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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死!原來檢察官是用這樣的心證判高虹安貪汙
2023/08/22 12:10:40瀏覽1044|回應3|推薦8

有網友留言說:Line 留言時序就已經顯示,這套助理報加班制度是資深助理引進來的,高虹安是不知情的新任立委,檢查官再怎麼認為此助理的加班報法是浮報,是貪污,貪污起訴對像也不應該是高虹安。

我說:可是檢察官或塔綠班哪管這些,他們只會在枝節上打轉,一會子放出某助理費詐欺案又判刑,隱射高會重判(前者是人頭,後者沒人頭)。或某將軍貪汙8000塊洗衣機重判10多年(那是把洗衣機搬回家,高的咖啡機還擺在立院給助理們公用)。扯得是還有人聲稱高沒交代貪汙贓款去處,明明起訴書說都給助理各自保管。像這裡,(2022年11月22日)小兔才說:

「我正在找他知道零用金表格的證據,對話都刪了,不太容易,不過我這麼大膽,敢決定薪水低薪高報,還有指使公積金進出,我還真大膽,他小姐竟然還知道要拿發票,來跟我請款報帳,對帳目都不知情」

起訴書馬上呼應,告訴小兔甭找了...

謝寧參選登記費 高虹安辦公室零用金支出
謝寧表示,她選民眾黨黨代表時,高虹安答應幫她出3000元登記費,此筆款項是從零用金支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原則,是要委員同意才可請款,如果不確定可否請款,黃惠玟會去問委員。檢察官依據謝寧的證詞,認定高虹安對零用金的使用具有決定權。

檢察官都認定高有決定權了,小兔還瞎忙著找高知道零用金表格的證據幹嘛?但是檢察官就是要裝瞎到底,不看小兔對話最原始的...

吳達偉:這是以前的做法啦。小兔:當然。

我只好一再變換標題,看裝睡的檢察官甚麼時候醒。底下,要給大家見證檢察官如何形成高虹安貪汙的心證,假如高虹安看到,我看會嚇得連甚麼死人骨頭的重罪全都認一認了,笑死。

高虹安前法助領3700 認加班費「有點少」
根據高虹安起訴書第29頁證據清單顯示,陳女於2020年11月18日傳LINE問「小兔」黃惠玟,「請問兔姊,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只有3700好像有點少」,小兔回應表示「不是加班費,是獎金,是以加班來決定獎金...你想太多了,先前進來加班的時候,應該是一口價」。

(這段是告訴大家,立法院慣例是讓立委跟立院申報助理薪資跟加班費,但不管立委如何跟助理協議。故立委就依慣例跟助理談一口價,內含薪資跟加班費,有時立委會依照工作辛苦程度,額外發給獎金。這不僅是立院慣例,而是幾乎所有責任制的工作都像這樣,只不過這裡立委是假老闆,發錢的是立法院罷了,貪汙個屁。)

另根據起訴書第15頁,陳女面對調查局偵訊時證稱,她擔任高虹安的法案助理,級別薪資比較低,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陳女表示,她的工作是責任制,常常晚上8點到10點也要工作,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休。陳女提及,她只有提出一次加班費的要求,也只有領到那一次加班費,還有額外的小紅包。

檢察官認定,助理對於加班金額多寡,並無申報及決定權限;高虹安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而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

(轉貼嚇死人的高案司法新聞到此)

好的,這裡我們雖又看到檢察官如何笑死人的一再認定【助理對於加班金額多寡,並無申報及決定權限】,但竟然產生一個自由心證--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的自己心證。就這樣直接把高虹安辦成貪汙犯,因為:

高虹安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而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

鄉親啊,大家看看這個檢察官啊!「邏輯不能靠白癡搞定」已然用不上了。我來編個笑話:

高案檢察官跟小英在森林裡獵鹿,檢察官一馬當先看見高虹安,馬上舉起獵槍...

高虹安大叫:我踏馬的絕對不是一隻鹿。

檢察官隨即開火,碰,碰碰。怕高沒死絕,像綠媒綠名嘴每天鞭屍霸凌那樣的,上前在對準腦門補上一槍。

小英此時氣喘吁吁的跑來,問高案檢察官:

我剛剛好像聽到這個死高虹安說,她踏馬的絕對不是一隻鹿?

