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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污告人就上手(中)
2016/10/29 08:25:33瀏覽544|回應3|推薦4

說起來可真好笑,張景森說甚麼【第一次告人就上手。】洋洋得意的模樣,讓我想起一個笑話,

有兩個老男人邊抽菸邊閑聊,一個年高七旬,已經非常不行了,嘿,竟然還跑去娶個嫩妻,剛娶沒多久,就生了個胖娃兒,這個老男人很得意的拍桌子向另一個老男人炫耀『怎麼樣,我有沒有能力』
另一個老男人,顯然是個智者,平常從未聽他說得出一句完整,讓人聽懂的句子,這回一反常態,說起故事來「我說老哥啊,我年輕時,去非洲獵獅子,獅子突然出現,朝我奔來,我嚇得不管三七二十一,拿起雨傘,當成獵槍,朝獅子大喊一聲『碰』~~
結果,獅子就被打死了。」
「不可能!」先前的老男人說:「那獅子一定是別人幹的!」後頭老男人,噴了口煙圈,徐徐的說「我也是這麼想。」(資料來源:網路笑話)

張景森還以為吳子嘉是給他拿雨傘【告人意見評論】碰碰掉的,噗哧,吳子嘉根本是給賊仁賊義蔡英文的獨夫司法【改判吳子嘉聽來的是事實陳述不實】告倒的啦。吳子嘉誹謗張景森案,日昨已經二審定讞,好笑今天還有人說要去幫郭瑤琪討公道,但眼前這個冤案,大家都沒看到嗎?【沒看到張景森告倒吳子嘉,不知道郭瑤琪時代的茶葉罐司法還在幫蔡英文搞】,二審說:

吳子嘉的文章經網路轉載後,在國內有言論影響力,張景森擔任政府要職,吳子嘉的言論會讓人誤會張是否廉潔,但吳犯後未與張和解,加上他是民視的大股東等,依法判決吳子嘉拘役50日。

鄉親啊,這是哪個法條啊?按,誹謗罪的法條不是這樣嗎?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在國內有言論影響力】,【張景森擔任政府要職】,【吳子嘉的言論會讓人誤會張是否廉潔】,但【吳犯後未與張和解】,【加上他是民視的大股東】等

請問蔡傻,法官掰的這些法官法理由,到底與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及負舉證責任有何相關啊?

但是從二審,我們還看不出來,究竟張景森是如何告贏吳子嘉,這個答案,就在一審的判決書裡

吳子嘉..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撰寫標題文字為「蔡正元與張景森」之報導..內文以文字敘述「正因為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等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自台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與他保持距離;理想性甚高的城鄉所所長夏鑄久,對他態度也是相當保留。所以,即便他曾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局長,爾後在扁擔任總統後,更獲拔擢成為經建會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者扯不清的關係」等內容...足以毀損張景森之名譽。

也就是說張景森是告吳子嘉的評論誹謗。(要照這種告法,大家通通不必寫評論,而且標題文字為「蔡正元與張景森」,大家知道蔡正元告人非常多次,不像張景森是第一次告人,那蔡為何沒告吳子嘉的評論呢?對了,張景森自己也寫評論,

幹,真可憐!我是說那些去王家辦燭光晚會,為正義哭得死去活來的文藝青年。

"幹",這叫對看到他臉書文字的網友,或經媒體轉載,看過新聞的全台灣人公然侮辱。還有這些去過文林苑的文藝青年,去問張景森是哪一隻眼睛看到他們哭得死去活來,別跟我說他是聽人家說的喔,因為蔡傻法官會要你把那個人交出來,交不出來,阿哈,誹謗就成立了。)

