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銀正雄沒寫洪案一審後的評論,只好把聯合報比銀正雄寫爛到上千倍不止,中時想都沒想找去開專欄的政論勉為其難給大家短評一下,因為還有好幾篇要問無慚無愧女法官的文章寫完未發,這篇也不知道排不排得上,先記在此,
洪仲丘案:從家屬止痛到社會療傷 | 社論洪仲丘案一審宣判,引發兩極爭論。從洪家和白衫軍的角度,覺得判決過輕,法院廉價踐踏人命,並指責這是司法「最黑暗的一天」;但在一些專家及民眾的眼中,則認為從依法究責的觀點,這樣的判決應屬適當,法院在萬眾矚目下不可能曲意護航違失軍官。
洪家至今無法走出喪子之痛,自然難以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因此必定繼續上訴,務求將凌虐者科以重刑。相對的,被判有罪的軍人則聲稱他們並無害死洪仲丘之意,也要為無罪爭取上訴。在司法天平上,這是雙方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兩造可積極爭取的公道。
雙方的勝負關鍵在於,洪家能否在洪仲丘遭虐死的事實上發現新的事證或人證,這當然是一項艱難的挑戰。洪仲丘去年受虐致死,輿論群起攻伐,當時軍中許多同袍 挺身檢舉,或明或暗提供了各種線索;這些事實均公諸於世並記錄在案,誰也不可能隻手遮瞞。後來案件移轉司法調查,檢察官亦全面清查了涉案者的聯絡和犯意, 從洪仲丘被操到身亡的各項行政環節應已鉅細靡遺。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爭取上訴法院以不同罪名對被告從重量刑,似難將案情翻轉到使罪名集中於一人身上,說某 人就是主凶。
也因此,誠如洪慈庸之泣訴「一條命只判六個月」,令人悲憤難填;不幸的是,洪仲丘喪命的真相恐怕就是如此:這是一連串軍中官僚作風及霸凌成性的劣習所造成 的意外,並非有特定人員意圖置他於死地。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官稱此案「沒有惡意」、「不是凌虐致死」,在語意上固顯得粗疏;但一審判決十八名被告分攤七 年的罪責,重點就在查不出有人要「加害」洪仲丘,認定他是死於意外,而非謀殺。
有人認為,若此案當初交由「軍法」審判,被告刑期必然較今天的「司法」為重;那樣的話,洪家今天即不致在此抱怨司法不公了。這種吊詭說法,不僅反映了社會 看待正義的「蹺蹺板心理」,也反映了人們看待司法的工具取向。試想,正因為洪仲丘事件,才促成了軍法審判的廢除,這樣進步的制度變革,應視為洪案帶給社會 的正面影響。而如果民眾先前相信司法比軍法更公正透明,俟判決結果揭曉,卻又因不滿而指責「司法黑暗」,甚至覺得「還不如回到軍法審判」,這豈不是一個毫 無信念、唯個人利益是問的社會?
深一層看,洪仲丘之死不唯為洪家帶來了難以承受的悲傷,對台灣社會也造成了難言的創痛。例如,輿論對軍中不當管教發出連串檢討,民眾對洪家遭遇產生義憤而 有了白衫軍的上街聲援;此外,包括軍事審判驟然取消在移撥司法的過程中產生的種種適應問題,如林毅夫叛逃等爭議性案件的處理出現奇怪落差,如軍隊形象受到 損傷而導致募兵制至今困難重重等。可見,洪仲丘案對台灣社會的影響,已不只是一樁凌虐事件的追究而已,而是心理上、制度上和價值上的多重衝擊。
也因此,洪仲丘案的審理,不只是司法答覆一個受創家庭追求公義的問題而已,它也肩負著協助社會尋求療傷止痛的責任,更是司法部門證明自己有能力定紛止爭的 機會。老實說,民眾不會相信司法有辦法面面俱到討好各方,那恐怕也不是司法存在的目的;但面對這樣一個沸沸揚揚的案子,一方面是哀痛欲絕的家屬,一方面有 慣於煽情的名嘴,一方面有揚言再起的示威者,另方面則是期待制度理性的民眾,司法恐怕沒有多少投機的餘地。
在熟悉司法事務的專家看來,這次洪仲丘案的審理,一審法官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沒有做出討好單方的判決,誠屬不易。但許多人對此結果感到不滿,也意味罪刑 法定、罪疑惟輕、舉證責任等刑法的最基本原則,仍未在民間普遍生根植基。這部分,在洪案日後的上訴交鋒中,也許能獲得進一步磨合與釐清。
無論此案將進行多少回合,希望洪家的喪子之痛能逐漸平復,社會的心理衝擊能得到療癒,而司法接收軍法的期待得以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