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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草菅人命女法官第四課:洪仲丘與江國慶誰冤?
2014/03/13 12:52:07瀏覽1677|回應53|推薦22

在【洪案裡的善意、惡意與人性】留言區,有網友對我這一段結論提出質疑,

萊茵堂主,我們知道普方老太太雖然選擇原諒,但是中國法外無恩,還是把集體虐殺案兇嫌,那幾個鄉下來的窮小子很快槍決掉。而洪姐洪舅還是洪媽,他們要的僅僅是洪仲丘被集體虐殺的真相,但是草菅人命的女法官硬是不給他,您說這兩者的人性哪個高,哪個低,範圍多大呢?可是我們台灣人性之高,保證令普方老 太無地自容,除開洪仲丘的洪媽,我請您再看去江國慶的江媽,還是尹清楓的尹媽,他們不但早就原諒了殺害她們兒子的兇手,江媽媽甚至連陳肇敏一天都不忍關, 還有喔,我們台灣人要國賠給江媽媽的一億,也都不忍跟陳肇敏要,這還算是一般的高。不過我認為真正偉大的是我們台灣人,我們不但不在乎誰殺了尹清楓,也心甘情願幫陳肇敏賠一億給江媽媽,毫無怨言。

這個網友問:版主,非常不幸,我剛好認識王彩蓮,而且跟她見過不下十次面,我怎麼不知道她原諒了什麼陳肇敏?不知道你的情報從何而來?

我說:更不幸的是,我也從不甘願幫陳肇敏國賠給江媽媽,說到這裡,我們其實都是被馬英九強姦的可憐人。

網友說:如果我有更好的辦法,願聞其詳

.

這篇文章就是為回應這位不知名網友而貼的,有人說我們應該永遠記住洪案一審三法官的名字,這個並不好記,即便只記一個丁俞尹,注音輸入法選字也要老半天。這人說因為丁俞尹等三個法官,像是變魔術,把"集體凌虐致死",分成"集體"、"凌虐"、"致死",

有沒有「集體」? 有!
有沒有「凌虐」? 有!
有沒有「致死」? 有!

然後,他們把「集體凌虐致死」變成沒有。

其實,在很久以前,還有一個比洪仲丘案更慘,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案子,那個主角就是江國慶(下文剪輯重編過)..

聲援江媽媽 冤魂請逕洽馬總統索命!
【2012/10/08】

【聲援江國慶母 200多人排「究責」】江國慶冤死,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人被控瀆職兩度獲不起訴;民間司改會認為國家企圖將「刑求江國慶致死案」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昨天號召兩百多人排出「究責」兩字,王彩蓮手稿指出,陳肇敏等人害死江國慶卻沒受到法律制裁,還領國家的錢,她沒辦法接受。每到雙十節想起兒子就特別辛酸;以前都是江爸爸奔走,過世的江爸爸 如果知道那些做壞事的人不用被追究,一定沒辦法接受。

待會兒,我要重述馬總統是如何極可惡,瞞騙欺負江家這個寡母的經過,給大家回憶一下,綜觀馬總統的施政,他的歷史定位,是真的如王建?說的,只有「無能」兩字?還是說,可以再偷懶一點,用一個字來表現..

騙!

而馬總統為什麼老愛做這種「半套」的改革?嘿!我也找著了出處,請看:『馬英九總統日前在「中華語文知識庫」啟用記者會表示,大陸說「吹喇叭」意思就是台灣的「拍馬屁」,這番說法很快引起大陸網友討論,許多大陸網友都說「沒聽說過大陸有這種用法」;復旦大學一位中文系教授認為,「吹喇叭」應該只是大陸某地方的特殊用法,無法通用全大陸。』

好的,在「聲援江母」的新聞裡,有個網友留言說江母是,「又要拿錢又要究責,錢吐出來」。我的老天爺,那個錢,雖說是馬總統給的,用的可全是我們納稅人的民脂民膏,本來只有幾千萬,馬總統大筆一揮,把冤賠改名叫刑事補償,為讓江母閉嘴,封口費馬上加到一億。江國慶不是我們殺的,殺他我們也沒升官發財,終身俸每月十幾萬,卻要叫我們出錢來賠,

我們才是真冤。

而江母與發起活動的民間團體,究責的對象也不明確,啥?國家?錯了!這個把冤殺江國慶的真兇全不起訴,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下公然吃案吃掉的人,明明就還杵在那裏,請再想一想,那個人是誰?

