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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五字,到底在幫誰?
2015/08/24 13:33:11瀏覽422|回應1|推薦0

道歉聲明太嚴 法官改了5字
2015年08月22日 04:09 林偉信、康文柔/台北報導
圖上附件一是郭台銘所擬讓周玉蔻道歉的聲明,下圖附件二則為法官修飾後的文字。(王健聖攝)
名嘴周玉蔻遭判決要在7大報頭版刊登半版的道歉啟事,但聲明內容要怎麼寫?當初郭台銘在提告訴狀內就已草擬含標點符號共126字,內容須依照郭的字句,法官後來修飾用詞,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算是留點情面給蔻姐,但又可以回復郭的名譽。
法官修飾後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但這其實與原先郭台銘提報所擬好的內容不全相同,審判長解釋,周玉蔻指稱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是私下與柯P聊天得知,沒有證據可證明她明知柯P講的並非事實,卻故意據此侵害郭的名譽
審判長說,周玉蔻雖然不是故意講述不實的事情,但郭台銘具有公眾知名度,其行止受人矚目,周從柯P獲取消息後,應該向郭台銘查證,但她卻沒有查證,就將傳聞利用電視、網路傳播出去,屬過失侵犯郭的名譽而非故意,因此道歉啟事用語不須「太過嚴苛」,才加「相當」2字。
法院雖然判決郭董勝訴,但鴻海方面暫無正式回應。據了解,郭台銘知道結果後,照常開會、工作,他認為自身清白很重要,但就因沒送3億元、不是3億男,官司贏是應該的,目前最關心的是要拚經濟。另鴻海先前曾表示,官司若勝訴求償確定,賠償金將捐作公益。(中國時報)

在上文【法院強姦大法官509號釋憲文判周玉蔻誹謗!】,我已經明白揭示此等民事判決,形同強姦大法官會議509號解釋文,無視於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的言論自由,不讓台灣人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不准台灣人有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及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機制,是不民主國家給予被奴役的台灣人最大限度之箝制。

有網友說告刑事才有誹謗,民事沒有誹謗。經查郭董除了告民事,還附帶刑事..ㄟ,這點跟網友被告誹謗罪的通例不合,蓋網友被告誹謗,總是先刑事附帶民事,除了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刑事若不起訴或判無罪,民事官司也不打了,以免曠日廢時,師老無功。可是郭董這裡好像是相反,他是先告了民事,致使我寫這篇【郭台銘續告周玉蔻,須注意社會觀感與有無誣告罪的問題】後,有網友告訴我要多點法學常識,郭董告民事沒有誹謗罪,當然就更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可是日昨當我以郭董沒告刑事,不會是怕了憲法及釋憲文509號的規定..此時又有網友跳出來說,郭董也有告刑事..

【「3億男」案周玉蔻首輪吞敗 北檢還有5大案等著她...】至於「3億男」案,今年4月13日,郭台銘不滿遭周玉蔻點名,指他曾捐3億元政治獻金給柯文哲的對手連勝文,分別向北院及北檢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民事求償1000萬元,今判周玉蔻須賠200萬元,刑事部分也正由北檢檢察官謝奇孟調查中。

這就奇怪了,民事不管是傳柯文哲還是柯建銘作證,都搞得轟轟烈烈,甚至一審都判出來了,刑事部分竟然還在檢察官那裏,更慘的是知道有告刑事的人還很少。根據網路查得的資料與個人經驗,誹謗罪只要是不起訴,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一定會援引509號釋憲文,像是這一句,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周玉蔻誹謗案就不起訴了。但是這裡討論的是民事案的侵權問題,所以要另外引用【新新聞嘿嘿嘿】案三審定讞的最高法院解釋

第三審:
第二審判決作出後,新新聞等6人不服其敗訴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予以駁回,而告定讞。最高法院於本案中認為:
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

這也就是法官疾夫捨曰欲之而必為之辭時,在補充判決理由之更改郭董代擬道歉文中五個字,使其從【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所發表的一段個人意見,

審判長解釋,周玉蔻指稱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是私下與柯P聊天得知,沒有證據可證明她明知柯P講的並非事實,卻故意據此侵害郭的名譽。審判長說,周玉蔻雖然不是故意講述不實的事情,但郭台銘具有公眾知名度,其行止受人矚目,周從柯P獲取消息後,應該向郭台銘查證,但她卻沒有查證,就將傳聞利用電視、網路傳播出去,屬過失侵犯郭的名譽而非故意,因此道歉啟事用語不須「太過嚴苛」,才加「相當」2字。

就是這番話,引發了爭議,支持郭董的人,會說幹嘛要給周玉蔻留面子,法官不公。可是支持憲法,509號釋憲文與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善良公民則會說,法官幹嘛可以幫郭董改字,這不等於公然強姦別人的自由意志?郭董認為周【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那就是【未經查證、全非事實】。給法官這樣大筆一改,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意思不全都走掉了?