然後法官就用法官法自創誹謗罪的,瞎掰底下這段

本件被告雖不能證明系爭報導內容之真實性,惟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說明,倘被告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自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第查,被告固稱有臺大教授告知其文章內容之消息云云,惟被告不願提供其所稱臺大教授之真實身分,是本院無從經由交互詰問程序令被告、辯護人、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就被告所稱之臺大教授對質、詰問以發現真實,是被告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則被告空言辯稱有臺大教授提供系爭報導之消息乙節,自難僅以被告片面之詞,逕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鄉親啊,大家還記得吳永梁判決書末一大段引用最新司法院長許宗力文章背書,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嗎?要是法院沒有證據認定犯人有罪,那就該判無罪。哪有這裡的法官完全顛倒成吳豪人教授說的,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因為一切只要反過來說,請法官提出證明吳子嘉有罪的證據,法官當然提不出來,吳子嘉就無罪了。那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通常,像這種告別人評論的誹謗案,地檢署就直接打槍,說只要是評論,就沒有事實,無從起訴誹謗。但是這裡張景森是用自訴,自己當檢察官,結果告到法院,法官就能負責幫張景森找到吳子嘉有陳述不實的內容,

在法庭裡,吳子嘉說聽人家說,但是找不出來。

可是鄉親啊,張景森告的是【吳子嘉聽人家說...】(那麼給法官個面子,勉強算做找不到聽誰說是陳述不實之事好了),因而誹謗到他嗎?根本不是,他是告吳子嘉評論他沒回台大的原因誹謗到他啦。

此時誹謗案就變成是法官在告吳子嘉對有無聽人說這個事實的陳述不實(還是在法庭上對法官說聽人家說的那段,根本與原告提告內容風馬牛不相干),因而誹謗有罪

大家這裡可以往下再想,假如吳子嘉把人找來,他就無罪了嗎?答案依照法官爆笑的邏輯,好像還真是如此。此時法官就會問來人,那你又有甚麼證據?

我..我也是聽人家說的,

那就再把那人找來,不然算你誹謗。嘩哈哈哈,大家有看過這麼好笑的法庭審判嗎?這讓我想起一個把蔡傻撐在半空中的笑話

小明問爸爸,是甚麼撐起蔡傻有夠落漆司法的?
爸爸回答:喔,是蔡總統。

那麼,又是誰撐起蔡總統的?
嗯..是一隻綠烏龜。

又是誰撐起這一隻綠烏龜的?
那是另一隻綠烏龜..還有,小明,別再問了,這一路下去,全都是踏馬的大隻綠烏龜。

眼看蔡傻司法綿延一路下去,全都是綠色大烏龜似,這個人聽那人說,法官去告那人,那人又聽別人說,法官又要去告別人,像極了一種龐氏騙局,俗稱的老鼠會,也就是說終有一日,最後的那個人會找不到下一隻老鼠,法官也終於能把人判到誹謗...

慢!我想起來了,我好像是聽吳子嘉說的

於是笑死人的法庭,就又得重頭來過一趟,像這種判誹謗罪的方法,真像是非洲食人蟻的生物磨,搞不好直要磨到蔡傻故意冤獄別人的法官死光死絕,才能停得下來。所以還有另外一條判決之路,就是當法官問吳子嘉是聽誰說的,

吳:我是聽我自己說的

(怎麼,中華民國禁止人自言自語嗎)

事實上,只要吳子嘉是在陳述事實,然後說出聽誰說,那就沒誹謗,法官也不會去問那個誰說,又是聽誰說,像是周玉蔻三億男案,要注意喔,周就是陳述事實,吳子嘉是做評論,兩者天差地別,只有故意冤獄的人,白色恐怖時代或江國慶案的法官才能昧著良心搞錯。法官問周三億男是聽誰說的

是聽柯文哲說的。

好的,無罪。是的,把真格誹謗案判無罪就是這麼簡單,但是把假掰,法官加工過的假誹謗案,那當然是有罪推定,一條路非走到黑不可,那麼假如吳子嘉真把那人找來,法官問那人

你說張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者扯不清的關係,證據在哪?

蛤?這要甚麼證據?我是在評論時事,幹嘛?犯天條嗎?

告訴大家,如果這個案子經過檢察官,通常只會問你,1、這句話是你說的嗎?2、你為什麼要這樣說?