檢察官吹了吹槍口的餘煙,悠悠的說:喔,「我還以為高虹安說的是她絕對就是一隻鹿。

明明這個助理說的是【沒有被告知薪資或加班費要繳回】,檢察官竟能直接顛倒成【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高虹安看到這樣子的起訴,不想被嚇死,或是活活笑死,還不趕緊認罪。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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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7978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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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龜
2023/08/22 21:57
檢察官要當打手還是維護正義,全在一念之間了。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3/08/22 20:49

每天都要駁斥一兩條這樣的新聞,

三立大論壇/高虹安市長被起訴涉犯貪污罪之我見

申言之,公費助理係委由立委聘用,而公費助理之薪資、加班費則由立委每月向立法院申報,再由立法院將公費助理薪資、加班費撥付至公費助理之帳戶內,故各助理薪資、加班時數,立法委員依法應核實後向立法院申報,並專款專用。立委如利用其雇主身分,與其公費助理約定較低薪資,以及助理未加班或與實際加班時數不符,卻向立法院申報較高薪資、浮報或虛報加班時數,再指示公費助理必須將差額提領交回立委辦公室,進而作為他用,均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且使立法院會計、出納依其申報而為登載製作委員助理薪資發放薪資表等公文書,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可是立法院自己在吳成典案的函釋說的卻是,

立法院函釋公費助理之資格條件、工作職掌、上班時間、薪資數額、可否兼職或由他人代勞,悉由委員自行決定,即全然委由立法委員單方決定或與助理協商,而容許立法委員對於公費助理之人選及工作內容等項享有廣泛之形成自由;且公費助理之聘用既屬勞僱關係,一經聘僱雙方合意即告成立。

哪來的【故各助理薪資、加班時數,立法委員依法應核實後向立法院申報,並專款專用】?不會又把議員的人頭助理貪汙案套到高案了吧?


.
2023/08/22 16:57

檢察官可以無視證據,顛倒黑白,濫行起訴嗎?

獨/記帳法與高虹安一樣? 檢方分案偵查勞動部次長李俊俋

黃惠玟至少5次出庭,備齊資料將高虹安如何主導助理酬金、加班費報支的過程和盤托出,檢方認為,高虹安涉案時是立委,與黃女有「上對下」的職場倫理關係,黃女雖犯重罪,但僅是聽命行事,高虹安更具違法可責性。

因此,檢察官對高虹安、黃惠玟求刑意見迥異,指高虹安「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但說黃惠玟「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請法官減輕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由於黃女證稱協助高虹安管理人事、會計沿襲幫李俊俋的舊制,幫高記帳與幫李記帳沒有不同,檢察官認為,如果記帳科目一樣,李俊俋的立委辦公室過去的帳目也有查辦必要,於高虹安案偵結後,簽分「他」字案再偵辦。

黃女(小兔)明明【證稱協助高虹安管理人事、會計沿襲幫李俊俋的舊制,幫高記帳與幫李記帳沒有不同】,檢察官就判成相反,【黃女雖犯重罪,但僅是聽命行事】,也就是判成都是高虹安指使小兔做的。

加上高虹安起訴書第29頁證據清單顯示,陳女於2020年11月18日傳LINE問「小兔」黃惠玟,「請問兔姊,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只有3700好像有點少」,小兔回應表示「不是加班費,是獎金,是以加班來決定獎金...你想太多了,先前進來加班的時候,應該是一口價」。

小兔這裡是在說明她如何沿用舊制管理人事,按照慣例,立法院是讓立委跟立院申報助理薪資跟加班費,但不管立委如何跟助理協議。故立委就依慣例跟助理談一口價,內含薪資跟加班費。有時立委會依照工作辛苦程度,額外發給獎金,這就叫以加班決定獎金。這不僅是立院慣例,而是幾乎所有責任制的工作都像這樣,只不過這裡立委是假老闆,發錢的是立法院罷了。

但檢察官為了羅織貪汙罪,構陷高虹安,不循司法對立委助理費使用定讞的判例,自己心證出前所未有的獨門貪汙罪:高虹安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而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連小兔的證詞【一口價以加班決定獎金】也當成空氣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23-08-22 17:47 回覆:

從這一段,黃女證稱協助高虹安管理人事、會計沿襲幫李俊俋的舊制,幫高記帳與幫李記帳沒有不同,檢察官認為,如果記帳科目一樣,李俊俋的立委辦公室過去的帳目也有查辦必要,於高虹安案偵結後,簽分「他」字案再偵辦。

大家要知道,黃女是檢察官指控高虹安貪汙的關鍵汙點證人,這是甚麼意思?這代表黃女在起訴書說的都必須是真實的,否則馬上打回貪汙犯要關七年以上。也就是說,當黃女說【協助高虹安管理人事、會計沿襲幫李俊俋的舊制,幫高記帳與幫李記帳沒有不同】,那也一定是真的,根本就不必查。這時再查,最好李俊俋還會留甚麼蛛絲馬跡給你查。然後依照檢察官的推論,

前綠委涉案時是立委,與黃女有「上對下」的職場倫理關係,黃女雖犯重罪,但僅是聽命行事,前綠委更具違法可責性。

以及,前綠委並未依照實際加班狀況核給加班費,而是「根據是否會繳回來核給」加班費。

一個羅織立委貪汙助理費的冤案就又完成了。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