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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23:36:34瀏覽3236|回應8|推薦10 | |
有鑒於假新聞、假消息猖獗,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條文,新增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終於明白蔡英文要抓在野黨假新聞的由來了 (附標:終於明白媒體稱在野黨好弱的事實了) 將蕭曉玲類比為洪素珠 王欣儀開庭不認罪、難道歉 所謂罪刑法定,是指有法律明定者才能處罰,按誹謗罪規定 對公眾傳播不實之事使人名譽受損者謂之。 簡單的說,這個法條成立要件有二,大前提是「對公眾傳播不實之事」,並因之造成「使人名譽受損」。茲舉一例,某甲告乙稱其討客兄誹謗,大前提是「乙稱其討客兄」,並因之造成「使甲名譽受損」。若甲沒討客兄,乙誹謗成立。若甲確有討客兄,乙為陳述真實之事者,不罰。唯討客兄為私事非屬公眾之事,又改為要罰。 這要畫成條件圖就清楚了。 明白誹謗罪定義,回頭看看這個案子告得有多好笑, 蕭曉玲在庭外受訪也說,「妳要監督市政是妳家的事,但不能把我當作你監督市政的棋子,對我個人名譽造成傷害,害我還要開記者會澄清我不是這樣的人」,「洪素珠是怎麼的人,大家都知道,是中性名詞嗎?」 可見蕭告的是把她比成洪素珠。 而王欣儀則說: 蕭不適任教師的理由也明列在判決書中;「洪素珠」也只是中性名詞,並非謾罵侮辱人的字眼,新聞稿也是寫蕭「曾任」而非「現任」台北州長,她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有經合理查證,目的是要監督市府,並非針對蕭。 新聞記者下的標題更是「將蕭曉玲類比為洪素珠 王欣儀開庭不認罪、難道歉」 可見相關人等,都以為這個誹謗罪是告言論自由中屬於評論「將蕭曉玲類比為洪素珠」的這一塊。但是王欣儀為何又說, 陳情是確有其事,只是新聞稿未原文照錄 這句話的內函,與被告誹謗毫無相干啊?往前回溯後才赫然發現,原來這是北檢告的, 台北地檢署查出並沒有家長陳情,今年4月將王起訴; 也就是說北檢告北檢的「沒有家長陳情」;其他人以為是告「將蕭曉玲類比為洪素珠」是其他人的。 鄉親啊,這像不像北檢以歪曲割裂誹謗罪法條,使人犯誹謗罪啊?像這樣的北檢告法,不是該由北檢先舉證「沒有家長陳情」說成「有家長陳情」(請想成「沒討客兄」與「有討客兄」)是怎樣誹謗到人。把大前提跟結果產生確然的因果關係,再來舉證這是王欣儀的真實惡意,即明知「沒有家長陳情」故意捏造為「有家長陳情」? 因為這樣告誹謗實在太難看又太好笑,像是待會兒我就要公開提告蔡英文誹謗,蛤?她..她不是惜言如金又神隱到爆,版主竟能從她絕少的公開講話聽出她有誹謗?不會是假新聞吧?請看: 談吳音寧風波 蔡英文:應有人協助她政治攻防 來,大家自己看,蔡英文這裡是不是也說了「有人」(請想成「有家長」)?然後還沒有因果關係的造成我名譽嚴重受損...蛤?這很簡單,只要我轉貼自己寫的這篇「請蔡英文立即停止製造假新聞傷害中華民國」(按:裏頭有很多段形容蔡英文如何把本人當成白癡的論述)就行。而且,信不?在我告完誹謗後,北檢也找不著蔡英文說的那個「有人」是誰。 因為要箝制在野黨議員的言論自由,使其噤若寒蟬,若還用誹謗罪來深文周納,常會被一些網路酸民隨手破解,反秀出這個政府無恥沒有下限,讓蔡英文更加難堪。這才痛定思痛,非要叫綠委速速發明一個開萬國未有之奇,搞出民主國家沒人聽過,快被她笑死掉...那個全新的「假新聞」法,以絕後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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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