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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馮光遠賠30萬,蔡英文:不可思議
2016/06/19 19:39:16瀏覽601|回應5|推薦4

有個舊聞: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馮光遠前年批評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太燒錢,嘲諷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遭判拘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但 馮拒絕易科罰金,選擇高舉雙手「光榮入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今在臉書表示,「馮光遠入監,這對一個民主國家來說,幾乎是件不可思議的事。

原來是想,以馮光遠這樣的名望,在蔡英文完全執政上台快一個月,被判要賠30萬的籩豆之事,輪不到我等來發聲,但是我一直等了三天,教人吃驚的事竟然除了馮光遠自己,就只有我咧...

罵「人渣公務員」判賠30萬 馮光遠:我是罵「公務員」
4 年前馮光遠因不滿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 家」音樂劇,2晚就花費2億3,000萬元,在部落格中貼文痛罵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已無名譽」和「狗屎豬糞」等,遭盛提告,求償50萬元及登報道 歉;而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馮光遠的言論已侵害對方名譽,判賠30萬元,但不需登報道歉。
對此,馮光遠受訪時表示,如果不能用「尖酸刻薄」的文字去諷刺公務員,台灣的言論自由真的有大幅度倒退的情形。
馮光遠解釋,在這個判決中,盛治仁一直認為自己被罵「人渣」,但他的意思其實是罵「人渣公務員」。馮光遠強調,「公務員」是中性的詞,如果要簡化成「人渣」,那就是盛自己的事情了。
馮光遠直言「身為台灣的公務員你如果不喜歡被罵,就不要去當公務員」。他並引用大法官「509號釋憲案」指出,在批評公眾事務時,即便用再「尖酸刻薄」的言論,都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
至於與過去金溥聰官司交手的經驗做比較,馮光遠則說,在過去的所有官司中,他只輸過2次,仍然肯定台灣法官的判斷。他也呼籲,法官在判決過程中不應依「去脈絡化」的思維來做判斷,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我認為馮光遠這個冤案,已經可以比上香港的銅鑼灣書店,是蔡英文人渣治國下迫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典範。馮光遠說他是批評公務員,不是批評人渣,這樣說得對不對呢?對極了。請看釋義

九把刀罵「政治垃圾」,邱毅為何說我不是「垃圾」?】...邱毅告九把刀誹謗不成立的理由,請參【九把刀說邱毅PO文垃圾王八蛋,是100趴的言論自由!】不過我今天看到這條新聞,其中關鍵的一句話,

作家九把刀在臉書貼文批評「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圾。」邱毅自訴九把刀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跟我昨天說九把刀只是針對邱毅的垃圾言論發表負面意見有出入,我跟邱毅九把刀全然不識,也沒有必要幫誰硬拗,況且司法官能考上,也都有一些起碼的國文能力,眼睛不瞎,不用開白內障,只要問九把刀說,

ㄚ你這個「冷血的政治垃圾」指得是誰?

就拗不過了,九把刀這句話當然是罵邱毅是政治垃圾,這可不像沒人告邱毅把網襪看成刺青(請GOOGLE洪英花法官),把太陽花看成香蕉,(這是汙衊 太陽花,周星馳罵人都是用香蕉開頭,香蕉你個芭樂的),或是書讀太多,把誹謗寫成了毀謗,鬧了司法笑話,更早以前,他還鬧過更大的..

立委邱毅自認打官司是常勝軍,但他控告媒體人劉益宏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邱毅前天接受訪問時自稱「五年內打了五十場官司全勝」,但經查,有多件他告人獲不起訴處分,邱毅表示,他與扁家及扁朝的官員、民進黨立委打了五十場的官司,結果都獲勝訴,「我說五十勝零敗有錯嗎?」

邱毅說,他設定的對象都是扁朝的政治人物,「劉益宏又不是政治人物。」

顧炎武說,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而無恥的人則會無所不為,這種人比不廉的無所不取還要可怕,所以又有人說這是人不要臉鬼都怕,或說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像邱毅這麼會拗能拗敢拗,說他是百戰百勝,所向正捷,也不算甚麼,反正他要把他說話當成屁,旁人也沒啥好說的。

