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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會不會學澤倫斯基?
2022/03/22 08:13:28瀏覽1465|回應15|推薦8

歐政界籲延長期限 讓澤倫斯基提名諾貝爾和平獎
〔中央社〕30多名歐洲政界人士發起連署,要求諾貝爾和平獎延後提名期限,讓正在抵禦俄羅斯入侵的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Volodymyr Zelensky)和烏克蘭人民能被提名。

俄烏戰爭打到現在,有些真相才逐漸浮現出來。我認為第一個真相是:

烏克蘭的武力真是太強大,俄羅斯普丁上當了。

反過來說,普丁有這麼強大的中型裝弱國家在身旁,芒刺在背,肯定早就天天晚上睡不著覺。

這可跟美國打小小..小小國的伊拉克截然不同,人家美國一打伊拉克,很快就打敗掉,海珊還被活活打死。至於傳說中有甚麼厲害可以打敗美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卻怎麼找都找不到。

第二個真相是,原來一將功臣萬骨枯是真的,烏克蘭人民死傷無數,生靈塗炭,近千萬難民出逃,短期看來與歐洲和樂融融,但長時間呢?烏克蘭打完,甚麼東西都沒了,還回去嗎?回去是要吃土嗎?這次烏克蘭若沒把俄羅斯的將軍們通通打死,把普丁打掛,把俄羅斯殲滅...這兩國已成世仇,幸福快樂的日子還回得去嗎?天天生活在戰爭或恐怖,死亡的陰影下,烏克蘭難民們真會回去嗎?

但把老百姓害慘的總統澤倫斯基,竟然成了舉世公認的英雄,還極有可能拿個諾貝爾和平獎。

我在很早以前,就引述真正是個難民,老家在黎巴嫩還是敘利亞,阿勒坡的黑天鵝效應作者塔雷伯,他說他對英雄的看法很簡單,

犧牲自己成就別人。

反之,犧牲別人成就自己的不是英雄,叫別人為自己幹的好事負全責,有的缺手缺腳,半身不遂,有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更多人不僅人生毀了,連老命都沒了,為澤倫斯基負上最終極的責任,以自己生命為代價。

塔雷伯則稱這種人是「半人」,要真給他拿了諾貝爾獎,不把塔雷伯氣死才怪。

在電影裡,也有從頭到尾都在探討定義何為英雄的...

《英雄》(英語:Hero)是2002年由中國大陸導演張藝謀執導的一部武俠片,程小東和董瑋任動作設計。匯集了李連杰、梁朝偉、張曼玉、章子怡、陳道明、甄子丹等一批當紅影星,電影主題曲演唱者是王菲...在無名前往秦國首都之前,殘劍在無名面前寫了「天下」二字,解釋只有秦王有機會統一天下,建立和平,也因此他在三年前才放過殺死秦王的機會。(維基百科)

換言之,能讓百姓過好日子的才是英雄,讓人民死狀甚慘而死的,連個人都不是。就好比..拿台灣幾個悲劇做比方,太魯閣號事件,幾乎所有人第一時間都把李義祥跟阿好當成殺人兇手(事實上李義雄還叫阿好用人肉去擋火車),那就把李義雄當俄羅斯,工程車當炸彈好了。但台鐵明知軌道安全是人命關天的事,且一再發生各式軌道事故,重大死傷的也有,卻不思加強管理,這才是釀下太魯閣號重大死傷的遠因。受害者說,

太魯閣號0402事故 家屬疾呼改革台鐵 共擬和解
去年0402太魯閣號事故造成49死、213人輕重傷慘劇,10個多月後,由受難者家屬組成的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終於在昨日下午與行政院長蘇貞昌碰面。1個多小時對談中,蘇揆數度代表政府向家屬致歉,家屬也提出4項訴求,呼籲政府要對台鐵提出有感的改革,讓全民都有安全回家的路。

這樣看懂了沒?要讓李義雄或普丁這樣的莽夫不幹害死別人的壞事是不可能的,而是如何找出自己趨吉避凶的方法才是正辦。當然,台鐵這裡是不可能得甚麼和平獎或安全獎,但只要說是要改善軌道安全,預算也沒人敢擋。

還有,新冠肺炎害死台灣八百條人命。

楊志良開嗆陳時中「想害台灣絕子絕孫」 點名綠委:不爽來辯
楊志良在臉書發文寫到,鄭麗文對陳時中的指控只是剛剛好。認為新冠肺炎奪去台灣800條人命就是政府對人民健康漫不經心的例証,「現在福島核食的過程又重演了一次,想害台灣絕子絕孫!」

