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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5 11:06:26瀏覽1214|回應1|推薦7 | |
報載,「民進黨團22日行文資策會,要求在3日內函覆高虹安任職確切始末時間、曾參與的所有計畫、歷任單位及接受補助款的工作項目與金額、申請出國次數與國家、目的、時間以及在職進修的紀錄;總召柯建銘也證實」。 但我從GOOGLE查到, 資歷查核恐觸犯刑責?這3點快速了解用人個資法規定(https://www.518.com.tw/article/968) 而這個「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的意圖,因所意圖的對象高虹安在選市長,又疑涉及選罷法,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誹謗罪於選舉為保護參選人所加重的罪刑。或謂我有去查過某某的個資,不是傳播不實之事啊,那就請回看誹謗罪規定,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I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若被告,除了舉出洩密個資法的事實內容,還要證明某某某年出國或請假,與公共利益有關才能免罰,事實是這些都是某某過去發生的事,還是受保護的資料,過去既未發生影響公共利益,未來亦不可能有,極難證明。 而今柯建銘還在亂扯,「高虹安領資策會薪水、補助讀博士 每一分錢都是公帑」,那立法委員更是直接領國家薪水,補助..蛤?生孩子?更是公帑 那你們民進黨黨團的所有委員含柯建銘,是不是應該先造冊列表把所有委員補助生出來的孩子跟出國次數與國家、目的、時間等所有紀錄公告全國百姓周知呢? 這個柯建銘已經讓人搖頭。孰料還有1450創始..陳吉仲躍出來秀下限, 揭發陳吉仲疑涉抄襲 白喬茵再拋四點疑問 當陳吉仲,噗哧,自我比對。幹嘛林智堅那時沒學到這招?說只有抄3趴,白喬茵說, 研究報告涉抄襲...陳吉仲稱3%重複 白喬茵比對22%相似:黑人問號 其實甭管是3趴還是22趴,都可成立以下推論。 1、從經費只128萬元,應可推論不是像宏碁這樣的大公司來接案,而是學校教授自己的個人接案,這個錢也不會像張善政那樣一毛錢沒進自己口袋,至於進了多少,請陳吉仲自己講。 2、若把別人做過的表格納為己有,把別人的心血結晶當成自己新的研究報告,並標註「本次研究整理」,又用這個研究申請錢,那就是商業使用,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這與學術論文沒有賣錢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3、若引用別人報告沒標註,請參科技部規定,若是自我抄襲,也有規定。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節錄 簡單的說,這可跟高虹安的博士論文不同,不能相提並論。要分別這兩者為何不同很簡單,就是寫完那份論文或研究,有沒有一毛錢進到自己口袋。沒有沒事。還有,這還跟張善政的研究報告不一樣,也不能相提並論。而要分別後兩者為何不一樣也很簡單,就是寫完那份論文或研究,有沒有一毛錢進到自己口袋。若沒有也沒事。更重要的是陳吉仲的研究報告,之所以會跟高虹安與張善政的論文或報告不同,是因為他是受到「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的研究人員,從而受到自我抄襲的制約。高虹安的論文對自我抄襲是沒有特別的規定,而張善政甚至還不是個研究人員,而是宏碁公司的副總經理,只是兼任了該農委會計畫案的主持人。所以只要請陳吉仲回答, 第一,有沒有一毛錢進到自己口袋。第二,有沒有涉犯科技部研究人員自我抄襲的規定。第三,抄別人的部分有沒有著作權法。全案就能真相大白。至於抄了幾趴到幾十趴,無關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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