我承認此時又會有些傻瓜呆腦袋打結,說九把刀罵邱「政治垃圾」果然是公然侮辱跟加重誹謗,欸,讓我們再把定義看一遍,

刑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謂公然侮辱,就是在公開(這有定義)的場合用不雅文字指涉別人,好比王八蛋,垃圾之類,但是這些不雅文字,還沒有包括【政治人物】,當你說別人是 【政治垃圾】,裡面的意思可能會轉彎,這就像我們今天知道【馬英九的清廉】,就是指貪汙【廖正井的保證】,就是愈保證大家愈不信。總之,就跟純然罵人是垃圾不一樣。再者,九把刀也不是無端罵人政治垃圾,所以我們要再看來誹謗罪的定義,嗯,我把它濃縮成一句話好了,就是

意見或評論不罰。

當九把刀說邱毅是【政治垃圾】的時候,要如何證明這是一個意見或是陳述一種事實非事實呢?答案其實很簡單,好比我們要證明某人不是垃圾,就把坨垃圾 當呈堂證據,跟法官說,垃圾長這樣,人長那樣,兩者絕不相同,於是說別人是垃圾,顯然絕非事實..咳,拜託一下,這是傻瓜呆的想法啦,事實上,當你說某人是垃圾,白癡也能知道這是你的意見,何況乎說別人是【政治垃圾】呢?(轉貼到此)

所以我說:呀!這個口言善,身行惡。一面說要捍衛言論自由,日前剛用言論罪判五個華光青年去坐牢,一面卻反手打壓迫害馮光遠的言論自由,也甭比上啥民主國家了,她根本不配談民主兩字,她的心中還有台灣人嗎?這樣的蔡英文,若是比起從前人渣治國的馬英九,

「馮光遠入監,這對一個民主國家來說,幾乎是件不可思議的事。

那麼,當蔡英文的司法把一個為民主與人權發聲,遭到文字獄的媒體人關完,再判他要賠給盛治仁30萬,蔡英文當然應該出來說上一句:

「馮光遠入監完還要賠錢,這對一個民主國家來說,幾乎更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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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6243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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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參
2016/06/20 08:23
顯然蔡英文還不知道批評時政的紅線在哪裡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6-20 11:28 回覆:
收禮盒的紅線也不知道在哪ㄦ 唷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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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23:24

那麼,若是正常民主國家的司法,像這種賣餿水油可惡至極的食安重犯該怎麼判,其實是早有案例的,

黑心油重創食安 強冠葉文祥、戴啟川重判20年
2015-07-24  16:3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強冠公司販售黑心油品引發國內食安風暴,重創台灣美食形象及消費者信心,全案經屏東地方法院近9個月審理後,今天對強冠公司董座葉文祥、副總戴啟川、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施閔毓等4人所涉及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案做出判決,葉文祥及戴啟川各被重判20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並對強冠公司科罰5000萬元,郭烈成判刑12年,併科罰金5萬元,施閔毓判8年。
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及其員工施閔毓涉嫌收購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經過攪伴烹煮熬煉成劣質油品後再供貨給強冠公司牟利,葉文祥、戴啟川2人涉嫌以每公斤26到30元價格購買後製成「全統香豬油」,再以每公斤40到55元價格自去年3月起販售給全台235家下游廠商,不法獲利超過3800萬元

我們知道,鑫好公司也賣油給強冠,只是不知道判決書會不會漏掉,就強冠這個正犯來說,規模3800萬,是頂新正義32億的百分之一,要判20年,幫助犯像是郭烈成,判到12年,這樣還不好比嗎?按照比例原則,正義該判2000年,要不然打個0.1折判20年好了,幫助犯也差異不大判到十年,鑫好判6年,裕發5年,林明成4年真是非常非常輕了,難怪判成是他們在詐騙正義,都不會出來呼冤。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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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22:29