不只楊志良,陳珮琪也說,

"疫死800命"戰火燒 陳佩琪槓上陳時中
還記得之前衛福部長陳時中,因為立委一句疫情有800人病逝拍桌震怒,台北市長柯文哲夫人陳佩琪,再拿這句話戰陳時中,要部長先別動怒,拿出數據來就好,質疑當年東洋採購BNT疫苗破局到底是太貴了還是有人介入要利疫?甚至說、如果台灣早點有疫苗打,是否就可避免800多人因染疫死亡?說BNT破局不後悔不知死者家屬聽了有何感想,陳時中對此提出四點回應,澄清當時還沒完全授權,冷鏈也沒有那麼多,再加上疫明沒擴大很難去買那麼大的數量,最後也是因為價格無法接受,另外也有醫師站出來為陳時中說話...

甚麼有醫師站出來說話?名主播新聞不報說得還更多,甚至網軍塔綠班大舉出動,人人高呼神功護體(誤)..阿中加油。(死人的事到底要阿中加甚麼油)

病毒就像是該死的普丁,陳時中比較像澤倫斯基,卡BNT一整年,害死800條人命,害死人的當下不能說他,說會妨害防疫,甚至是言論罪,口說無憑,

罵陳時中「無恥舔美賣台」 網友遭判拘役3天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賴姓男子涉在網路貼文指「阿中部長隱瞞疫情,無恥舔美賣台」,衛福部長陳時中提告後,北檢起訴賴男,一審判賴男拘役3天,可易科罰金3000元。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但法院是判假新聞【阿中部長隱瞞疫情】嗎?

檢察官認為,隱瞞疫情固然屬負面的批評性文字,但未超出適當評論的範圍,認為賴男的「隱瞞疫情」說詞,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而為合理的評論,此部分不成立犯罪。對此,陳時中表示,他覺得當時疫情正緊張,若大家對指揮中心產生懷疑,說指揮中心「隱匿疫情」社會大眾會非常浮動,對整體疫情或各種行政措施都懷疑,沒有全民一致的話一定會失敗,在疫情緊張的情況下是不得已的作法。

看懂沒?阿中告的明明是隱瞞疫情,司法判「無恥舔美賣台」。陳時中是不是要再去跟司法說清楚,像是大興文字獄還搞得自己一身臭。

也就是說,病毒要害死人,但阿中有武器,卻因種種點點的原因,現在也不能再講他,會被說是馬後炮,擺著一年不用,要等高端。後來是阿中把BNT弄進來嗎?也不是,是郭董求爺告奶,只差沒給小英跪下,緊急進口BNT拯救台灣百姓的生命,這份恩德台灣人要是也忘了,那才是豬狗不如。

不是阿中,何來郭董?

然後,阿中可能也要學澤倫斯基,被塔綠班拱去參加甚麼弱貝爾高端獎的,以半人之姿,參加縣市長的選舉。但我這篇文章,真正的重點是敬告小英,烏克蘭人口眾多..ㄟ,反正就是台灣不是烏克蘭,這是塔綠班你們自己說的,那就請小英別以為害死的人愈多,愈有英雄和平獎可領。成天到晚盡想著抗中保台,進大批美國飛彈對準共匪,給美國當棋子。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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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師帆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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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14:07
克蘭女子擋在國坦克前 登比擬為「天安門事件」


吳敦義赴城中城哀悼罹難者 談大樓安全哽咽落淚

吳主席 都能受的選,是 民黨內的

最大公約數。

吳敦義主席 應該參選 主席參選總統 才是 啊!

nuitgr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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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0:30
剛才才看到一則新聞,綠台名嘴駡蔡衍明國台辦狗腿。法官:傷人名譽但非惡意。

原來是「善意」的?
這個判決是預料中的,不然如何繼續為政治正確服務?職業須有保障。
jun5238(jun5238) 於 2022-03-23 10:02 回覆:

因為法院走的是正常流程,因為有某事說某人XX,某事只要不是造假,就不叫【惡意】,而說某人XX,只要屬可受公評之事,就沒有誹謗。但收補助的是公司,媒體取向有該台專業經理人控管,直接說蔡衍明怎樣,未必可受公評,請參定義:

是指和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例如:國家或地方的政事、政治人物的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等。