你就回答,1,是我說的,2,我是在評論。

一段時間就會收到不起訴書了。

換言之,我們不知道蔡傻這種冤獄別人的法官,要查到第幾階的聽人家說,但是只要一遇到有人說他只是在做評論,像張榮豐評論頂新若給獻金,至多兩億。整個誹謗罪,牽連到的不論多少階,就會當場整個崩潰,廢棄掉了。

所以我們知道,吳子嘉之所以評論張景森與財團關係扯不清,被蔡傻司法判有罪,完全是法官羅織出來,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曲解509號釋憲文,把評論當事實,背離現代法學【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原告負舉證之責】【法官不能幫原告負舉證之責】的所有精神,以構陷對有權者提出質疑是民主國家天經地義的事的善良公民,讓百姓厭惡極了這個司法的結果。

像這樣口言善,身行惡,拿18趴罵18趴,一手拿經一手摸奶,又當婊子又要貞節牌坊,說是司法改革,看看她改成甚麼樣子,比馬傻吃人司法還不如,又說她會轉型正義,實則是正義被她轉型到死翹翹,像這麼個人品低下,品格卑劣,我都還沒說她收馬朝大貪官現金禮盒的事呢,這樣的混仙,菜渣總統,真的該走開了,她要是再不走開,台灣怕是全亡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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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7964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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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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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9 14:18

有網友在上集留言說

如果官司定讞的結果是吳子嘉勝訴
張景森恐怕就沒辦法這麼得意了

我說:

吳子嘉其實應該採取某些自保措施,像是告張景森臉書公然侮辱...

幹,真可憐!我是說那些去王家辦燭光晚會,為正義哭得死去活來的文藝青年。

"幹",這叫對看到他臉書文字的網友,或經媒體轉載,看過新聞的全台灣人公然侮辱。假如吳子嘉有去王家辦燭光晚會,還能加告張景森加重誹謗,

你是哪隻眼睛看到我哭得死去活來了?

而且最好學張用自訴,以免在檢察官那就被不起訴,還最好是分到張案的法官,我真迫不及待看法官掰有罪或無罪的理由會如何可笑了。另外還能試著告張誣告,除了張告他四點,三點沒成,

張男在高院開完庭後曾受訪說,一審判吳男拘役50天,「司法初步有給我一個公平」,但他共提告4項內容,另三項也應判有罪,並強調:「我希望他認錯!認錯道歉這比較重要!」

吳 子嘉也可就另外三點告張景森誣告,我認為就算這點被告成,「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著扯不清的關係」,也有誣告之嫌,蓋張景森確實 無法重返台大校園(現況),且監察院彈劾他也是有與業者利益有著扯不清的關係。此即為以他人陳述自己之事實(及評論,就是把因果關係推論出來),誣指他人 所說有真實惡意之陳述自己之事實為不實,誣告他人誹謗。要論證也很簡單,就問張景森你是告吳子嘉聽人家說你回不去的原因,那個聽人家說是陳述事實不實告他 嗎?

蛤?

是的,此時張景森就會陷入鐵索橫江,吃這癢吃那也癢的困境,照說應該要說是,可是一說是,就成了偽證或誣告。若說的是不是,可法官偏偏又是以這個內容判吳子嘉誹謗定讞,成了濫權追訴枉法裁判,讓蔡英文的司法改革一下就倒台,該怎麼辦?

jun5238(jun5238) 於 2016-10-29 14:20 回覆:

結果萬萬想不到,張景森亂告人民言論自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配合誣判誹謗有罪定讞,再由張來洋洋自得,這個甚麼鬼的【第一次告人就上手】,竟然也完全是欺人太甚,是用說謊騙人,假掰出來的...

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稍早之前在臉書上表示,他從不告人,但是姑息養奸,身上累積 的 垃圾越來越多,不清一清實在不行,一年多前開始告人;有位媒體名嘴道聽 塗說加上惡意幻想,他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今天剛出爐,判刑拘役五十天定讞。他說要繼續追訴民事求償,要求賠償兩百萬,將所得捐贈給慈善團體。

張景森臉書發文全文如下:

小弟我,肯定是政壇上最不討人喜歡的怪咖之一。所幸小的戮力從公,只是想為台灣做點有用事的而已,並不是要來討群眾歡心的。憑心而論,小的從來不為己謀、亦無所求,從政被人家罵一罵倒也無所謂!

