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論的定義,我們就是警察國家,也不用先想想自己能否實名承擔,因為你以為你是在【匿名】,告訴大家,這招只是警察國家引蛇出洞的把戲,一旦你用匿名在 網路上發言偶有不當,讓被你發言提到的對象鎖定,告進司法,輕者警察把傳票發到你家,家中若有老人,馬上就睡不著覺。重者就會連累到公司所有同事,逼你趕 緊承認..你很快就會變回實名的。
而且潘只是針對周刊報導,盛治仁澄清文【吃飯被拍】,發表偶有不當的回應【偷雞不著吧!】,這是針對時事 發表評論,設若盛治仁與貌美女主播吃飯沒啥新聞,周刊狗仔何來跟拍價值呢?這樣有必要動用司法資源,把貼文者公司搞得雞飛狗跳,比總經理交人出來麼?潘後 來慘遭判刑賠數十萬,說了一句
「納稅人對政務官言行提出質疑是天經地義,豈有問官員就犯法的道理?」
可見誹謗罪裡的但書: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句是空的,潘某的發言不是問號,就是發表個人意見,何來【能證明其為真實】可言?比如他說【文建會的人都知道】..他要如何證明真實,或是誰能證明虛假。【聽奧的人也都】理由同上,【你一心】,這更妙了,難道能證明真實或虛假的人要把心掏出來證嗎..以上這些通通不是在陳述可證真假的事實,通通都是個人意見。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可是盛治仁是部會首長,辦過夢想家案,兩晚花了兩億三,並被監察院提出糾正,不是一個名聲很好的大官,這個案子雖經馬英九的司法簽結,可是檢察官怕日後有事,也又留下個但書,
讓文建會蒙受損失,已涉及行政瑕疵或疏失,關於此部份,檢方函請權責機關究責。
當 然,在馬英九貪腐政權底下,大家看到他貪污大巨蛋如此肆無忌憚了沒?連遠雄的69箱文件都能藏到現在,檢方說的要再叫人究責,也只是句空話。盛治仁亂花納 稅人民脂民膏兩億三,下台後還能到大財團公司當高階經理人,可是小老百姓看到他在公務之便找貌美主播吃飯提出質疑,卻要被警察搜索調查檢方起訴法院判刑罰 他賠款數十萬,
附次,網路上的誹謗罪也比一般的誹謗罪重達一倍,請看法條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真的就不再重提網友不過是問【張宏年有無貪汙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拿個張宏年的疑似貪汙新聞問一問馬總統,就被張告去【意圖使人不當選: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一般傳統誹謗罪更重達五倍的了
所 以大家千萬別被社論耍了,匿名只要一查就會變為實名,對大官的發言偶有不當警察就會上門,在網路上的發言比實體的發言,誹謗罪更是重上一倍(換個罪名更能 重上五倍),從可關一年變成可關兩年到五年(殺個洪仲丘判六個月都還有人說是犯了倒楣罪咧),而且從前頂多只能侷限幾個人的罪,現在牽連規模甚至可以超過 一百人,從以上我所列舉的實例,斑斑可考,通通信而有徵,不但是我評論過,網路一查新聞也都有,鄉親啊,如果這不叫做「警察國家」,甚麼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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