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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姦大法官509號釋憲文判周玉蔻誹謗!
2015/08/23 23:36:45瀏覽869|回應2|推薦2

大法官509號釋憲文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 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 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 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 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 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 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 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 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 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 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轉貼釋憲文到此)

現在看看馬的法院是怎麼判周玉蔻賠200萬的

台北地院透過新聞稿補充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便在今年1月15日於美麗電子報及電視台節目,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台銘聲譽受到貶損,必須負賠償責任。

大法官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周玉蔻說她有消息來源指三億男是郭台銘,並經柯文哲具結做證就是他跟周玉蔻說的。

但法院擺著柯文哲做證的事實不去處理,說成【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是的,就是在這裡,台北地院強姦了上級大法官會議的509號解釋文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套進本案,大法官就是在告訴下級法院跟大家,誹謗罪但書規定不是叫周玉蔻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給她判無罪,就算周玉蔻不能證明言論內容,也就是【郭董捐三億給連】為真實,但依周玉蔻提供的證據資料,就是把柯文哲抓來做證,證實三億男果然是周從他那裡聽來的,使得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能判她有誹謗罪。

可是台北地院卻說經過它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我的老天爺,這難道是在強姦大法官嗎?大法官不都說了,就算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可以了。周玉蔻稱她是從消息來源處聽來的,故只需有消息來源柯文哲的做證,就不能判她誹謗罪。台北法院憑甚麼,哪個法條罪刑法定主義的規定,要周玉蔻需再去向柯文哲所說內容提到的誰去查證?萬一,講個最極端的,柯文哲如果說大便怎樣又怎樣,難道法官也要叫周玉蔻去查證大便嗎?

這個法院難道不是在強姦上級大法官會議嗎?

又,推測法院會有如此荒謬的判決理由補充,應該是想栽贓周玉蔻說的是「三億男是郭台銘」,而不是完整的【「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這才產生問完柯文哲不夠,還要再問「三億男是郭台銘」的另兩造,柯建銘與郭台銘,否則當周玉蔻能找到柯文哲做證,誹謗罪就結束了。法院這裡為了要證明周玉蔻可以容易查證,自己還做了示範,就是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法院竟然就查得出

「三億男是郭台銘」是假的,也就是郭台銘沒捐三億給連勝文,神哉!

可是,鄉親啊!我請大家再看一次釋憲文這句【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也就是說根本就不用去查【郭台銘有沒有捐三億給連勝文】或【三億男是不是郭台銘】這種【言論內容】的確屬真實。法院這裡壓根兒全在脫褲子放屁,或者只是想栽贓陷周玉蔻於罪。

台北法院至此又再強姦大法官會議一次。

最後,大法官還說,通常告人的要負起舉證責任,但這裡要求被告舉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舉證成功,柯文哲做完證後,請注意這段文字喔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也就是現在舉證責任再翻轉,回到告訴人舉證行為人如何誹謗,經查郭董舉證說:

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以及法院要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慢!可是此時周玉蔻已經舉證成功,柯文哲做完證供了呀,那麼這句【未經查證、全非事實】該怎麼辦呢?於是法官就很天才的,把發現事實的義務,當發現不是事實時該怎麼辦?笨!大筆改個五字,傳位十四字變傳位于四子的..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不就行了。我的老天爺,大法官會議是教你們台北法院是用這種把發現虛假改字完,就成為真實的發現真實當成義務的嗎?

於是法院又再強姦了大法官會議。

這個法院補充判決理由,經我比對多條相關報導,多出來的文字主要是這段【便在今年1月15日於美麗電子報及電視台節目,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台銘聲譽受到貶損,必須負賠償責任。】偷偷告訴大家,這段話都是法官的個人意見,主張或看法,描述的則是周玉蔻於上開媒體發言或撰文,依照【三億男】所發表的評論。這種政治評論,本來就是受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一環,是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法官為什麼要把他對周玉蔻評論的看法,觀念或主張補充進判決理由,我猜是因為針對周玉蔻誹謗案事實部分,法院三度強姦大法官會議,其理至明,難堪聞問。這才把這些無真無假的法官個人看法或意見,偽裝成好像周玉蔻真的因為指控了那些事實【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等而被告。真是台北法院版的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之舉,而這一切,我把它形容成:

法院強姦大法官509號釋憲文判周玉蔻誹謗!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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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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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09:53
謝謝是自願的嗎?

njmozart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8/24 09:25
綠帽子打手,不自量力,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