正義判決說說明正義非故意之理由

依正義公司人事資料卡所載,被告胡金忞係管理科學系、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見偵1 卷第82頁),並無證據顯示其對油品有專門研究或特別瞭解之情形,則被告胡金忞辯稱其不知悉飼料油與食用油差別為何、如何區分,以致依其任職公司(正義公司)之採購標準決定採購,作為其確認永成公司油品無虞之方式,經核並無何悖於常情之處,實難認其有何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看不懂對吧?法官的意思是只要正義公司裝白,裝笨裝不懂,人畜不分,不知悉飼料油與食用油差別為何、如何區分,這樣買到飼料油就不是故意的,法官耍無賴到這種地步,前面幹嘛還廢話這麼多,反正不管上游是騙還是說實話,正義公司只要聘個管理科學系、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就能通通把飼料油買進來賣出去賺32億黑心錢,法官法濫用到這步田地,難怪法官被陳瑞仁問是否吃屎。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6-19 22:42 回覆:

檢察官說:被告何育仁知悉永成公司有生產飼料油,且無合格工廠登記證、非合法登記有案的食用油脂製造商,卻未指示採購人員胡金忞進一步確認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採購之油品是否為飼料油,亦未特別向永成公司蔡耀鋐說明正義公司欲採購者為供人食用之豬油,只要訂購的油品合乎正義公司的檢驗標準,就會訂購,縱然供應廠商有販賣飼料油也無所謂

法官說:倘若被告何育仁對於供應商油品情形毫不在意、係故意購入問題油品,又何需為前揭訪廠行為?綜上事證,實難認被告何育仁有故意採購「攙偽、假冒」油品之犯意。

這樣還不叫耍無賴嗎?就是因為訪過廠還買,證明是故意,結果被法官倒果為因,如果是故意,又何必訪廠?真是沒訪廠,會被法官說成沒故意的證據,有訪廠,也會被顛倒說成若故意何必訪廠?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6-19 23:08 回覆:

這段對正義買全是飼料油的永成的油,法官亂拗法,就跟下一段亂拗鑫好的如出一轍

此外,正義公司人員於103 年4  月9 日經吳容合帶同前往林金晃之熬油廠訪廠後,正義公司旋於翌月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業如前述,倘吳容合果  有告知被告胡金忞其尚有其他油品來源,衡情當會要求正義公司前往其他油品來源進行訪廠,以期獲得繼續交易之機會,但卷內卻無任何事證顯示吳容合曾有此舉,堪認吳容合陳稱其有告知被告胡金忞鑫好公司之其他油品來源云云,顯係就其隱瞞該等油品來源乙事所為之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認,而公訴意旨依據證人吳容合前揭證詞,論認  :「吳容合曾經明確向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胡金忞表示其豬油來源不足,會有其他來源,胡金忞仍未進一步向鑫好公司確認該油品之來源」,則屬無據。

怎樣,高雄法官真有百分之千的言論自由,隨便亂掰都沒問題吧?像這一段就是要努力把採 購人員胡金忞從故意買飼料油掰成是被騙買到的,吳容合說我的油 來源不夠,還會有其他來源,從判決書可以得知,吳容合根本是隨便誰的油他都能要,甚至還叫司機小陳去跟他也在賣油的朋友調貨...這個意思是正義公司從不 在乎買到的是不是飼料油啦,

吳容合曾經明確向正義公司採購人員胡金忞表示其豬油來源不足,會有其他來源,胡金忞仍未進一步向鑫好公司確認該油品之來源

法官趕緊說他不信,因為呢..蛤?開始亂掰囉...假如吳容合有別的來源,正義訪廠完 不買了(還買了兩天不是?蛤,這又不算,乾脆都讓你贏好了), 應該會再帶正義去看,我的老天爺,這是甚麼神邏輯,你看到頂新賣的這個香豬油是餿水油做的,你還會去買他另一個香豬油回家吃吃看嗎?現在我們更知道,吳容 合前次兩年前,也是帶正義看相同的餿水油廠啦,要是看到餿水油廠就不買,兩年多前早就不買了。

走筆至此,讓我突然想到頂新案的另一樁怪事,就是吳永梁本來說好要宣判魏應充逃漏稅跟有沒有犯證交法加重背信罪的案子,宣判前臨時喊卡,後來傳出是因為母案高振利案逃漏稅也在幾天後宣判,要看人家怎麼判,結果人家一判又是好幾年的...難道鑫好案也是要看正義案怎麼判嗎?乍看之下,兩案起訴時都說是正義公司是詐欺主犯,其他小咖是幫助犯或共犯,但是判出來全成了是小咖在詐騙大咖,大咖被騙得好慘,慘到賺了32億,這世界要是這樣運轉的,祖國也不用遣返台灣詐團,愈是受騙賺得愈多,搞不好還高薪挖角去喔。

