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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09:25:47瀏覽376|回應6|推薦2 | |
好的,我在前兩篇,已經把頂新案一審,彰檢協同吳永梁,是如何共同讓魏應充這種賣噁油禍延子孫,重大食品詐欺犯罪判成無罪的過程,做了一個簡單的歷史回顧,做為結論的下集,我想盡量簡短一些。 為什麼我說可以從吳永梁告網友誹謗,來證明魏應充噁油案有罪呢? 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為了要救沉痾甚深,腐臭不堪的司法,一當選就提出六大藥方,其中第四項說: 避免裁判歧異或矛盾 這在科學上的說法,叫做歸謬證明法。我還是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人不可能有輕功,以及世間沒有鬼。在一個半夜,有人打電話給你說他是鬼,你應該別相信,但是當你打開窗,看到你的小學同學在電線桿上飛來飛去,輕功草上飄時...沒錯, 打電話給你的人就是鬼 接著,撇開吳永梁那一大本,厚達200頁頂新案判決書,以及隨之而來,判一個小女工滅證有罪的案後案不論,吳永梁之所以判魏應充無罪最主要的好理由,無非就是拉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背書的末此一敘, 1 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 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久而久之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是難以苛責的。我自己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內心從來不會對某 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但正因如此,在實務操作上,各位就必須一再努力抗 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空間。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來,依過去經歷,都是嚴重可疑,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勇 敢地判決無罪。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權威性格,而流於專斷。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 須謹慎。法律人,共勉之。(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 也就是說,吳永梁就是用無罪推定原則,判魏應充賣噁油無罪。 這個無罪推定原則,在吳永梁判完,形同越南畜牲吃的飼料油,等於台灣人的食用油,也就是把全台灣所有人都打入豬狗畜牲去了之後,吳永梁先被陳瑞仁罵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 吳永梁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沒證據證明陳瑞仁誹謗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 又被黃越宏罵, 黃 越宏更批評此案法官是「吃洨的法官」。他舉例,當兵時有負責伙食的阿兵哥在麵粉中自慰,麵 粉中混有精液;結果全部隊的阿兵 哥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含精液的饅頭,「若照法官邏輯,必須先找出精液,再證明精液對人體有害,才能判負責伙食的阿兵哥有罪!」所以他批評此案法官是 「吃洨的法官」。 吳永梁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沒證據證明黃越宏誹謗之前,也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 甚至當高分檢發現彰檢隱..緩起訴魏應充賣噁油的關鍵事證,犯罪所得金流時,曉得命其起訴,卻直到快二審宣判,才曉得把彰檢給的上訴書理由廢棄,自己辛苦點重新找理由上訴,此時高分檢再也忍不住,連畜牲都罵出來了... 但吳永梁還是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來,大家一起說: 沒證據證明高分檢誹謗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 可 是,當吳永梁搜尋臉書,發現台北有名網友KUSO他,改名叫吳永梁,然後痛罵自己時,他竟然再也忍不住,法國大哲蒙田曾精確的描述這種痛苦的心情轉折,蒙 田說,當羅馬打贏的將軍把被打敗的將軍全家人都殺光時,被打敗的將軍沒掉一滴眼淚,但是當他看到鄰居被抓去當奴隸,絕望的眼神仿佛告訴他,「無永良 OOO」時,卻再也忍不住的哭了,這叫: 痛苦到了最後,他終於哭出聲來。