公司非國家或地方的政事,蔡非政治人物的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也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無關。換言之,我們不會因為主持人這樣,說他老闆是XX,其理至明。故接下來,應依照塔綠斑的司法流程,走公然侮辱的告訴,也就是只針對狗腿兩字提告,不用告得那麼多,說因前面主持人說甚麼,後面說他狗腿,方式請參本文陳時中告小百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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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5:42
我留言並非專門給一個人看而是給所有路過網友們看,所以版主若嫌我囉嗦可不回應,我不清楚世界大部分國家是否沒有類似公然汙辱罪的法律罪責,但我憑常識覺得沒有公然汙辱罪似乎很恐怖,因為公然汙辱罪還包括了言語之外的肢體行為,例如一群人每天伸手打某個人耳光,若無公然汙辱罪,請問如何阻止此種打耳光行為?侵害人格權嗎?侵害人格權應該很類似公然汙辱罪吧?網路霸凌或妨礙名譽也有法律罪責網路霸凌或妨礙名譽不像公然汙辱罪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22-03-22 16:21 回覆:
像人格權之類,主要是民事侵權,外國法律認為公然侮辱,比較屬於私權(私人感受沒有標準),不適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至於網路霸凌,也是私權。國外有很多小女生被臉書或IG等社群霸凌,身材啦,臉蛋之類,也引起相關單位重視,臉書成了傷害平台,有一說是因此改名轉運。

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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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4:38
11樓留言的邏輯有點問題,在此修改一下,無論被罵為「殘廢」的殘障者是否有能力,罵殘障者是「殘廢」的人都觸犯了毀謗罪而非公然汙辱罪,因為天生沒能力的人不是廢物只有自甘墮落的人才是廢物,至於自甘墮落者無論殘障與否活該被罵不算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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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4:25
我欲罷不能再接續上一個留言,以「殘障」取代「殘廢」的例子而論,若有人罵殘障者是「殘廢」,應該算公然汙辱罪還是毀謗罪?我的法律見解仍然傾向認定是毀謗罪而不可能同時觸犯了公然汙辱罪,因為罵殘障者是「殘廢」確實有可能讓人相信殘障者是廢物,依據公然汙辱罪的成立條件「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而論罵殘障者是「殘廢」不算公然汙辱罪,不過如此一來又產生新問題:某些人罵某些沒有任何能力的殘障者為「殘廢」時無法適用於毀謗罪,如何是好?我的法律見解傾向認定此種情況是公然汙辱罪,因為天生沒能力的人不是廢物只有自甘墮落的人才是廢物,除非罵某些沒有任何能力的殘障者為「殘廢」的人能證明該殘障者乃自甘墮落,否則依據公然汙辱罪成立條件「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而論罵「殘廢」的人已觸犯了公然汙辱罪,如果還有人繼續追問下去:若被罵「殘廢」的殘障者乃自甘墮落則應適用公然汙辱罪或毀謗罪?我的答案是自甘墮落者無論殘障與否活該被罵,如果大家都不能罵自甘墮落者又如何維持道德規範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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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3:52
我寫完上一個留言後又想到關於公然汙辱罪與毀謗罪的新觀點,某甲罵某乙是「妓女」或「白癡」未必是公然汙辱罪也可能是毀謗罪,若某甲罵某乙是「妓女」或「白癡」足以讓其他人開始懷疑某乙是真正的「妓女」或「白癡」則某甲就可能觸犯了毀謗罪,如此一來產生了一個問題:若某甲罵某乙是「妓女」或「白癡」觸犯了毀謗罪則某甲是否也同時觸犯了公然汙辱罪?我的法律見解仍然傾向認定若某甲確實觸犯了毀謗罪就不可能同時觸犯了公然汙辱罪,若某甲能證明某乙確實是職業妓女或天生智能不足,某甲當然沒有毀謗罪,然而某甲罵職業妓女或天生智能不足的某乙是「妓女」或「白癡」是否觸犯了公然汙辱罪?按照之前所提的公然汙辱罪成立條件「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加上「貶低人格尊嚴」而論某甲並未觸犯了公然汙辱罪,不過如此一來就可能出現某些人不斷罵先天智能不足者「白癡」卻不會受法律懲罰的現象,若將公然汙辱罪成立條件去掉「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僅剩「貶低人格尊嚴」又無法區分公然汙辱罪和毀謗罪,若將公然汙辱罪和毀謗罪混為一談又會引發諸多法律實務問題,路過網友們及版主有何見解?或許參考「殘障」取代「殘廢」的例子想辦法以某些中性用詞取代「妓女」「白癡」是一個可行之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22-03-22 13:59 回覆:
我的答覆留於樓下。申言之,誹謗與公然侮辱是兩種不同犯行,前者以言論自由為基礎,設定一條紅線,自由不得以妨害他人自由為前提,故評論的人或事必須為真或信以為真。後者則是街頭巷尾慣用的言行,有人以為是口頭禪,有人會受不了,司法也僅對該言行作評價,國外除日本,幾乎都除罪了,連共匪也沒此罪,因為若是兩人在街頭吵架,是私權衝突,無須刑法介入。