子曰,君子疾夫捨曰欲之而必為之辭,姚立明說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其他多說都是邪惡的,奧坎原則則說,若一件事有兩個解釋,以簡單者最可能。我這裡不去探就這群頂新法官的動機或誘因是甚麼,幹嘛把個簡單的詐騙案複雜成沒人想看,但是依照高雄法官建立如何判准過失或故意的基模,凡只要有一個例證可看出某人事前知情,還是繼續幹,就叫做故意,這個例證真的只要舉出一個就好,這就好比醫學檢驗出一個癌,那就是得癌症,考試偷看一題,就叫做弊,特別費污了一筆狗食,就是貪污,甭管馬英九一年到頭364天都是清廉無比,一毛錢都沒拿,真的只要抓到一次就好了。

那麼,當我們看到正義公司訪廠完還是照樣買進餿水油的,隨便哪一天都行,不就早證明正義公司是故意犯,絕非過失犯,也不是被上游的騙,他們或者是一起騙,或者只是上游的多點貪心,我不賣,別人還不是照要賣,這些人的罪都不該太重,絕非蔡英文這種人渣治國,把黑白全顛倒,判上游詐騙正義,正義是受害到賺了32億的受害者,說他全是過失不小心的。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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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22:17

正義案判決書說:

正義公司人員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有由林明忠帶同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有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於101 年7 月26日及103 年2 月間,有前往永成公司訪廠,而被告胡金忞於每次訪廠時均有前往等事實,...足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對於正義公司之訪廠制度均甚為瞭解,而倘若正義公司能概依油品檢驗結果即確保供應商之油品安全無虞,又何必對其供應商進行訪廠?是由訪廠制度之存在,已足徵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應可知悉單憑檢驗制度之實施,並無法確保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均能符合正義公司之需求。再者,於102 年10月、11月間,正義公司開始要求國內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後,既因林明忠不願配合提出該等文件,而經被告何育仁決定中斷向林明忠代理之商號進行採購,更可證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於此際,應已瞭解溯源管理之重要性,不可僅憑檢驗結果即放心進行採購,否則何以會有上述中斷採購之決定?從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102 年10月、11月之後,既已知悉油品供應商可能供應非法之食用油原料,自應注意藉由溯源管理之進行,以期更有效的確保供應商之原料油品狀況無虞,避免購入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原料豬油,以致正義公司將之加工、製造成食用豬油商品而販賣他人。

相信大家看不懂法官在說啥?告訴大家,這段竟然是法官假掰【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 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存有過失之認定】的理由之一啦,那麼法官這段話要怎麼認定是過失的咧?

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有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已證是地下工廠)

於101 年7 月26日及103 年2 月間,有前往永成公司訪廠(已證全部都是給畜牲吃的)

證明如左,

嘉義法院:被告蔡耀鋐於警詢、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均稱:「我主要是幫永成公司販售飼料油,永成公司所有的產品均不能供人食用

高雄法院:被告胡金忞於100 年間向蔡耀鋐接洽購買油品時,即因蔡耀鋐之告知,而知悉永成公司有販賣飼料用油之事實...然被告胡金忞對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 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

那麼這段怎麼看,都是證明正義公司是故意而非被騙不小心賣到餿水油的啊?但是只要加上【法官法】,就可以顛倒了,簡單的說,就是前面先說明完正義公司故意買餿水油去賣的事實,然後說因此可認定正義公司是過失賣到餿水油的

蛤?

這就像是在說鄭捷殺人,因此認定他是過失殺的,殺童案的砍頭,也因此認定他們是過失才砍的,公式導出來了,某人故意幹啥的事實,法官都可以認定某人是過失幹的。

像這樣的判決書,精神正常的人還真的不能來看。XD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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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21:42
52,進茅坑的狗喵喵叫,這是言論自由還是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