不知道?

欸!連要究責的對象也搞不清,難怪被人家騙,被吃得夠夠..我說:「報告馬總統,究責的對象搞錯了,是我們還活著的人有夠笨..

轉貼一篇江國慶案司法最新進度:

「北檢去年5月間偵結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江國慶家屬控告陳肇敏等人部分,因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處分。檢方及江國慶母親聲請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去年7月將全案發回北檢續查,要求北檢追查陳肇敏等人是否觸犯殺人罪。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我請北檢別再掰扯啥『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的鬼話了,您們都沒有信仰,不怕報應嗎?沒有一個殺人的,是以殺人為目的,然後讓你北檢說:Eureka!這裡真的有個以殺人為目的的有殺人犯意,被我辦到了。我說北檢啊,給您們再辦一百年,辦到人人發神經,辦進杜鵑窩裡,還不一定辦得到啦。我請您們跟我覆誦一遍,來..

升官發財是軍人最強大的殺人誘因

這樣子懂了沒?還記得馬總統上回對特偵組不起訴陳肇敏等的時候說,我們已經把江國慶平反,還江家人公道了,至於沒有人需要對冤殺江國慶的殺人罪負起責任..啊!原來是因為法條不好,追訴期太短了,回頭請司法機關檢討修訂。怎麼修了這麼久,還是辦成一樣的結果..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他馬的,大家是把馬總統當白痴,人人都在他頭上拉屎的,把他的說話當屁嗎?又,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甚麼時候變成了『已逾追訴期』呢?李念祖教授在中國時報去年五月三十的一篇觀念平台-江國慶案「刑不上大夫」?裡頭說:

『從事刑求者的人,既不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職務,刑求而來的自白又如何能夠成為追訴處罰的依據呢?若有一位平民捉到了竊賊,自為痛加刑求後,竊賊招供,取得 自白書再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能以之為起訴依據嗎?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法官能根據這自白書判決有罪並處以重刑嗎?檢察官與法官如這樣做了,難道還不構成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嗎?那位刑求竊賊逼供者,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該是犯「濫權追訴處罰」重罪吧!

而前立委徐國勇律師也曾在三立《大話新聞》表示,如果特偵組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那追訴期則有30年,質疑為何不這麼做?

於是我寫了一篇「冤殺江國慶 謝謝馬英九」,以此來請教同樣在五月三十日,寫了篇誰打著正義 冤案傷口灑鹽?發表於聯合報的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

『陳宏達說: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才可能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就能發現早在十五年前軍中不法真相。

陳檢察官,這就請問您,『既然陳肇敏等犯的是追訴期只有十年的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共罪,因為他們不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不能論以「濫權追訴處罰」的重罪,那麼,後來的軍事檢察官,據這個非法的,刑求來,不具辦案身分的陳肇敏等所提供江國慶的自白姦殺女童證據起訴,並由軍法官依照這個同樣非法的證據,將江國慶判死,然後被拖去槍斃的這段過程,算是甚麼呢?

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是不是具備「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身分呢?追訴期是十年?十五年?還是二十年呢?還是要等不管是十年二十年,等那追訴期通通都過了之後,又像個江國慶的冤案,再來究辦..啊,不好意思,那時漏了。查當時軍法人員皆犯濫權追訴之罪,可惜發現太晚,又過了追訴期..

您那麼辛苦,那麼具有同理心,嘿,這一群軍法人員,觸犯刑法的濫權追訴罪,您明明辛苦偵辦了一年,怎麼竟然都沒發現,這一會兒,您倒不用忙著出來講,嘿嘿...江國慶父子的冤魂歸來,可要認得這個人唷。』

現在我才知道,原來特偵組死命不肯用「濫權追訴致死罪」,算是惜皮要臉,還算知道羞恥的。怎麼同一個江國慶的案子,特偵組不敢用濫權追訴致死罪,改 用刑法西里呼魯的沒有罪辦完不到一年,換到北檢,這個案子的時間就已經過了濫權追訴致死罪三十年的追訴期?這..這難道又是馬總統的大法術..

