案救援服務。行政
   院因此訂定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
 11、96、97年帶領一群年青律師草擬民間版的「人口販運防
      制法」,目前正推法當中。
  12、其他如參與草擬及推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法親屬篇…等法案之立法或修法工作。
八、著作目錄((以能檢附實體著作者為限,請分別依專書、期
  刊或研討會論文之次序編號,並於實體著作封面標明序號)
 (一)專書
  1、「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沈美真,1979年出版,前
    衛出版社
  2、「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沈美真與吳嘉麗等人編著,1998
    年出版,國立空中大學
 (二)期刊
  「人口販運案件訴訟實務檢討」,婦妍縱橫84期, 2007年
   10月,第35-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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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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