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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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3:22
版主回應6樓所說的「公然侮辱不涉事實真假」嚴格講來並不正確,因為公然汙辱罪成立的條件是「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加上「貶低人格尊嚴」,「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就隱含著「絕非事實」,例如某人罵陳時中是豬符合「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因為大家都知道陳時中是人而不是豬,如果大家可能誤以為陳時中是豬則罵陳時中是豬並非公然汙辱罪而為毀謗罪,所以罵陳時中是豬不算毀謗罪而算公然侮辱必然涉及陳時中一定不是豬的事實,所以版主回應4樓所說的「蓋誹謗罪才有陳述真實與否的問題」也同樣不正確。
再補充一下,某些言行有可能同時觸犯公然汙辱罪與毀謗罪,例如罵陳時中部長「舔美賣台」的人可能同時觸犯公然汙辱罪與毀謗罪,因為「舔美」的字面意義是指口交性行為,罵陳時中「舔美」符合「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貶低人格尊嚴」兩項公然汙辱罪成立條件,若陳時中能證明自己沒有「賣台」的話,我們可以把「舔美」與「賣台」切割開來,前者為公然汙辱罪而後者為毀謗罪,問題在於「舔美賣台」一詞在法律上是否能切割為「舔美」與「賣台」兩詞,若能切割則公然汙辱罪與毀謗罪沒有交集,若不能切割則公然汙辱罪與毀謗罪有交集,我的法律見解傾向認定「舔美賣台」一詞在法律上能切割為「舔美」與「賣台」兩詞。
jun5238(jun5238) 於 2022-03-22 13:52 回覆:
公然侮辱是指言行粗鄙損人名譽,沒有前因,像是在討論某事那樣。粗鄙言刑則不涉真假判斷,以社會通念有損名譽為準,像你是豬,你是笨蛋,你是小三都是負面言詞,也可能使人名譽受損,至豬與事實不符則僅是巧合,假如對方真的很笨,或是小三呢?誹謗則須有前因,然後發表評論,且這個評論是對方感到名譽受損,然後司法也只審查前因所陳述是否為真,若真則不是誹謗。比如說你是小三,這是陳述事實,所以你錯了,這句是價值判斷,也就是評論(蓋有人或許以當小三為傲)。司法不審查負評,因為那是意見,為言論自由範疇,只審查你是小三真假,若假則為誹謗(真的也是誹謗,因為屬私事,非屬公評,請參【遭嗆「被尤清兒子玩弄退貨」 郭昱晴開戰酸民結果出爐】)。

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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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3:14
狗吃的屎要變法國餐是要靠擺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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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0:59
更正一下6樓留言,因此誹謗罪成立與否的條件是「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加上「陳述不真實」,談論法律時用詞一定要謹慎

叛亂團體國民黨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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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0:54
版主回應4樓所說的「蓋誹謗罪才有陳述真實與否的問題」沒有釐清完整的法律邏輯關係,判斷一個法律案例到底是誹謗罪或公然汙辱罪必須先確定是否「可能讓人信以為真」,若「可能讓人信以為真」不成立再來確定是否「貶低人格尊嚴」足以構成公然汙辱罪,因此公然汙辱罪成立與否的條件是「不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加上「貶低人格尊嚴」,若「可能讓人信以為真」成立再來判斷「陳述真實與否」,因此誹謗罪成立與否的條件是「可能讓人信以為真」加上「陳述真實」,因此誹謗罪成立與否不能以「陳述真實與否」來判斷。
jun5238(jun5238) 於 2022-03-22 11:37 回覆:
你的推論是新聞的內容,塔綠班司法應該是走這個流程。但依據個人對誹謗罪的小小認知,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妨害名譽」,即讓人覺得受到羞辱。但公然侮辱不涉事實真假,只要言語或行為是人公然不能忍受極可能成立,比如無由來罵人是豬,或舔共舔美。一旦舉出事實,即進入誹謗罪範疇,此時應先看所舉事實是否為真,也就是要有真的事實做比較,若比較不相符,即為有陳述事實且為假使人名譽受損的誹謗罪。故從前的流程是(侮辱)->有事實->誹謗;(侮辱)->沒事實->公然侮辱。塔綠班先射箭再畫靶,先告誹謗->有事實->沒誹謗->把事實部分略去->沒事實->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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