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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6:27:05瀏覽302|回應2|推薦3 | |
再見高虹安!偵查檢察官盧慧珊轉任公訴 將在法庭論告貪汙案 其實,小兔還有另一批未受汙染的證據,讓我彷新聞創作一篇偽新聞: 我們知道,檢察官起訴高虹安貪汙的理由,就是因為高虹安說了回捐。然後檢察官把所有有回捐的助理都辦成了貪汙,把回捐的錢算作貪汙的贓款。但現在我們已經知道高虹安啥都不懂,回捐說是她口誤。真正的定義是小兔說的「勞動條件」。敢情檢察官這裡是要把高虹安的口誤辦成貪汙。還是說,從此案開始,所有依照勞動條件執行工作的立委跟助理,也都要改叫貪汙犯? . 把高虹安案簡單整理一下,共有兩處小兔與高虹安供述不同。一處是小兔說高知道零用金表格,高庭外陳述不知道小兔帳本。我在上篇【高虹安與小兔供述哪有不同?】已經完滿解釋,一個說的是【表格】,另一個說的是【帳本】,說的不是一回事,當然有不同。第二處是小兔把這套公積金制度定義為【勞動條件】,但高虹安不懂,還以為是助理自願【回捐】,但指述的仍是同一套公積金制度,故小兔與高虹安供述完全一致,檢察官不能因自己認為有不一致就認為是說謊而把人起訴。 除此之外,這個起訴還有底下幾點有明顯問題, 1、檢察官把事情發生時序先後顛倒。即高虹安不知或後知「沒實報實銷,由助理人頭領出再退」,而是小兔「沿襲舊制」,顛倒成是由高虹安發明: (高虹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小兔聽從命令。那高要用一個綠委留下來的資深助理幹嘛?甚至連起訴內容也處處可見羅織,誅心論之處。比如說高虹安「明知...」,辜不論高有沒有「明知」... 2、檢察官明知高虹安的「明知」,也是錯的!根據吳成典案法官解釋, 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費用..從預算書之說明欄可推知係屬「人事費」;而預算法第62條規定各機關、政事、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原則上不得互相流用,並未針對立法院..且預算法第63條規定:「..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意即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務費,但業務費不得流入到人事費(看到沒?檢察官這裡又顛倒了),此外相關法律別無針對立法院之規定。因此性屬人事費之助理費用即可以流到同屬「委員問政業務」(目)下之「委員歲費及公費」、「國會交流事務」、「委員會館」、「問政相關業務」等4節內。 簡言之,法官拿出法條證明是「可以流用」(人事費可流業務費,業務費不可流人事費),請檢察官拿出不得流用的法條先。 3、何況高虹安案還不是流用,而是助理領出。那助理領出有犯法嗎?查李忠庭不起訴可知,助理領出時沒有犯法。換言之,檢察官這裡是把手伸進私領域,助理的口袋,當助理把錢回捐或依原議定之勞動條件,繳回公積金,那就是貪汙。助理若把錢拿去養貓養狗,捐給慈善,不能攀咬立委,那就沒有貪汙。 剛看到一則漏網新聞,恐怕連小兔是否真能免關也說不定... 小兔做帳沿襲舊制 高虹安案恐燒到李俊俋 原來檢方早就知道小兔是在「沿襲舊制」,那就是沒實報實銷,都拿助理人頭領出,退現金,也就是高口誤成助理回捐,實則是小兔稱的「勞動條件」。那還有甚麼好查?還裝模作樣要查前綠委的帳目,檢方是依照助理「回捐」,先認定屬貪汙賊贓,再把這群助理全打成貪汙犯,最後攀咬上高虹安的。沿襲檢方這種羅織貪汙的舊制,前綠委早高虹安涉貪好久好久,還不快點去抓? 依照檢方抓立委貪汙的邏輯,除了前綠委要抓,小兔這回也難逃干係。根據流出來的起訴書見諸媒體的部分,小兔是在高第一次發薪前,就跟Z9談到從前都沒實報實銷,是助理人頭領出,退現金,也就是前面所謂「沿襲舊制」。換言之,高虹安再早,也是跟著小兔從高第一次發薪才能開始涉貪。而小兔自己在此之前,則已經在前綠委處服務,涉貪很久了。小兔之前的涉貪,既沒咬出從前的立委,又沒交出紀錄綠委支出的小兔帳本,汙點證人只做一半,這樣真能免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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