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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法官不只決定是否吃屎該怎麼辦?
2016/06/19 09:27:49瀏覽1079|回應4|推薦5

陳瑞仁在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 說到,

我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其立法理由是「法官執行職務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 避免之結果」,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裁量空間...頂新案判決在「適用法律」最大的爭議,就是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 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這種適用法律方式一般民眾實在無法理解,也難怪他們會大罵「法官吃屎」。

可是我剛剛看完正義案判決,

正義案判決在「適用法律」最大的爭議,就是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五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這幾個字,法官卻以不知所謂的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這種適用法律方式一般民眾實在無法理解,也難怪他們還是會大罵「法官吃屎」。

我們知道,依照陳瑞仁解說的法官法..咦?這不是才該用來保障人民憲法所賦予言論自由的規定:「適用政治事件之見解,不得據為司法個案求償之事由」嗎?馮光遠對夢想家燒光數億民脂民膏的公益之事,發表幾句個人意見,不僅被關,還被蔡政府判賠30萬,這是甚麼鬼啊?

反正這個法官法,才是具體體現言論自由的精義。也就是說法官憑侍著這個法,判決書的文字只要是個人見解,不論怎麼瞎掰亂判的都行。像是看到證明正義公司故意賣餿水油詐騙32億,也能說是不小心被騙才賺來的。

踏馬的,你們誰有這種大神能,也去被騙,還能賺32億回來給大家看看。

甚至我還看到判決書陳述事實,說上游騙他的商家說他們只有賣飼料油,一副不想賣給正義的樣子,但正義公司仍堅持非買不可,正義公司非買不可的員工代表胡先生說:

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 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

X!這樣法官還能死撐,說這就是代表正義公司是不小心被騙賣到餿水油的?

就算等到正義公司都明目張膽到訪完餿水油廠,已知是餿水油了,還持續進貨兩天被抓到...到了這步田地,法官仍能持續死撐:

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我這裡不提別家法院早就判決好的說明,說這個就叫做「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是種故意到爆的故意犯罪,絕對不是甚麼鬼的過失不小心。因為在正義原審判決書另一段文字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正義公司人員曾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在吳容合陪同下,前往證人林金晃上開豬油熬製工廠進行訪廠。

鄉親啊!大家看到了沒?

原 來正義公司不是在103 年4 月9 日才對鑫好公司完成訪廠,得知買到餿水油的,而是早在101 年3 、4 月間在同一個吳容合陪同下,就已經去過同一個證人林金晃的豬油熬製工廠進行訪廠了,也就是那時正義公司早個好幾年就知道跟吳容合買到的是地下工廠搞出來的 餿水油,但是他仍然照樣大批大批的買進,製成香豬油賣到全台灣691個據點,大賺32億黑心暴利。這裡我只是想問一問陳瑞仁,問一問大家,法官法保障的是 法官絕對的言論自由,但是天底下所有對言論自由的規範,都需以不能有真實惡意為原則,易言之

真實惡意原則」,

這 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 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 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那麼,當高雄法官明知,

正義公司人員曾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在吳容合陪同下,前往證人林金晃上開豬油熬製工廠進行訪廠。

卻避重就輕,只挑後來的那一次,

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 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 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 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 。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還做成無從對正義公司不利之認定,並在稍後隨即認定正義公司才是受上游詐騙的餿水油案受害人,他全是不小心而不是故意的。判正義公司無罪,32億黑心錢一毛都不必罰。

這種扭曲事實的判決,不是亂判錯判,判得不合人情,判到荒腔走板的,「ㄚ我就是笨,不然咬我呀的」,應該已經不再受法官法「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言論自由所保障了,我想問問陳瑞仁,當...

誰決定法官不只是否「吃屎」時,該怎麼辦?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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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6227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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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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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11:12

那麼馮光遠既然講的是【人渣公務員】,被盛治仁說成罵他是【人渣】,蔡英文的新政府怎麼在馬傻冤關數十天後,又再接再厲判賠30萬呢?難道這真是一種蔡式的人渣治國嗎?我認為這裡還不必想那麼遠,有可能只是跟菜英文的文法有關,我們知道,英文有一種詞叫做複合名詞(或是名詞片語),就是兩個名詞合在一起說,這時前一個名詞就會自動轉成形容後頭名詞的形容詞,像是

safety rule 國安法(把馬禁足的那個法)

history teacher 歷史老師

我在前面舉邱毅告九把刀的例子,政治垃圾,就不是用垃圾形容政治,你只講政治是不行的,但是講垃圾,也不同於政治垃圾,告不成誹謗罪。所以這裡我們知道,原來馮光遠這趟被判賠30萬,原來真是被菜英文害的,天底下還真有這種人,都當到法律教授了,英文程度還是連國中會考都不如,才會把馮光遠說的【人渣公務員】,直接講成人渣,判馮要賠30萬。此時我們才該說,

