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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7 08:49:13瀏覽2193|回應8|推薦6 | |
剛看聯合報黑白集【一粒麥子落在地裡】,才知道不到台灣,不知道文革還在搞的,台大校長也還卡著,管爺還在待業,甚至新教育部長也仍懸缺。由蔡英文的拔管案可知,對她而言,【管中閔是台灣大獨董、張善政台灣大董事、蔡明興也是台灣大副董事長,這裡面的利益衝突及迴避是非常不避嫌】,這完全是思覺失調,顛倒台灣人常識與價值觀的一種說法,她哪管旁人如何物議,她強就是強的,甭說只是拔個區區大學校長,教育部長要缺到何時,她也一點都不在意。始知, 邏輯真的不能靠白癡搞定。 果不其然,蔡英文的政治黑手繼染指名目上的台灣最高學府後,又把之伸進實質的台灣最高學府了... 大群館宿舍風波 文大:不實指控汙蔑文大與教育部 這段聲明稿很長,就是說文大宿舍案一切合法,不過我們再把有爭議的,好像被名嘴說成多黑,有人在關說的那一部,參酌主管機關最新說法,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受訪指出,該建物確實屬集合住宅,且在民國101年建管處前往檢查時發現是學生使用,就要求提高公安規格,而都發局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至於後續如何處理,仍在研議。 好的,從林洲民的說法可知,台北市在民國101年就知道是學生在使用,還要求提高公安規格。而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這難道是說不能當住宿住宅嗎?當然不是!因為假如101年就知道是住宿住宅,當時不去處理,就已經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第六條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一年後再發公文仍不處理:【而都發局102年的公文也未提及該處可當成住宿住宅】 乃至這件事一拖拖過六七年,那就不只是圖利已遂未遂,而是犯了更重的瀆職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北市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了文大宿舍案。 而更重要的是,這個文大宿舍,又不是侯友宜在經營,他是公務員,依照公務員的相關法規,不能經營商業。所以這個案子本質上,是台北市有無涉及更嚴重之刑責,以及台北市議員是否監督不力,怠忽職守的問題。於侯友宜何干? 這就好比台大拔管案,是教育部依法先派人去參與遴選,遴選出管中閔後,竟說是遴選程序瑕疵,管爺選上不算。文大宿舍則是台北市都已派人去場勘,還出具公文了,這個場勘跟公文的效果,就是文大聲明書所稱,一切合法,也有很多文大學生在此住過,豈有後來台北市再說非法的餘地。讓文大跟這些學生都成了共犯,住宿不合法,大學要重念..蛤?我是想成日後若有一個文大住宿學生要選市長或當校長,蔡英文要如何拔掉的腳本上去了。 簡言之,當有任何名嘴,把文大案抹上侯友宜,講得好像奸商是他,或者直接把他類比成奸商,這就顯係觸犯選罷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這些名嘴在電視上製造假新聞時,切勿自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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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