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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14:23:19瀏覽798|回應4|推薦10 | |
先來一個笑話,有個小學生上畫圖課,老師要大家發揮創意,搞的藝術點,自由創作。下課到了,小明圖畫還是白紙一張,老師說「小明,你畫的是甚麼?」老師,你不會看喔? 聯合報社論從美鈔灰燼看林益世案起訴今天說的..實在是太過分了,把老百姓當北七,不得不評,以下為逐段分析,通通都可以打槍.. 社論說:林益世案起訴書證實,東窗事發後,林母耗了兩小時將九十五萬元美鈔在燒冥幣的金爐中燒掉,再將灰燼倒進抽水馬桶沖去;想像這一幅荒謬又驚悚的畫面,國法的威嚴,及貪官汙吏的喪膽狼狽,彷彿盡在眼前活現。 我說:是~~喔~~~,我昨天才燒掉美金九十五萬,只花了一秒鐘呀?社論竟然連這種故事都當成事實,這要萬一林母說狗屎可以吃,社論會不會乖乖照吃呀??? 社論說:本案起訴書針對何謂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提出了相當完整且有力的論證;倘若檢方的意見獲得法院支持,則未來對高官、立委等國家頂層政治人物的操行,必將產生強大的拘束,所謂「服務選民」、「關心、關切」等等行為,只要與利益掛鉤,恐怕就有違法嫌疑。 我說:起訴書OO洞洞一堆,像本天書,缺字漏洞破綻百出,何來有力論證?瞧,連社論自己都說得很心虛,全是疑問用詞,甚麼 倘若?假使?恐怕?可能? 這種起訴書,還是當成美金燒掉比較好..真是下稀下症。 社論說:檢方首先參照最高法院的見解,界定「職務上之行為」指出: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 力所及者就算。又進一步分析,何謂「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檢方就事務官和政務人員作出區分:事務官依法定職務權限為據;政務人員則因政策決定 影響之層面甚廣,祇要其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且依該公務員之身分地位所產生實質上之影響力所及者即可,不以該政務人員親力親為為必要。 我說:最高法院說的明明就是.. 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收賄並為電玩業者關說,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張宏年無罪定讞。法院認為,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 怎麼可以這樣歪曲最高法院的意志,餵他們吃狗屎,社論眼中,還有沒有王法,管不管天理呀? 社論說:檢方接著舉例指出:地方政府的課長級,依其職務列等表等所定之職務類別,來判定其職務範圍;但民選首長綜理縣(市)政務,依法享有統轄代表權、組織權、人 事任免權、財政權、法規權及重要委員會之主導權,又負有兌現政見之承諾,所轄各局(處、室)政務莫不與其職務有關連性,雖非親自掌理之事務,但其身分地位 已足以形成一定程度實質上之影響力。 林益世是民選代議士,是立法委員,後來落選,是給馬總統不次拔擢,當到行政院秘書長,他馬的,這一段真是胡說八道,死後不怕下拔舌地獄,林益世何來當到的.. 民選首長了??? 社論說:那麼,不同層級的政務人員,判定標準又如何?檢方認為,層級越高,其監督事項、性質、範圍之職權抽象程度越高,以立法委員或行政首長而言,不能狹隘地僅以 「憲法」或「法律」明定為限;凡行政規章、機關內部規定,或附隨公務員職位與其職位密切相關的一切事務,不論其為民意代表,或承辦人直屬長官,也不以有最後決定權為限,均應認為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 我說:照呀,那林益世的老闆是馬英九,請特偵組馬上把馬英九抓起來。真是瞎掰得太扯了。 社論說:檢方並以日本前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所涉之洛克希德案件為例指出:田中角榮收受賄賂後,要求運輸大臣對全日空航空公司推薦選購某特定公司生產之大型客機,日本 最高裁判所認定,雖然法無明文規定運輸大臣對航空公司推薦選購某特定公司生產之大型客機係其職務行為,惟依行政指導之原理,仍應屬於其職務權限,而總理大 臣對於國務大臣有任免權及指揮監督權,其所為要求亦屬於總理大臣之職務權限行為。 我說:要抓承辦人直屬長官,不用舉到日本的例子啦。馬英九最愛舉的是宋朝的例子,今天有一段冤案歷史翻案,從前大家都說,是大奸臣秦檜殺了精忠報國的岳飛,今天大家才明白,從社論跟特偵組起訴書,也能知道,在日本若發生這種奸案,是田中角榮幹的,在北宋,則是宋高宗殺的。 