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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0 08:56:44瀏覽473|回應3|推薦3 | |
判魏應充無罪的法官 遭冒名申請臉書惡搞 吳姓男子(44歲)去年初以頂新案一審法官吳永梁名字,申請註冊臉書帳號,還從網路截取吳永梁穿法官法袍的照片,張貼在臉書帳號網頁上使用,並張貼「有$判生,沒錢判死」等文字訊息,吳永梁發現後提告,彰化地院今判吳男犯偽造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蘋果》下午電訪從事賣電池工作的吳男,他說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而此粉絲頁目前已刪除。他說已收到判決書,抱怨案發地是在台北,卻不是在台北審判,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他雖然對判決不滿,但因訴訟曠日廢時,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加上家人也反對,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若能易科罰金,決定要繳交15萬罰金。 (轉貼到此) 金庸在鹿鼎記一開頭,談到像蔡英文這樣白癡似的女總統,政黨輪替的奧義時說: 小孩問道:「爹爹,他們犯了什麼罪?」那文士道:「又犯了什麼罪?昨日和今朝已逮去了三十幾人,都是我們浙江有名的讀書人,個個都是無辜株連。」他說到「無辜株連」四子,聲音壓得甚低,生怕給押囚車的官兵聽見了。那小孩道:「哪個小女孩還在吃奶,難道也犯了罪麼?真沒道理。」那文士道:「你懂得官兵沒道理,真是好孩子。咳,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人為鼎鍋,我為麋鹿!」 欸,說起來,這才叫做台灣人真正的悲哀,像這些被吳永梁不論如何鬼扯瞎掰,陳瑞仁罵是否吃屎的 【我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其立法理由是「法官執行職務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裁量空間。】 用判決書罵成是把越南飼料油,當成台灣人的食用油,全家都成吳永梁判決書底下的豬狗畜牲了。 在馬政權時,不管是罵法官吃屎,還是罵法官吃洨,甚至罵法官畜牲,馬英九還會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大法官509號釋憲文的精神,不敢對人民用司法手段惡搞,遂行其白色恐怖,箝制人民言論,造成百姓的寒蟬效應。 詎料在蔡傻完全執政的政黨輪替後,一面口稱要做司法改革,一面竟然就把自始無罪,古今中外是人的,有點民主法治觀念的地方都不會成罪的,百姓申設粉絲臉書KUSO時事。先是把人從台北告到彰化...處心積慮,最後被上級遏止才不得不取消對一再認罪魏應充緩起訴。大家看到他們在吳永梁庭上女檢嚼口膠,男檢把肥豬肉當呈堂證供醜態畢露的模樣沒?別提人民了,在他們心中,要是還有點人民的影子就好了。可是當他們收到吳永梁的告訴,對付起善良公民可是心狠手辣, 甚至有次忘記出庭 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 把別的檢方都不敢起訴的沒誹謗,跟著吳永梁最堅持顛倒過來,有罪推定原則,一如吳永梁在判決書末罵人像罵回自己的 歷歷回首本案審理過程,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等語,本院心有戚戚焉! 把人關上一個月,宛如兩蔣白色恐怖或江國慶案的反情報大隊震攝,好像還有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一般,再來判他要關五個月。這不是用法官法,把自己當的比古時候的皇帝還大,可以隨口亂掰把願捐1000萬甚至一億來殘忍認罪的人無罪推定掉,誰都不能對他講甚麼,甚至還能把老百姓自己改成同名來罵自己也不行,也能強姦憲法與509號釋憲文判決重罪。這已經遠超過有錢判生,魏應充超有錢的,果然就判成無罪。而沒錢判死,台北一個小小賣電池為生的老百姓,KUSO時事而已,也罪干踏馬的蔡英文的天條,非要把人逮來,關一個月再重判五個月。真叫人好懷念馬英九執政的從前.... 白癡不能當總統,也沒有把司法改革到讓百姓淚流成河的年代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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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