「馬總統,聽說您有大神能?」是啊,

「那一億元,對您來說,只是一毛錢囉?」沒錯。

「那三十年,對您而言,只是一下子,對吧。」是的。

「馬總統,可不可以請您自己拿一億出來國賠給江國慶的媽媽..」沒問題~~等我一下子。

...

嗯,馬總統,這三十年倏焉已經到了,請您拿出一億來賠。

馬總統說:「你搞錯了,才剛過了一年,過完十六年而已啦。還記得我們上趟說要修法,避免以後再碰到江國慶這樣的案子嗎?

呀!記得呀,怎麼?難道馬總統您已經把那個追訴期修改了。

是啊,我找到了一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咦,有三十年追訴期ㄟ,時間太長,所以我先把它修改得短一點,修成十五年。這樣,就算再多碰上幾次江國慶的案子,也通通不用再怕了。

北檢偵結時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轉貼到此)

江國慶案,就是先被陳肇敏等,空軍反情報作戰大隊用各種慘絕人寰的手段刑求逼供,還教演一齣戲作為ENDDING POST,當陳肇敏來視察時,特交代江國慶下跪,陳肇敏就會救他,但是千萬一句話都不能說,否則就被槍斃定了。於是陳肇敏走到江國慶面前,江國慶噗通一聲雙膝跪下,磕頭如搗蒜,滿心期待眼前這位慈祥的空軍總司令能伸手拉他一把,救救這個年輕人的生命。可是陳肇敏冷哼一聲,搖搖頭就走了。後來江國慶送進軍審跟軍司法,毫無證據,全靠反情報大隊灌水電擊,跳剝皮八式等把錄影變黑的手段得到的自白,就認定江國慶姦殺女童,隨即推出去槍斃。

據陳肇敏事後追憶,他說,他還以為江國慶對他下跪磕頭是在跟他認罪哩。

大家以為江國慶的冤案到此就結束了嗎?還早的咧,這個冤案經過十五年,經監察院調查,檢方重啟偵查獲得平反,姦殺女童另有其人,江國慶是宰白豬一般被陳肇敏等凌虐刑求冤殺的,案子到這裡,真相總算大白,原來江國慶也跟洪仲丘一樣,是被軍方"集體凌虐致死"的,可是這個案子比洪仲丘更冤,因為馬總統不給起訴,

由特偵組指揮,承辦江國慶遭刑求不當取供案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永欽,經過近1年的調查,認定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的反情報部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但因本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

這裡建議可以想成洪仲丘今天被女法官草菅人命後的一審輕判。後來江媽媽不服氣,馬總統是根本撒手不管了,與不知道哪裡的檢方一起申請再議,以下可以視為洪仲丘案的二審,保證更讓大家跌破眼鏡喔,

北檢上午偵結,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欸,說起來,這群司法人員,來來去去的都是同一招,"自由"心證。專家說,人一旦是在說謊,同一件事,只要在不同的時間講,就會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出現,因為說謊用到的是語言區,不是記憶區,要把一個謊言記牢是很困難的。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到,當北檢第一次不起訴陳肇敏等人時,說的是「"強制罪"發生於85年,逾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因此不起訴。」可是第二次不起訴時卻說,「北檢認為陳肇敏等人"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已逾追訴期。

這有點像廣告你三杯燒雞,你三杯花雞,你三杯田雞那樣的你累了嗎?我是真的很累,這群司法人員用自由心證可以亂拗亂掰,逾不逾期,起不起訴,集體凌虐致死有還是沒有,這些通通隨他們高興,真箇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有的時候有的司法人員,還會外慚清議一下,把故事掰得跟真的一樣,但是泰半時間是根本經不起公眾輿論的檢驗,這時候他們就會脫下偽善的面具,露出猙獰臉孔,無神無鬼,一副隨時就要草菅人命的作態說:問心無愧不解釋。

對了,這個網友,你問我有甚麼更好的辦法?一直寫,就是我最好的辦法了,如果電子墨水可以寫死人,相信我,江國慶跟洪仲丘的沉冤都已昭雪,如果不能,至少能讓我在這個瘋狂的貪腐國家,保持腦袋清晰,活得還像個人..

