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余騰芳自傳-----
余出生於臺灣省雲林縣鄉下,先父係為台灣糖業公司斗六糖廠員工,待遇微薄、家境清寒,育有五男一女,母親是傳統家庭主婦,除在家養育兒女,尚須作雜工以貼補家用,生活十分清苦。騰芳自幼目睹父母的辛勞,為減輕家庭負擔,乃於高中畢業後報考警察學校。
自警察學校畢業後,服務於警界長達14年,在由警界轉任民意機關—台灣省議會前,係任職於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與現任警大侯校長友宜共同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當時侯校長剛從警官學校畢業分發至偵一隊服務實習,由於實務經驗不足,尚需騰芳協助及引導,故侯校長與人論及本人時,認為騰芳是他偵辦刑事的啟蒙老師,而侯校長亦尊稱騰芳為師父。偵一隊專責台北市轄區之搶案及命案,期間因屢破重大案件而建功,每年均受專案考績連升二級之獎勵,深獲長官讚許及同儕之愛戴。然騰芳從不以此自滿,對於個人職責一貫秉持臨深履薄的態度,兢兢業業、劍及履及,積極任事,勇於負責,未敢稍有懈怠。
直至民國71年初承蒙時任台灣省議會議長高育仁先生提攜擔任台灣省議會總務主任一職,任職期間幸不辱使命,復被擢升為專門委員兼總務主任、建設委員會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及副秘書長,後因台灣省議會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改制為台灣省諮議會,據此而改派任為台灣省諮議會副秘書長。
嗣經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先生提拔,於88年2月24日調任立法院總務處處長,後調升為立法院顧問,至95年1月再調升副秘書長一職,並以副秘書長兼總務處處長迄今。
服務公職約40年來,歷經各項職務之鍛練,使騰芳具備犯罪偵防、總務及議事行政等專長及實務經驗,熟悉政府運作,且因長久於民意機關任職,深知民意歸趨,能回應民意所望,積極作為。除此之外,騰芳亦以清廉自居,故雖然從事總務工作長達約18年,始終不受利誘、堅守崗位、戮力不搖,而品格與能力深受長官肯定與賞識,乃能逐次升遷,並於民國91年獲頒立法院模範公務人員。
在台灣省議會服務期間,利用工作之餘,赴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公共行政,三年修畢,再由台灣省議會推薦公費赴美國加州海沃特州立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及法國巴黎高等行政管理學院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厚植公共行政學理,並運用於工作之中,增進工作效能。
服務公職期間因執行勤務或隨職務調動,經常公而忘私,幸得內人賢淑相夫教子,乃能無後顧之憂,而得以堅守崗位、戮力從公,因此騰芳對內人深為感謝。現內人已從教師退休,在家含飴弄孫,而二子也已成家立業,家庭和樂。
自擔任公職以來,雖無顯赫高學歷,但個人始終秉持著兢兢業業的精神及不貪不取的原則,以致能從最基層公務人員一步一腳印,逐漸擢升為立法院副秘書長。個人從事刑事偵查14年所磨練出豐富的犯罪偵查專業經驗,以及在民意機關服務27年,尤其是在立法院9年多的工作歷練,對於民意之掌握、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及憲政機關間之運作均有充分瞭解,此豐富的工作及政治經驗,使個人能從容面對各項工作挑戰。尤其身為監察委員者,必須超越黨派,秉持獨立、超然的立場行使職權,匡正政風,為民主持正義,以維官箴。個人多年來之工作經驗及歷練,所累積之專業,自己深信能勝任之。如有機會到監察院服務,當竭盡全力來為國家及人民服務奉獻。
余 騰 芳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60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 36 年 8 月 24日
二、現 職
立法院副秘書長
三、專 長
內政及議事運作
說明:(1)警界服務14年 (2)擔任台灣省議會、立法院總務主管長達約18年 (3)服務公職年資總計約40年。從基層至中央機關,熟悉各級機關運作,累積豐富的行政與民意機關經驗及專業知能。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 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警察學校畢業。
二、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
三、美國加州海沃特州立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公費)
四、法國巴黎高等行政管理學院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公
費)
五、57年考試院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六、65年考試院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 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刑警隊員。(67.10.22~71.4.21)
二、 台灣省議會總務主任。(71.4.22~77.9.4)
三、 台灣省議會建設委員會專門委員。(77.9.5~85.6.13,78.1.1銓敘簡任第十職等)
四、 台灣省議會建設委員會主任秘書。(85.6.14~87.12.20)
五、 代理台灣省議會副秘書長。(87.11.20~87.12.20)
六、 台灣省諮議會副秘書長。(87.12.21~88.2.23)
七、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88.2.24~94.2.3)
八、 立法院顧問兼總務處處長。(94.2.4~95.1.15)
九、 立法院副秘書長兼總務處處長。(95.1.16迄今)
十、 中華民國義勇警察發展總會秘書長。(95.11.14迄今)
七、具體優異事蹟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服務期間,積極查緝不法,工作表現績優事蹟,如68年間偵破鴻霖空運公司重大失竊案並追回贓款新台幣四百三十五萬元、執行偵破外幣搶案、不良少年持械結夥恐嚇取財案、許秀貞命案、台北市研究院路沈春雄分屍案…等,績效卓著。
二、 台灣省議會服務期間,工作表現領導有方之具體事蹟,如督導辦理75年、76年、78年台灣省議會省有動產管理清點,成效卓著,經台灣省政府核定為甲等。又如督導執行台灣省議會第八、九、十屆議員報到,議長、副議長選舉暨就職典禮各項籌備規劃工作得力。
三、 87年12月以連續任職三十年者有勞績,獲行政院頒壹等服務獎章。
四、 督導執行立法院第五、六、七屆立法委員報到,院長、副院長選舉暨就職典禮各項籌備規劃工作得力。
五、 擔任立法院總務處處長,自88年3月起陸續推動立法院院區美化及整修工作,對改善整體工作環境品質,極富成效。
六、 遇有民眾聚眾至立法院抗議時,指揮調度警衛人員維護院區及人員安全,確保人安地安物安,著有績效。
七、 91年獲立法院頒「模範公務人員」,表彰對總務工作之協調及領導有方。
八、 工作勤奮,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擔任簡任職公務人員以來考績均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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