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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污告人就上手(下)
2016/10/29 15:06:21瀏覽468|回應2|推薦3

看完了上中兩集,相信大家對於蔡英文這個獨夫政府,殘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司法,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底下我會舉個例子(當然是假的),好加深大家的印象。也許有人會說,這種大官府污告人的學問,與我有甚麼相干,欸,好多人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蘋果》下午電訪從事賣電池工作的吳男,他說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而此粉絲頁目前已刪除。他說已收到判決書,抱怨案發地是在台北,卻不是在台北審判,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他雖然對判決不滿,但因訴訟曠日廢時,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加上家人也反對,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若能易科罰金,決定要繳交15萬罰金。

最好自己回去想想,比如說,在餿水油案,你有沒有參與滅頂?有沒有推薦秒買秒退,趁人多時,也偷罵魏應充,或是判他無罪的法官兩句,還是說也跟人家一起笑彰化檢察官輸到脫褲?以上如果都否,那恭喜您,接下來您可暫時無需理會,不過這不保證日後碰不上別的更加荒腔走板匪夷所思,比如說蔡英文直接端大便說精煉過就可以吃,還叫台灣人如豬狗畜牲般吃下去,這樣台灣人還能忍不住罵嗎?

所以還是看看好了,有看有保庇。言歸正傳,讓我們先看看貪扁大將張景森如何告倒吳子嘉的,吳子嘉說張景森...

【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者扯不清的關係。】

張景森就請律師告進法院說吳子嘉誹謗,按誹謗罪規定,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我知道大家需要解釋,讓我把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大法官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連同誹謗罪規定一次翻成白話,就是說若是誹謗,需要你說別人真正的事,但內容是故意假掰,而污辱到人才算。易言之,若你說別人的是假掰,KUSO,編小說或寓言,一眼就能看出不真,比如說,你罵別人

你是一個豬頭

那人..他總是人,絕對不可能是個豬頭,是吧?像這樣罵人的話,就不會成立誹謗(至於其他還有甚麼罪,此處不論),這也是曹長青觀察美國司法實務,歸納誹謗罪四大原則第一條,要把事實與評論分別的原則。還有第二點,就是這三段話【你說別人真正的事,但內容是故意假掰,而污辱到人】是不能切割開,斷章取義的,也就是說,

不能拿東一件你說別人真正的事,湊到西一件內容不是事實,然後自稱受到污辱來告人。

這又是甚麼意思呢?好比說,你說阿扁貪污(事實)才被關(也是事實),阿扁要怎麼告你誹謗?那就拿東一件,你說阿扁貪污,湊到西一件,別人說阿扁是被政治迫害,然後阿扁被你說的污辱了。這種誹謗告法,是張景森告倒吳子嘉的方法之一,也就是吳子嘉說張景森沒回台大(事實),是因為(評論)與業者利益扯不清(監察院彈劾在案,當然是事實),而張景森就說他不回台大(果然是事實吧),是因為(他認為的事實,我們視為他個人意見,也就是評論可也)他自己不回去(有點套套邏輯,語言癌似,管他的,還是事實),摩根說,人做任何一事總有兩個理由,一個是好理由,一個是真正的理由,何況是兩個人對同一件事,本來就可以有兩種看法,我們不能說一個看法一定就對,再判另一個看法是誹謗,這叫甚麼民主法治?

而且,就吳子嘉的這個看法而言,要如何生得出有真實惡意原則,亦即他是再說某件真實的事,可以被證明出真假之事,而且還被證明為假,並由此事造成張景森名譽受損呢?

這也就是像這種告人家評論誹謗的案子,到檢察官那裡就不起訴掉了,很少能上法庭判決的道理。所以我說張景森案的法官是真的很敢,搞不好比郭瑤琪的法官還敢,蛤?找不到吳子嘉陳述事實是假的?沒關係,法官羅織一個給你

法官當庭問吳子嘉,你這個評論的證據在哪兒呢?

吳子嘉名嘴天性,就講了一大堆,俗話說,言多必失(千萬要學,只要從頭到尾重覆說我是言論自由,我是做評論),其中一句關鍵,翻做判決書文字如下

【本件被告雖不能證明系爭報導內容之真實性,惟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說明,倘被告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自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第查,被告固稱有臺大教授告知其文章內容之消息云云,惟被告不願提供其所稱臺大教授之真實身分,是本院無從經由交互詰問程序令被告、辯護人、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就被告所稱之臺大教授對質、詰問以發現真實,是被告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則被告空言辯稱有臺大教授提供系爭報導之消息乙節,自難僅以被告片面之詞,逕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換言之,法官這裡就要用誹謗罪來判決了,因為法官已經幫張景森湊到關鍵罪證(張景森原始提告裡沒有的喔,甚麼?若是這一庭湊不到?放心,法官還能再開下一庭..蛤?那能開到甚麼時候?笨,當然是開到湊到的時候囉,就我所知,吳永梁手上還扣著一個魏應充要拿1億出來殘忍認罪的頂新案,從二月說要判到現在都快11月了,那個不知道他是又要無罪推定還是改有罪的證據,也不知道找沒找到?),即吳子嘉陳述事實之聽人家說為故意不實,然後再用法官法,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說明顛倒來說也不必怕被評鑑,全文意思就被扭轉成被告不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不欠缺犯罪故意,自得遽以誹謗罪相繩。這個邏輯最簡單的應用,莫過於不是敵人,就是同志,那你就可以安心睡覺了,反之,不是同志就是敵人時,你還要睡覺嗎?你?

也可以用無罪推定原則,只要沒證據就是無罪,那要像吳豪人教授說:【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在司法要押人取供搞冤獄時,那就全都反過來,沒有證據證明無罪,那就是有罪,此乃有罪推定原則是也。

只是兩者一樣都沒證據,只是用前者時,魏應充不是緩起訴就是無罪。而後者就像KUSO吳永梁判決的年輕網友,會先被通緝,狠狠羈押一個月,再有罪推定要關五個月。

回到前頭的假設,貪扁若告你誹謗,案子落到郭瑤琪案法官有過之,或不及張景森案的法官...這些通通都是蔡傻強姦人民言論自由的司法啦。此時也要讓全案能在法律上有理由,也要弄出一個陳述事實時,是故意造假的,那就問你

你說阿扁貪汙才關進牢裡,有何證據?

我...我踏馬的,是自己想(看見法官銳利眼神就縮回去)..我好像是聽人家說的...

(阿哈,中計了)法官逼問,那你是聽誰說的?

我...我不知道。

喏~這樣不就當庭又抓到吳子嘉一枚..就是又有一個罵阿扁貪污的網友,被法官羅織到,因為陳述他聽人家說阿扁是貪汙被關,找不到那個人,是故意造假,因而誹謗阿扁的名譽,有罪定讞。

只是鄉親啊,誰來告訴我,到底這個有沒有人,或是聽誰說的,與說阿扁貪汙才關進牢裡的事實而被告誹謗,有甚麼相關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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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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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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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9 20:03
52,茅坑上中下都指同個地方。

駱駝
2016/10/29 17:06

格主乾脆說每個政治人物都有罪好了

這樣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