總統的英文教育不能等。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6-19 11:29 回覆:

但是蔡英文是正義被馬傻轉型去的,要怎麼解釋馮光遠前頭已經先被馬傻的司法判關好多天的事呢?蔡傻這裡大概只是像個白癡似,或者說像木頭,山上的小公主,奧林帕斯山的神,老子他娘,叫做老娘的

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

偷懶直接參考馬傻時的刑事判決為證,把民事判賠定讞呀。民事判決這兩天反正還看不到,不妨回到過去,看一看當時法官是怎麼判這起文字冤獄的

原審判決有罪部分:

  2.觀被告所刊登之上開2篇文章內容,固可認其文章內容均有涉及夢想家案,但標題為「甲○○一邊告我,一邊,他的手也沒閒著」文章中所載「……你甲○○是怎麼回事?你是突然之間發現自己其實根本是個沒名譽可言的人,所以也無名譽可妨礙。還是,你有名譽,可是基本上都是狗屎豬糞名譽,所以妨礙一下也無妨」等語,觀其前後文可知,被告此部分言論係對自訴人無意續行其對被告所提之侵害名譽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乙事表示不滿,被告亦自承此篇文章係針對自訴人提起該訴訟後又撤回及不繳裁判費等事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是此篇文章並非針對「夢想家」案此事為評論,難認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而標題為「不起訴,可是我還是火大」之文章內容主要係被告對自訴人辦理「夢想家」案及被告前遭自訴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等節表達評論,被告於此文中所載之「甲○○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語句,觀其前後文,固可認係被告因自訴人辦理「夢想家」案過程有所不當而表達之評論,惟「人渣」一詞為對社會敗類之鄙稱,此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人渣」一詞之釋義在卷可參,將某人形容為「人渣」,即含有認為該人人格價值已低落至對社會而言毫無貢獻甚至已是社會負擔之意涵,係對人相當嚴重之鄙稱。自訴人任職文建會主委時承辦「夢想家」案乙事是否有所疏失,固為可受公評之事,惟被告在無合理憑據可認自訴人就「夢想家」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之情形下,即以對人格極度貶損之「人渣公務員」一語稱謂自訴人,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被告辯稱此部分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云云,亦不足為採。據上,被告於上開2篇文章中分別所載之「……你甲○○是怎麼回事?你是突然之間發現自己其實根本是個沒名譽可言的人,所以也無名譽可妨礙還是,你有名譽,可是基本上都是狗屎豬糞名譽,所以妨礙一下也無妨」、「甲○○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足使自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我來翻譯一下,簡單的說,法官一開始想依法官法保障法官百分之千的言論自由,掰馮光遠是因為被告才罵人,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後來覺得不妥,又不想擦掉,判決書寫那麼幾個字就迫害到人民的言論自由會太不好看,這才留下這句怪話

是此篇文章並非針對「夢想家」案此事為評論,難認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

後面改口成「觀其前後文,固可認係被告因自訴人辦理「夢想家」案過程有所不當而表達之評論,惟「人渣」一詞為對社會敗類之鄙稱」,這時法官法又要大發威了,先是用上菜英文,別人都知道人渣公務員指的是公務員,但是法官卻以為指的是人渣,這樣大家看懂沒?這就好比九把刀罵邱毅是「政治垃圾」,法官以為九把刀罵的是「政治」,這是甚麼鬼啊?

接下來抄一段字典解釋,胡亂掰稱馮光遠超越合理評論的範圍,那這就還是在評論啊?不就應該用大法官509號釋憲文及誹謗罪來判,不,法官最後竟然判去無端謾罵的公然侮辱罪,

判決主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是,馮光遠被菜傻迫害言論自由的全案,又給我完破了。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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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10:56