蒙田還說,這個被打敗的將軍,痛苦到從此僵住不動.. 痛苦到了最後,他竟變成一尊石像。 喔,不是,這裡我只是在描寫吳永梁不告大人物,卻拼命告小百姓誹謗的心路歷程,就像那個將軍,全家人被拖出去殺死都能忍,卻在鄰居要被抓去當奴隸時哭出聲來。吳永梁這裡真正忍不住,或者說不再假裝,露出本性,讓自己成為末此一敘第二段,說別人也在說自己的 歷 歷回首本案審理過程,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 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 『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等語,本院心有戚戚焉! 看到這名只是 在KUSO時事,抒發心情做評論的網友,甭管是美國民主先進,還是台北,台灣,法治落後,通通都沒人在告誹謗的,他竟然史無前例,傾彰化院檢,能把魏應充 再三認,捐錢來殘忍認罪,掰成這叫無罪推定,判成無罪之力,告倒這個小網友,鄉親啊,大家信不信,他這時哪有在管啥【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 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告訴大家,他一提告誹謗,就是認定網友有罪,百分之百的有罪推定了啦, 無罪推定?個屁! 再給大家看一趟我國法治如何落後的誹謗罪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甚麼叫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呢?告訴大家,這個就是有罪推定的精神,所有的刑法,都是要檢察官負責舉證,唯獨誹謗罪,是檢察官叫被告來負舉證之責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這 樣大家看懂沒?吳永梁告網友誹謗,不但要先做有罪推定,還要把舉證責任反轉到被告,也就是該KUSO網友身上。叫網友舉證自己不是誹謗,廢話,這個網友當 然舉證不出來,不信你可以想像自己被告誹謗,像是你說你好嗎?被人家告誹謗,別笑,搞不好日後偵查案件可以公開時,真的就有這種誹謗罪。 來,請你舉證你沒誹謗.... 這 樣大家有明白吧?雖然事後,因為這實在太強姦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了,所以經過大法官釋憲文509號調整,成了需有真實惡意才罰,不過,像台灣這種 法治落後的非正常國家,不肖司法人員,只有適時尊重一下憲法或大法官,必要時照樣通通抓來強姦,不信的話,可以參看日前葉世文案開庭新聞,這就是大法官釋 憲完被趙藤雄案的法官,活活抓去強姦詰問權最新的成例。 否則照這個509號,換檢察官要舉證,這還不容易?ㄟ,模擬一下彰檢問案好了, 你是不是吳永梁? 我要改名吳永梁OOO啦。 好,所以你還不是吳永梁,那你有沒有罵吳永梁 我是要罵自己 所以你有罵吳永梁 不,我是罵自己 檢察官火了,你怎麼可以罵自己?你一定是在罵吳永梁,不是罵自己,誹謗成立。 然 後案子就落到吳永梁..他的好同事,學長學弟妹手裡,果然判成這樣:台北市吳姓男子去年冒用判決頂新案的法官吳永梁身份註冊臉書,在臉書上貼文說「小法官 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馬英九下的命令,我只是辦事」、「我開始收地溝油5%利潤」,彰化地院今天依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判刑5個月,可易 科罰金15萬元。 只是可惜了,虧吳永梁忍了大半天,最後還是毀 在一個小網友的手裡,當這份吳永梁告網友誹謗的新聞曝光,我們就知道吳永梁會用舉證責任反轉回被告百姓,有罪推定原則才告人的誹謗法條,與他說甚麼要悲天 憫人喔,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喔,以上這些鬼扯,通通都是自相矛盾,換言之, 用無罪推定原則來判魏應充賣噁油無罪,根本就只是用了一個好理由,不是真正的理由。而這個好理由,才在剛剛被吳永梁告想改名吳永梁的網友,把自己吹的雞規戳破。沒了無罪推定原則當遮羞布,保險套,魏應充就沒了無罪的基礎,反證得魏應充果然有罪。 證畢。 雖 然我們早就知道吳永梁在判魏董無罪推定為無罪之後的次月,旋即把幫魏董滅證的小女工有罪推定宣判成有罪,早就自相矛盾了起來。不,我甚至還知道吳永梁從前 辦別家假油案時,連食安法的適用方式都很正常,與判魏董無罪那樣【摻偽需以傷身為前提】完全相反,不過這裡只消用這則誹謗冤案所產生的歧異或矛盾,即可證 得魏應充有罪。 難怪著有人性論的休謨說:任何人說的所有話全都可信,只要這個任何人,比他所說的所有話還可信就行了。像吳永梁這樣,一下子無罪推定魏董到過頭,一下子又有罪推定判女工要關,告網友也要關,是許宗力聲言要搶救的 裁判歧異或矛盾者 此時許宗力若是打開窗,搞不好會看見蔡英文在電線桿上跳來跳去,輕功水上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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