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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21:16:58瀏覽2264|回應9|推薦5 | |
明明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政論節目還能一直吵。侯副說沒叫人去關說,文大案也不關朱立倫的事,還硬要栽在他們身上。 對於侯副,文大案就算有錯,也只是違規使用,離違法還差著十萬八千里,他幹嘛為了一件違規的事,叫他的好同事冒著掉烏紗帽的風險去跟國民黨最大的政敵柯文哲做關說,要台北市把它就地沒違規呢? 就算真有這麼荒謬的事,柯文哲又為什麼要幹?新北市官員的烏紗帽是帽,台北市官員烏紗帽就不是帽? 所以這個文大案關說疑雲,在我來說,就很清楚了,那也是我在侯副文大案,建議他快刀斬亂麻,學一下對手選戰的方式,告一些人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第二篇評論說的,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受訪指出,該建物確實屬集合住宅,且在民國101年建管處前往檢查時發現是學生使用,就要求提高公安規格,而都發局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至於後續如何處理,仍在研議。 好的,從林洲民的說法可知,台北市在民國101年就知道是學生在使用,還要求提高公安規格。而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這難道是說不能當住宿住宅嗎?當然不是!因為假如101年就知道是住宿住宅,當時不去處理,就已經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第六條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一年後再發公文仍不處理:【而都發局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 乃至這件事一拖拖過六七年,那就不只是圖利已遂未遂,而是犯了更重的瀆職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北市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了文大宿舍案。 而更重要的是,這個文大宿舍,又不是侯友宜在經營,他是公務員,依照公務員的相關法規,不能經營商業。所以這個案子本質上,是台北市有無涉及更嚴重之刑責,以及台北市議員是否監督不力,怠忽職守的問題。於侯友宜何干?(轉貼【侯友宜應告文大案意圖使人不當選!(二)】到此) 就如同我在上文的推論,文大案本來就跟侯友宜個人無關,就算也錯,還只是罰錢,或是解約的問題,一點都不需要為此承擔更大的成本或風險找人去跟敵人的手下關說,何況侯還正在跟人競選人口最多的市長位子哩。 唯有這些新北市的官,他們本來是台北市的官,政論上明明很多名嘴都屢屢提及,還是當時承辦或簽發侯副文大案沒有違法(只違公安並因此罰了一些錢)公文的官,當台北市顛倒當時的認定,改認文大案違規時,來,請大家跟我複習一下, 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第六條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這是公務員的重罪,不是鬧著玩,罰罰金就能了事的。也就是說,這幾個搞出文大案關說疑雲的新北市的官,自己就有充足的動機,想回從前的老東家,跟從前那群老同事聊聊天,敘一敘舊,一切就如台北市的官備忘錄所記錄到那樣,這個理路如此清楚,再有人要誣攀,需留神是否涉及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的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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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