不過就是因為從政風格比較特殊,選擇「政治極簡風」,也就是不修飾身段唱腔,不媚俗、不從眾,言所當言、為所當為,不拘小節、不避爭議。

正因為這樣,為自己和長官招來許多麻煩。政壇、媒體、酸民不斷有人要潑我髒水。所幸小的從來也沒真正幹過什麼壞事。根本不在意這些攻擊。所謂「笑罵由人、唾面自乾」,廿年來,我行我素、自戀至極。

所幸老天始終眷顧我,長官也始終支持我(嗯!…至少是始終忍受著我)。

如今我還健在快樂地生活,但是那些修理過我的立委,高雄的那個判刑了、澎湖的那個落選了、苗栗的那個逃亡了、戴假髪的那個離婚+破產+投共了!

幾個月前台北市有個美女議員,攻擊我官商勾結,最近又攻擊我「偷拿市政府的花崗石去農場做步道」,結果被網友把她罵到臭頭,最後還上網道歉。

我從不告人,但是姑息養奸,身上累積的垃圾越來越多,不清一清實在不行,一年多前開始告人。

今天法院判決剛出爐。有一個媒體名嘴,道聽塗說加上惡意幻想,說我「為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財團交好」、「與業者利益有著扯不清的關係」。結果被我告到法院,判刑拘役五十天定讞。

嗯…第一次告人就上手。

我要繼續追訴民事求償,要求賠償兩百萬,所得將全部捐贈給慈善團體。(轉貼到此)

結果網路一查,赫然發現他哪裡是從不告人,只是這回告人的名堂有點難以公諸於眾,是與陳哲男,貪扁與貪珍那個要跳樓就去跳,身旁另一名的貪腐大將一起告

張景森告陳由豪 陳哲男託律師控告
2004/03/04 18:01
記者 蔣志薇 焦漢文 台北 報導
今 天(4日)出面按鈴控告陳由豪的,還有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對於陳由豪說,曾經在民國88年,拿100萬元,給張景森,作為打點台中市官員的費用,張景森 今天出面按鈴控告陳由豪--加重誹謗。另外,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他已經在下午三點半,委任律師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陳由豪-- 加重誹謗!
下午3點,張景森面帶笑容的出現在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陳由豪,拿出預先準備好的聲明,張景森要告陳由豪加重誹謗。經建會副主委張景 森:「因為他一再來,一開始3封信,沒有講的很具體的內容,第2封看起來好像是有內容,事實上是沒有內容,我已經覺得忍無可忍,所以我一定要告他。」
1 個月前,陳由豪在3封公開信中,點名張景森在民國88年,收了陳由豪100萬元,打點台中市府官員,讓台中晶華酒店順利變更使用執照,張景森承認見過陳由 豪,不過否認拿了100萬。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他(陳由豪)在海外這樣放話,理當是片面之詞,但是媒體配合連篇大幅炒作,已經沒有是非,好像每個人有 一張嘴,都可以上電視去講話。」
願不願接受測謊,或是和陳由豪當面對質,張景森說一切尊重司法程序,並且決定訴諸法律,替自己找回清白。

這 樣大家看懂沒?張景森哪裡是甚麼【我從不告人,但是姑息養奸,身上累積的垃圾越來越多,不清一清實在不行,一年多前開始告人。  今天法院判決剛出爐。有一個媒體名嘴,道聽塗說加上惡意幻想,說我「為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財團交好」、「與業者利益有著扯不清的關係」。結果被我 告到法院,判刑拘役五十天定讞。  嗯…第一次告人就上手。】

整段話的從大前提的【我從不告人】,到結論的【第一次告人就上手】,全是假的,如果我是吳子嘉,雖然是善良公民,百分之百尊重憲法保障別人的言論自由,但是為了自保,也總該拿張景森確確實實的

陳述事實【我從不告人,一年多前開始告人...第一次告人就上手】,是明知為假而做的虛偽陳述,並連結到【有一個媒體名嘴,道聽塗說加上惡意幻想,說我「為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財團交好」、「與業者利益有著扯不清的關係」。結果被我告到法院,判刑拘役五十天定讞。】這個判刑定讞的結果上,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張景森這時就要負責舉證他所誹謗之事【第一次告人就上手】為真實,否則就是誹謗!

泥巴
2016/10/29 11:58
只有支持民進黨的人民才配擁有言論自由

狐禪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16/10/29 09:34
52,茅坑放在書房和飯廳中間,其污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