而今爾後,庶幾無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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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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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05:09
版主啊;

最近的多個司法判決,很明顯是越來越[肆無忌憚],這是國之大難將起,
司法先行的徵兆...

判決不會太困難,拋開私心即可不在乎別人的肚皮隔阻;

以SEC的標準,高國華是[炒作股票共犯]是確定的.但[炒作股票]一定要
有證券公司compliance人員共犯,及目標公司高層行政人員共犯配合才
可以[炒作]成功. 至於黑道,是犯了恐嚇取財罪.

而鼎王,陳世明的[股權被騙]是民事糾紛,跟SOGO股權事件一樣,[文宣食
材做假]是欺騙消費者,是詐欺取財罪,是公訴罪.陳世明的[我被也是消費
者的某人騙股權,所以我可以加倍奉還騙消費者.]意思說法是完全不知所
云..

洪仲丘案,版主[可是我認為錄影畫面根本是保護269旅沒殺人的證據,卻
給自己毀掉了,下一個法官萬一要判死罪,看269旅拿甚麼出來證明自己
沒殺人]說的最智慧.

江國慶案,我的懷疑最有可能;[空軍作戰司令部集體栽贓滅證掩護真兇]

[頂新魏家],輸送上市公司味全利益到私人公司頂新,是背信罪.

[大統],詐欺取財罪+二級謀殺罪.
...
...
美國幼稚園第一天,老師就教小朋友;[千萬不可以理陌生人]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4 07:19 回覆:

呼,C兄,又上了一課。難怪連金庸都要在飛狐外傳最後嘆氣:要明白別人的心,那是多麼的難呀。洪仲丘如果不是少不更事,怎麼會在沈威志和善的笑臉鼓勵,來,放心給連上長官抓耙,我都不會洩漏..卻在隔天把該連軍士官內務整個操翻,讓全542旅軍士官弟兄們上下一心,非要齊將洪仲丘這個抓耙仔在離營前殲滅?

廖玉蕙說:更下三濫者酒、色、財、氣樣樣精通,結黨營私、藏汙納垢,國家機器儼然黑社會,先用「說實話者可得到保密」引蛇出洞,套出實話後,再洩密讓集體霸凌來殲滅這些正直的人,這是何等齷齪!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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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05:06
11樓的幻滅9樓非cjs8樓非版主的先生小姐;

[何昔日之芳草,今直為蕭艾也?豈其有他故焉,莫好修之害也!];這是大
一時就貼在我宿舍書桌前的醒己之言,唉,沒能好好修之,而讓芳草都在
斜陽外,確實汗顏...但是啊,就算是蕭艾,也有驅邪功能留著的呢!

[美其名為偵探,其實是抓著一根稻草]的形容是"求生",要用[美其名為
偵探,其實是摸著一根象尾]才是形容"蹩腳".

一個人缺乏自省的認知和道歉的勇氣,嘴巴講的再漂亮,也是胡說八道
而已..;

[本來以為可以依法論法,就事論事],這是您送自己稻草人說法,從您不
具名踏月而來,對我的開宗明義就是;

王曉波是作賤台灣人,還是為台灣人尊嚴奮鬥?
http://blog.udn.com/jun5238/11438384
9樓.
2014/03/02 22:32
[cjs,你是不是被打趴了,跑來這裡討救兵啊?]

這是論人還是論事? 真要跟我論事,我格裏幾乎天天都有事需要您論..

