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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23:36:45瀏覽869|回應2|推薦2 | |
大法官509號釋憲文 解釋爭點 現在看看馬的法院是怎麼判周玉蔻賠200萬的 台北地院透過新聞稿補充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便在今年1月15日於美麗電子報及電視台節目,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台銘聲譽受到貶損,必須負賠償責任。 大法官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周玉蔻說她有消息來源指三億男是郭台銘,並經柯文哲具結做證就是他跟周玉蔻說的。 但法院擺著柯文哲做證的事實不去處理,說成【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是的,就是在這裡,台北地院強姦了上級大法官會議的509號解釋文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套進本案,大法官就是在告訴下級法院跟大家,誹謗罪但書規定不是叫周玉蔻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給她判無罪,就算周玉蔻不能證明言論內容,也就是【郭董捐三億給連】為真實,但依周玉蔻提供的證據資料,就是把柯文哲抓來做證,證實三億男果然是周從他那裡聽來的,使得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能判她有誹謗罪。 可是台北地院卻說經過它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我的老天爺,這難道是在強姦大法官嗎?大法官不都說了,就算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可以了。周玉蔻稱她是從消息來源處聽來的,故只需有消息來源柯文哲的做證,就不能判她誹謗罪。台北法院憑甚麼,哪個法條罪刑法定主義的規定,要周玉蔻需再去向柯文哲所說內容提到的誰去查證?萬一,講個最極端的,柯文哲如果說大便怎樣又怎樣,難道法官也要叫周玉蔻去查證大便嗎? 這個法院難道不是在強姦上級大法官會議嗎? 又,推測法院會有如此荒謬的判決理由補充,應該是想栽贓周玉蔻說的是「三億男是郭台銘」,而不是完整的【「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這才產生問完柯文哲不夠,還要再問「三億男是郭台銘」的另兩造,柯建銘與郭台銘,否則當周玉蔻能找到柯文哲做證,誹謗罪就結束了。法院這裡為了要證明周玉蔻可以容易查證,自己還做了示範,就是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法院竟然就查得出 「三億男是郭台銘」是假的,也就是郭台銘沒捐三億給連勝文,神哉! 可是,鄉親啊!我請大家再看一次釋憲文這句【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也就是說根本就不用去查【郭台銘有沒有捐三億給連勝文】或【三億男是不是郭台銘】這種【言論內容】的確屬真實。法院這裡壓根兒全在脫褲子放屁,或者只是想栽贓陷周玉蔻於罪。 台北法院至此又再強姦大法官會議一次。 最後,大法官還說,通常告人的要負起舉證責任,但這裡要求被告舉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舉證成功,柯文哲做完證後,請注意這段文字喔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也就是現在舉證責任再翻轉,回到告訴人舉證行為人如何誹謗,經查郭董舉證說: 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以及法院要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慢!可是此時周玉蔻已經舉證成功,柯文哲做完證供了呀,那麼這句【未經查證、全非事實】該怎麼辦呢?於是法官就很天才的,把發現事實的義務,當發現不是事實時該怎麼辦?笨!大筆改個五字,傳位十四字變傳位于四子的..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不就行了。我的老天爺,大法官會議是教你們台北法院是用這種把發現虛假改字完,就成為真實的發現真實當成義務的嗎? 於是法院又再強姦了大法官會議。 這個法院補充判決理由,經我比對多條相關報導,多出來的文字主要是這段【便在今年1月15日於美麗電子報及電視台節目,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台銘聲譽受到貶損,必須負賠償責任。】偷偷告訴大家,這段話都是法官的個人意見,主張或看法,描述的則是周玉蔻於上開媒體發言或撰文,依照【三億男】所發表的評論。這種政治評論,本來就是受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一環,是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法官為什麼要把他對周玉蔻評論的看法,觀念或主張補充進判決理由,我猜是因為針對周玉蔻誹謗案事實部分,法院三度強姦大法官會議,其理至明,難堪聞問。這才把這些無真無假的法官個人看法或意見,偽裝成好像周玉蔻真的因為指控了那些事實【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等而被告。真是台北法院版的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之舉,而這一切,我把它形容成: 法院強姦大法官509號釋憲文判周玉蔻誹謗!謝謝大家。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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