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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00:41:17瀏覽899|回應9|推薦2 | |
洪仲丘筆記本失蹤 士官長一審無罪 對於這個一般咸認是叫馬總統被摧枯拉朽,兵敗如山倒的洪仲丘案案外案,洪的筆記本失竊案,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甭說是筆記本掉了,錄影機插頭也掉了,還記得嗎?別說以上那些東西掉,看看這些記者、媒體,竟然連竊盜案的主嫌名字也全掉了,一下子叫陳姓士官長,一下子叫陳男,人家可是有名有姓的好嗎?我查了GOOGLE,在2015年底,陳男..陳姓士官長的名字還沒掉, 陳以人涉偷洪仲丘筆記案 發回竹院審理 請大家加加油,把不該掉的東西都找回來好嗎? 第二,這個案子明明是桃園法院在辦,幹嘛台灣高等法院非要把筆記本竊盜案發給新竹法院,用種幾乎差點沒人知道的判決方式,搞得好像是周六加班宣判的,明明趙藤雄的高院法官已經升官當法院院長,而新來的判林益世貪污無罪的法官,當時又可能還沒在高院上班..喔,我這是要形容光這個管轄權就判得有多蹊翹。 查味全案法官判魏應充被北檢追加起訴味全香豬油是餿水油做的,法官把這部份判無罪,理由是: 故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3 年度字第9300等號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具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的同一案件,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然本案是103 年 11月13日才繫屬於本院,故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8 條前段規定,本院並不得審判,爰就被告魏應充 及常梅 販賣「味全香豬油15公斤裝」產品部分均諭知不受 理判決。 看明白台灣高等法院非要把筆記本竊盜案發給新竹法院的怪事,其實這跟正義油案雄檢沒起訴魏應充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是表現方式相反。一個是沒起訴,一個是判錯人..喔,或者該說判無罪的理由也全錯,正確的理由是 新竹法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規定,該院並不得審判,爰就被告陳姓士官長竊盜「洪仲丘筆記本背包裝」產品部分均諭知不受理判決才對。 子曰:必也正名乎,接下來的判決,就全像在搞笑了,像是告陳男竊盜筆記本,欸,人家家裡多有錢?哪裡會去偷別人用得髒兮兮,搞不好還有東西附著上面的物事呢?還有測謊不過,法官說這不算,啊!要是當年江國慶遇上同這個法官就免死了.... 維基百科說:...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檢測,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10月2日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由專案人員的「反情報大隊...(接下來大家該都知道,我就不多贅了) 這個測謊,竟然也像放屁,也有目的性限縮解釋或不限縮解釋,只要達到目的,要拿來說有效判人槍斃可以,拿來說成無效好判人無罪也絕無問題。 雖然洪仲丘本案,已經被最高法院發回,但是洪案一審,二審,全都臭不可聞,一審時我寫了詳細的判決文分析報告,二審時忘了在忙甚麼所以沒寫,趁這個時機補上一段旅長沈威志如何判成無罪的部分: 依 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件被告沈威志..與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人達成將洪仲丘、宋昀燊 2人同送禁閉(悔過)室執行懲處共識一節,檢察官未指出任何積極事證以實其說。亦即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禁閉(悔過)室執行懲處,卷內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沈威志與被告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按:也就是說檢察官起訴理由太掰,被法官抓到語病了。 綜上,在別無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佐稽之情形下,尚難僅依被告沈威志..接獲洪仲丘誤傳之求援簡訊,而..核批洪仲丘等2人禁閉(悔過)懲罰案簽呈,即認被告沈威志主觀上具私行拘禁之之直接故意, 或認被告沈威志對洪仲丘等2人施以禁閉(悔過)之懲罰並不違背其本意,而推認被告沈威志係基於不確定之故意而為該舉動;而被告沈威志未詳加查證求救簡訊及 詳閱洪仲丘等2人禁閉(悔過)懲罰案簽呈內涵..或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嫌疑,然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自亦 不能論以該罪之過失犯罪。 按:二審女法官這裡就是用上了日昨我才說過學法術..法律人的無上心法,叫做偷換概念:檢察官起訴說的是沈威志是共犯,法官說其舉證不足,因舉證是共犯的理由不足,因此沈威志看到洪仲丘求救命的簡訊,還把洪送禁閉就不是故意的,蛤?而是過失..偏偏這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XD! 其實,這個案子會判得如此荒腔走板,比軍方關關失守鑄大錯還落漆的更多關失守判更多更大的錯,真正的原因是忘了把舉證責任反轉,塔雷伯說,若改變自然狀態的人是他們,舉證責任就在他們身上。好比說,自從頂新案吳永梁判魏應充無罪後,一時間大便無毒可以吃的理論就甚囂塵上,連陳瑞仁檢察官也寫了篇「誰決定法官吃屎」,消息傳到最崇拜司法的詐團耳裡,竟紛紛讓車手吃起大便來了 詐騙集團林姓車手因暗槓贓款55 萬元,遭集團成員拘禁9天凌虐致死,驗屍發現死者呼吸道、氣管還卡著糞便,施暴者強迫他吃糞致氣管阻塞死亡,台中地檢署昨依傷害致死等罪起訴許曉匠姐弟及同夥等4人。 像這種案子,從前都判個八、九,十年,除非主嫌能拿出車手自願吃大便的錄影帶或是看完吳永梁判決書相信大便能吃的筆記本,呀!要是真有這些物證,詐團拼老命也要護衛周全。這樣大家明白幹嘛馬政權的司法總是把一件常識就能判出來,簡單到不行的案子,切個七零八落,還都只能舉證不足判無罪了吧?大家只要在試想一下,開車族幹嘛平白無故在前擋玻璃加裝記錄器,以防撞車哥或撞車姐,萬一真遇到,插頭卻掉了,那可說就三好加一好的死好了。 是的,就像是從前人問尹清楓是誰殺的?我們就該知道不就是要殺人滅口的人殺的。那麼鄉親啊,請問大家, 洪仲丘的筆記本會是誰偷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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