社論說:建立以上理論架構後,檢方對林益世於立委任內索賄的行為作出論斷:一、中鋼是經濟部具有實質決定權的公司;二、立法委員依憲法及其他法規,對政府各部門有質詢權、預算權等,為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三、林益世於立法委員任內尚身兼國民黨之政策會執行長,於立法院對於各單位預算、法案等爭議之朝野協商中扮演折衝、協調之關鍵性角色,又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委員,負責排定院會議程,所有院會討論議案均需經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方得經院會討論。從而,林益世在地勇案中,因對中鋼具有實質影響力,其索賄即構成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至於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任內,以安排中鋼人事為向地勇索賄之藉口,檢方亦參照「層級越高、抽象程度越高、不以有最後決定權為限」等理論,而均判定為職務上行為。 我說:這一段可以聞問嗎?國民黨現在還有好多立委,甚麼黨團書記長吳育昇,喔,政策會執行長也還活著好端端的,特偵組去問過了沒?他們會說,對, 他們的確很叫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也的確可以讓「中鋼」乖乖聽話,讓經濟部喝貓尿,經濟部就照喝,讓中鋼吃狗屎,中鋼也全都照吃不誤啦。 有可能嗎?真是笑死人! 至於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任內,以安排中鋼人事為向地勇索賄之藉口,檢方亦參照「層級越高、抽象程度越高、不以有最後決定權為限」等理論,而均判定為職務上行為。 奇怪ㄟ,在特偵組說的明明就是..林益世具實質影響力 定罪貪汙至於林益世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未遂部分,特偵組認 為,林的秘書長身分綜理行政院幕僚業務,對於中鋼、中聯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具有核轉簽章之權具影響力,這部分認為林益世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敢問社論是狗屎餵得太多,太爽,連特偵組也餵上了麼? 社論說:以上特偵組檢察官的論斷,可謂近來對如何判定國家頂層政治人物貪汙行為,最詳細也最嚴謹的一次理論建構。 噁爛! 「若依此見解,陳水扁尚未判決確定的諸多案件應屬有罪固無論矣;」 可惜全被打槍,二次金改更慘,涉案的行賄財團,一二審通通判無罪,特偵組還出來掉鱷魚眼淚,故做黃鼠狼拜年狀的說, 我們很不服氣,(加上兩滴眼淚和一點抽咽的聲音),但是礙於速審法的規定,我們不再上訴。 社論這裡,是要嘲笑特偵組假哭的真不像,可以得奧斯卡金芭樂獎嗎? 「未來立委與行政首長間,無論就國營事業人事、經營管理、法案協調等等,只要涉及利益,就有違法之嫌,例如尚未判決定讞的中藥商公會、牙醫師公會行賄案就是一例。平情而論,檢方所採為嚴格說,但就國情而言,應是符合當前情勢需要的,可以肯定。」 真是笑到牙疼了,牙醫師公會行賄案,噗,那也是林益世在2008年犯下的呀,『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醜聞案,被民進黨籍立委蔡煌瑯咬出,也收了一百萬,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說,『檢察官依證據辦案,收受牙醫師公會款項必須與在“立院”推動“口腔健康法”有明顯確實的對價關係,才構成 違法。林益世原本就與牙醫公會頗有交情,也一直接受牙醫公會的捐助,檢方無法查出他所收受一百萬元獻金與推動法案有對價關係,才予以簽結。』 人,悲哀的是走在路上被絆倒,跌了一個狗吃屎,被圍觀的路人訕笑,不,這不夠悲哀,更悲哀的是隔天經過同一個路段,又給絆倒,再跌了一趟狗吃屎,而且,那跌成狗吃屎的模樣,竟然還一模一樣。 社論說:略附一筆的是,本案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首宗起訴案,亦足為貪官汙吏懼。 我說社論呀,這麼丟臉,真是應該夠了吧?馬總統通過四年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今天才第一次用來起訴馬總統不次拔擢的心腹愛將,早把全台灣,全世界的貪官汙吏們全笑死了,笑到喘不過氣,笑到地上打著滾。也對,不管是怎麼死的,也都應該要怕啦。 想那特偵組不是才剛說完他們要遵從監察院的命令,要用無罪推定原則,所以不具體求刑嗎?無罪推定,怎麼又能把本案做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首宗起訴案呢? 我說社論到了這步田地,該自爆了吧。 嘩哈哈哈~~~ 後記:聯合報社論說他可以從美鈔灰燼看見林益世案的起訴?嘎!那灰燼呢? 灰燼?倒進馬桶了啊。 我說聯合報社論連灰燼都沒看到,全憑想像,那是看見鬼了啦。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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