未經查證會等同未經相當查證嗎?

全非事實又可以說成與事實不符嗎?

這樣說好了,只要周玉蔻有經過查證,不管查證的是路人甲乙丙丁,這句未經查證就變成說謊,扭曲,造謠,甚至是誹謗。而周玉蔻經查證,證實這一句【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問號以前是種意見表達,主張,無所謂真假,但是問號之後這半句【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難道經過柯文哲作證,是他告訴周玉蔻的,不能證明這整個半局,完全是真的嗎?

郭董當初提告時,我們還可以說郭董未經查證,就是先去問過周玉蔻,消息來源是誰,再去問過消息來源的柯文哲,你說我捐三億給連勝文,是怎麼來的。就提告周這一句【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還可以視為不是故意。可是法官這裡明明已經知道柯文哲的作證,甚至還幫郭董改了告訴文字【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可見法官已知有查證但沒有相當查證,有些事實但也有些與事實不符。這時我們還能說法官只有過失而無故意嗎?

所以如果是支持郭董的,法官只是像個余文在那裏偷改偽造郭董呈上法庭上的文字,郭董是要告法官的,因為經法官這麼一改,不就坐實了郭董是說謊或誹謗之人。而支持言論自由的,看見這種強姦憲法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的法官,把郭董本來陳述不實的代擬道歉文改成模擬兩可,沒有相當的不對,只有更加鄙視這樣不公正的法庭與司法判決。這樣說來,法庭改了這五字,到底是害到誰?

回歸嘿嘿嘿案三審對於誹謗事件民事侵權官司的看法,有一段文字非常重要,請看

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連民事法庭三審判例都證明說只要周玉蔻在報導前,經過法官這裡發表意見說的【私下與柯P聊天得知】這種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即柯文哲由八九十萬市民選出來當市長,不至於說謊,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何況這個證明是法官得自己心證,個人意見說的【柯P講的並非事實,意即柯文哲在說謊】,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我想簡單的歸納本文重點,全案其實很簡單,就是柯文哲想訪郭董,請柯建銘幫忙,柯建銘說郭董捐三億(後來證明是給郝龍斌..ㄟ,的那個世博,又說不只三億,但這一點都不重要),像是有說給的是對手,所以不見,柯文哲就牢記在心裡,並上電視或電台時把這段過程說出來,只是略去了郭董的名稱,但在電台私下聊天時,就被擅長柔性訪談的周玉蔻套了出來,三億男就是郭董,於是周玉蔻才在媒體上說【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這個案子有很複雜嗎?一點也不,周玉蔻聽到甚麼,都是如實轉述,這就像當我們聽到王曉波造謠說有教科書說慰安婦是自願時,我們就可以說【王曉波說有教科書說慰安婦是自願】,或是【有教科書說慰安婦是自願】,除非被人告,我們才需要請王曉波出來作證他的確有說【有教科書說慰安婦是自願】,但是壓根兒就不必再去查證是哪一本教科書上說【有慰安婦是自願】,更何況這世界上根本沒這本教科書寫【有慰安婦是自願】好嗎?

究其實,不就是郭董或法官這裡在偷換概念,本來周玉蔻陳述的事實是【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三億男是柯文哲說的,三億男是郭台銘也是柯文哲跟周玉蔻說的。周玉蔻說的明明就是一百趴的事實。但是被法官偷換概念,偷改字還不算喔,這個法官真像王曉波,把周玉蔻糟蹋判賠,還要吃豆腐,像是在為周玉蔻的名譽奮鬥呀的說,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算是留點情面給周玉蔻。

法官偷換概念的是,把周玉蔻陳述的事實,改成了【郭台銘給連勝文三億】,接下來就能學王曉波製造黑箱課綱的那樣,嘴砲打不完了,事實上,只要從源頭破解慰安婦是自願,全是王曉波的造謠,或是說周玉蔻有過失侵權,全是法官把事實從這一句簡單陳述【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換成【郭台銘給連勝文三億】所導致,全案就被我破解,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這樣大家明白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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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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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16:07
問號是自願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