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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3 20:11:24瀏覽1095|回應0|推薦19 | |
文:謝孟宗 ( 註:建議切換至部落格舊版) 由譯友的臉書頁得知,前輩譯者鄭明萱女士已於去年辭世。鄭女士以筆名「丁丁」在部落格發表譯論,我斷斷續續讀過幾篇,收穫很多。後來她由部落格轉戰google+,我不熟悉這個發表平台,也就沒怎麼留心她的短論,一切隨緣。 鄭女士的見解,最讓我引以自警的,便在於指出了,翻譯時應避免「說明體」:「把翻譯當成解釋改寫用你自己的話『白話釋本』。」既是「避免」,也就不是絕不可用。有時,為了使文句通暢、文義明晰,增添說明也許是不得不為。但是,有更多時候,譯者該做的或許是緊記我佛告誡:不可說,不可說。 綜合個人經驗與若干譯界前輩的看法,以意譯為高,而以死板直譯為戒,一般而言應是沒有疑義的。但是意譯不等於釋義──也就是鄭女士所指的「說明體」──前者更動用詞、句構,目的在於使讀者能自行領略文句含意;後者則是將文句說破,以譯者的見解取代讀者的體會。當然,翻譯本就涉及譯者詮釋,使得意譯與釋義的區隔頗為微妙,但這不表示兩者可等量齊觀。翻譯時應掌握分寸,非到必要,不宜越俎代庖。 要說明如何算是「必要」,不是件簡單的事。不如反面立論,說說怎樣算是「非屬」必要。我認為,大抵原作者運用文學手法之時──這不代表原著必然是文學創作──正是譯者「不可說」之刻。文學手法意在言外,高明的文學手法更是含意豐富。譯者強作解人,甚或將文學手法消弭於無,縱然是正解,也是限縮了讀者的詮釋空間。文學畢竟有別於數學。不是一加一必然等於二、只能等於二。若是竟爾錯解,更是貽誤讀者,而有愧於原作者。 比喻,便是廣受運用的一種文學手法。以下舉一個同樣得自譯友臉書頁的例子:「昔日如異邦。往事即使才過去不久,放在今天仍往往顯得怪異。」(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 Even the quite recent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譯文「昔日如異邦」將原文的隱喻化為明喻,並未破壞比喻的作用,反更見通順。然而後半「顯得怪異」云云,不免成了蛇足。譯友的體會不能說錯,但問題是,異邦之「異」,未必只顯得「怪」,也可能是出「奇」、教人吃「驚」。就算加上後文──「政經決策者的觀點無疑是這樣」──原文給人的「恍如隔世」的感受,也不是非解做「怪異」不可。借用譯友的語句,我會將原文譯做:「往日即是異邦。即便去今未久,過往時日仍有如異地之邦。」文中時間與空間的比擬,就留待讀者思索。 翻譯之難,有切身經歷者,感受尤深。譯者切磋,是疑義相與析。而前輩金針度人,更是後輩的福氣。「丁丁飆英文」成了絕響,是譯者、讀者的一大損失。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於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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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