幻滅
不忍卒睹
2014/03/13 21:45
本來以為可以依法論法,就事論事。

原本我抱著那麼高的期待~

我不“領俸辦事”
亦不“釣魚謀利”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3 22:17 回覆:
^^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3 23:07 回覆:
我想,如果有人說跟洪母見過十餘面,又覺得女法官判決適宜,難免會讓人想成政戰主任或范佐憲這一流的,萬一洪母又得到國賠..老子曰: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只是善意提醒您別讓人誤會,別多心。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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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3 19:21

張花冠涉貪案 檢方:事證明確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涉嫌向廠商潘忠豪收取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被嘉義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在庭上表示,被告張花冠支領國家薪水,還去向廠商收錢,已破壞公務員的廉潔性及不可收買性。

他說,被告收取金錢時,明白答應潘忠豪一定會盡力協助他;潘忠豪有交錢委託辦事的想法,被告也有收錢辦事的想法,「這不叫賄賂,什麼才叫賄賂?」劉達鴻表示,潘忠豪用「借款」的模式向公務員行賄,早在民國92年到93年間向當時台中縣政府申請開發彼得潘休閒農場,時任台中縣政府建設處副處長賴英錫就以相同模式索賄。

他說,賴英錫向潘忠豪陸續開口借款,沒有約定借期跟利息,也沒有任何借據,經台中高分院認定賴英錫乘機向潘忠豪索賄,因而判處賴英錫8年有期徒刑。劉達鴻指出,根據資料,被告前後匯款給潘忠豪高達4469萬元,這跟潘忠豪講說被告還他3560萬元,差了900多萬元;跟被告說自己還3960萬元、也相差了500多萬元,金額根本兜不攏。

他說,如果連這種已經非常明顯的貪瀆索賄案件都不能被定罪,以後政治人物是不是會更猖狂無忌憚,一概以借款為名義索賄,這叫依法行政的公務員情何以堪?

咳...

合議庭:只是像「吃違規攤販沒取締」新北地院合議庭判決許瑞山等官警無罪,主要是認為檢方未提出積極事證,且官警發現賭場未查還參與賭局,如同警察到違規攤販吃東西而未取締舉發,不能因此認定有圖利包庇的犯行。

合議庭指出,此案的賭場算是家庭麻將場;一般而言,家庭麻將收入來源大都來自賭客抽頭金,而非如職業賭場需要大筆資金為後盾與賭客對賭。許瑞山、鄭富禎雖分別提供兩百、一百萬元給賭場業者並每月收利息,但檢方並未積極舉證資金與投資賭場有關,僅能證明兩人借款收息

法官表示,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查賭是涉案官警主管或監督事務,並以高階警官身分當賭場「門神」,圖利賭場。但經查,查賭並非涉案官警主管或監督事務,他們雖現身賭場,有些人還參與賭博,仍不能就此認定有直接故意圖利賭場的犯行。

法官指出,依最高法院見解,包庇需要積極行為,而非消極的縱容或不取締。檢方並未舉證官警有通風報信或以中高階警官身分阻撓查緝等積極包庇行為,因此不構成包庇賭博罪。法官舉例說,警察休假或執勤,到違規攤販吃東西卻未取締,或到違法電玩店打賭博電玩而未查緝,可能只是為了單純在滿足個人欲念,也可能只是違紀而未達犯罪。

我說檢察官啊,你只能證明【兩人借款收息】,ㄚ你可有積極證據證明【資金與投資賭場有關】,啥,張花冠沒投資賭場?那就更不能證明【資金與投資賭場有關】了,我說檢察官ㄚ,這只是像「吃違規攤販沒取締」,懂了沒?

欸,說起我們台灣貪腐立國的司法,天天都有爆笑點!


非cjs
善意提醒
2014/03/13 18:41
還有啊,你會不會退步了?
我之前說過我喜歡版主,其實我是說真的。所以我說話的語氣刻意和緩留一手,避免太單刀直入或多說;而且事涉她的隱私,我也不會多透漏什麼。因此你在推敲起語氣,竟然還算起字數及標點符號數,美其名為偵探,其實是抓著一根稻草。玩玩福爾摩斯遊戲可以,如果要下結論就不免鬧笑話了唷~~

非版主
合成謬誤、訴諸人身謬誤、、
2014/03/13 17:46
1,cjs,三人行必有我師焉。
如果你同意這句話,再加上你跟版主不是同一人,那麼這句話即為成立。
閒話不多說,上課了!!