罵「人渣公務員」判賠30萬 馮光遠:我是罵「公務員」
4年前馮光遠因不滿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 家」音樂劇,2晚就花費2億3,000萬元,在部落格中貼文痛罵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已無名譽」和「狗屎豬糞」等,遭盛提告,求償50萬元及登報道 歉;而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馮光遠的言論已侵害對方名譽,判賠30萬元,但不需登報道歉。
對此,馮光遠受訪時表示,如果不能用「尖酸刻薄」的文字去諷刺公務員,台灣的言論自由真的有大幅度倒退的情形。
馮光遠解釋,在這個判決中,盛治仁一直認為自己被罵「人渣」,但他的意思其實是罵「人渣公務員」。馮光遠強調,「公務員」是中性的詞,如果要簡化成「人渣」,那就是盛自己的事情了。
馮光遠直言「身為台灣的公務員你如果不喜歡被罵,就不要去當公務員」。他並引用大法官「509號釋憲案」指出,在批評公眾事務時,即便用再「尖酸刻薄」的言論,都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
至於與過去金溥聰官司交手的經驗做比較,馮光遠則說,在過去的所有官司中,他只輸過2次,仍然肯定台灣法官的判斷。他也呼籲,法官在判決過程中不應依「去脈絡化」的思維來做判斷,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我認為馮光遠這個冤案,已經可以比上香港的銅鑼灣書店,是蔡英文人渣治國下迫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典範。馮光遠說他是批評公務員,不是批評人渣,這樣說得對不對呢?對極了。請看釋義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6-19 10:56 回覆:

【九把刀罵「政治垃圾」,邱毅為何說我不是「垃圾」?】...邱毅告九把刀誹謗不成立的理由,請參【九把刀說邱毅PO文垃圾王八蛋,是100趴的言論自由!】不過我今天看到這條新聞,其中關鍵的一句話,

作家九把刀在臉書貼文批評「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圾。」邱毅自訴九把刀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跟我昨天說九把刀只是針對邱毅的垃圾言論發表負面意見有出入,我跟邱毅九把刀全然不識,也沒有必要幫誰硬拗,況且司法官能考上,也都有一些起碼的國文能力,眼睛不瞎,不用開白內障,只要問九把刀說,

ㄚ你這個「冷血的政治垃圾」指得是誰?

就拗不過了,九把刀這句話當然是罵邱毅是政治垃圾,這可不像沒人告邱毅把網襪看成刺青(請GOOGLE洪英花法官),把太陽花看成香蕉,(這是汙衊 太陽花,周星馳罵人都是用香蕉開頭,香蕉你個芭樂的),或是書讀太多,把誹謗寫成了毀謗,鬧了司法笑話,更早以前,他還鬧過更大的..

立委邱毅自認打官司是常勝軍,但他控告媒體人劉益宏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邱毅前天接受訪問時自稱「五年內打了五十場官司全勝」,但經 查,有多件他告人獲不起訴處分,邱毅表示,他與扁家及扁朝的官員、民進黨立委打了五十場的官司,結果都獲勝訴,「我說五十勝零敗有錯嗎?」

邱毅說,他設定的對象都是扁朝的政治人物,「劉益宏又不是政治人物。」

顧炎武說,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而無恥的人則會無所不為,這種人比不廉的無所不取還要可怕,所以又有人說這是人不要臉鬼都怕,或說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像邱毅這麼會拗能拗敢拗,說他是百戰百勝,所向正捷,也不算甚麼,反正他要把他說話當成屁,旁人也沒啥好說的。

我承認此時又會有些傻瓜呆腦袋打結,說九把刀罵邱「政治垃圾」果然是公然侮辱跟加重誹謗,欸,讓我們再把定義看一遍,

刑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謂公然侮辱,就是在公開(這有定義)的場合用不雅文字指涉別人,好比王八蛋,垃圾之類,但是這些不雅文字,還沒有包括【政治人物】,當你說別人是 【政治垃圾】,裡面的意思可能會轉彎,這就像我們今天知道【馬英九的清廉】,就是指貪汙;【廖正井的保證】,就是愈保證大家愈不信。總之,就跟純然罵人是 垃圾不一樣。再者,九把刀也不是無端罵人政治垃圾,所以我們要再看來誹謗罪的定義,嗯,我把它濃縮成一句話好了,就是

意見或評論不罰。

當九把刀說邱毅是【政治垃圾】的時候,要如何證明這是一個意見或是陳述一種事實非事實呢?答案其實很簡單,好比我們要證明某人不是垃圾,就把坨垃圾 當呈堂證據,跟法官說,垃圾長這樣,人長那樣,兩者絕不相同,於是說別人是垃圾,顯然絕非事實..咳,拜託一下,這是傻瓜呆的想法啦,事實上,當你說某人 是垃圾,白癡也能知道這是你的意見,何況乎說別人是【政治垃圾】呢?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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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10:24
...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財量空間...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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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9 09:48
52,誰說茅坑只能裝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