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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5 23:36:34瀏覽1547|回應0|推薦0 | |
別讓I-Voting變政客玩物http://udn.com/news/story/7339/1216698-%E5%88%A5%E8%AE%93I-Voting%E8%AE%8A%E6%94%BF%E5%AE%A2%E7%8E%A9%E7%89%A9 中秋佳節遇到秋颱杜鵑攪局,加上拜讀完廿七日民意論壇「河川防災外國經驗未必靈」一文後深有同感,思考著颱風、地震、土石流頻傳的台灣,究竟應該以何種「廿一世紀環境規畫思維」來進行規畫,正是主政者重要的功課。 若要符合廿一世紀環境規畫思維,除強調民眾參與機制外,必須同時有規畫學習、參與式設計及科技資訊的配套,I-Voting才有實踐的基礎。 首先,為讓民眾擁有討論與參與規畫的基礎,規畫學習不可或缺!在台灣推動多年的「社區規畫師」、新北市的「都更規畫師」或水保局的「農村培根計畫」,都是運用培訓機制,讓百姓得到初階規畫概念、邏輯與基礎能力的重要政策。 其次,要讓受過規畫學習的民眾成為種子,促使更多民眾加入參與式規畫工作,並透過種子成員助政府與規畫專業者瞭解民眾的在地想法與創意,然後在協同創作中達到參與式設計之實踐。 在規畫過程中,還需適當運用科技資訊與大數據,才能讓規畫誤判機率下降。例如,若不以科學方法審視台灣河川坡陡流短、含沙量高、泥沙易淤積、流量豐枯懸殊等特性,也不探究過去河川藍色公路失敗原因,就提出類似「運河社子島」方案叫民眾抉擇,著實會令人捏一把冷汗! 規畫案唯有充足的基礎資料,包括:地形地貌、生態環境、氣候環境、文化歷史、既有建築物、地籍資料、問卷、居民行為調查…等圖資,才有可能產出客觀、公正、周延的方案。而當各方案想聽取民眾意向或有抉擇爭議時,才考慮以I-Voting方式交給全民議決。 否則單有I-Voting機制,在未能充分知曉整體規畫目標與實質限制條件下,民眾僅能在不甚瞭解的數個規畫方案中做抉選,這僅能算一種表象地好惡表現。若加上參與投票民眾比例過低,其結果之代表性恐讓人質疑。甚至當未來規畫方案出現瑕疵時,只要宣稱這是全民議決的方案,I-Voting就能成為未來政府與規畫者卸責理由。 所以,政府不應將I-Voting當成萬靈丹,讓未成熟的方案輕易攤在民眾面前令其選擇。I-Voting雖是種好工具,但用之不可不謹慎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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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