2,我為什麼會來呢?其實是應你的要求遛遛看。
結果,像這樣慘不忍睹:

版主提出的『國軍反情報大隊或馬英九的法務單位負責協調王彩蓮的聯絡人啊』
這個叫做『訴諸人身的謬誤』。

請參
http://zh.wikipedia.org/wiki/訴諸人身
訴諸動機、罪惡關聯、、等部分。

版主犯了這麼低階的邏輯謬誤,出人意表。

你不是說版主如何如何嗎?看來也不過爾爾。

3,此外,
我在別的版看到有藍營批評別人者為收錢辦事的,想不到竟然到了這裡還是看到幾乎一模一樣的話。
換個立場,內容一樣。
我不禁莞爾與感嘆。


4,另外,版主堅持有集體、有凌虐、有致死,所以呢?

籃球隊、棒球隊裡面具有好手,所以就一定會打勝仗嗎?
鍾楚紅的嘴,加上王祖賢的眼睛加上林青霞的鼻子,就會等於是美女嗎?
有個男人、有個女人、共處一室,就一定要產生火花嗎?

這個叫做『合成謬誤(Fallacy of composition)』http://en.wikipedia.org/wiki/Fallacy_of_composition
英文版的寫的比較清楚。


5,cjs,我終於看到你的推理像點樣了。涉及她的個資及生活,恕難奉告。


6,『你要怎樣嗎?』好兇的口氣啊~~

『何昔日之芳草,今直為蕭艾也?豈其有他故焉,莫好修之害也!』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3 19:00 回覆:
我想這一篇我就不回應您了,本來就是應您所請而寫,如果回到後來,變成反對為洪仲丘跟江國慶申冤,那就糗了,另外C兄啊,鼎王的案子我是愈看愈不懂,好像是說有個有錢人,碰到一個懂法律的,然後就被如何那樣,一開始我總是想起一種海蟑螂,後來又想到高鐵炸彈客那個律師,也是為了啥股權被吊照而生氣,繼而想到高國華的案子,學生的家長剛好是營業員,這個年頭,人心隔肚皮,如果有點錢,一億兩億的,陌生人一直跟你碰面,那可千萬得小心唷

karsan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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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3 17:16
每一個人見解不同,寫這麼多不代表你的觀點就是對的,事實到底如何也不是用情緒可以製造出來的,只能說是發抒想法和情緒而已.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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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3 15:52
版主啊;

非常不幸---加強語氣,
我剛好認識王彩蓮---認識有好幾種,主要種類是;親戚關係,朋友關係,業務關係
                   (又可細分).
而且跟她見過不下十次面---親戚朋友不會用次數來形容彼此關係,這樣寫,只有
                         業務關係可能.
我怎麼不知道她原諒了什麼陳肇敏---不知道是不確定的模糊用法.

[版主,王彩蓮跟我說過,她絕對沒有原諒陳肇敏]才是親朋好友認識的用法.

[國軍反情報大隊]也不會這樣寫,第一;不用第一人稱(我).第一;不會曝光管道
(見過不下十次面)....畢竟我也幹過[國軍反情報大隊]外圍份子.

也不是[法務單位],法務單位不會用[認識][見過]來舉證.太弱了.

至於到底是什麼,38個字4個標點符號,資料太少,我還在研究中...

台灣之X
2014/03/13 15:10

台灣之父搞死了江國慶

台灣之子根本理都不理

反而香港賣台馬翻案

台灣綠色蒼蠅版主還在這嗡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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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3 14:27
2樓非版主先生小姐;

又來了;[版主好自為之]...唉,版主不好自為之的話,您要怎樣嗎?

[OOO好自為之],通常是老師對學生,長輩對晚輩,朋友絕裂時的教誨辭,或是
執法人員對嫌疑犯的威嚇辭,或是高級黑社會斯文的迫力辭..您是哪一種?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3-13 14:37 回覆:
C兄,這位網友自稱「非常不幸,我剛好認識王彩蓮,而且跟她見過不下十次面,我怎麼不知道她原諒了什麼陳肇敏?」可是看他的發言,跟從沒見過王彩蓮,也完全不識得江國慶與江父的我,觀點天差地別,會不會是國軍反情報大隊或馬英九的法務單位負責協調王彩蓮的聯絡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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