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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無罪定讞超越509號釋憲文(下)
2017/11/03 19:28:24瀏覽413|回應2|推薦0

延續上篇「段宜康無罪定讞超越509號釋憲文(上)」所談,原想一鼓作氣的把兩個詭異處談完,可惜光是談第一個詭異處,即幹嘛小老百姓的意見,都是被蔡英文司法當作陳述事實,叫小老百姓證明那些意見為真,又自稱是「對外散布無法證明為真實的文字」,小老百姓當然證明不出,也不管509號釋憲文對證明不出的「事實陳述」還有嚴格規定,「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通通判得小老百姓屁股開花,死去活來的誹謗罪定讞。

就談到超過一般格文的篇幅,只好寫成兩篇,這樣大家知道我這篇要談的,就是第二個詭異之處,即段宜康一審有罪,二三審改判無罪並定讞,是如何駁倒一審有罪理由的說明,請大家先看到一審判決書有罪的理由說明,

..詰之證人即告訴人指稱:該次彰化縣縣長選舉期間,除事後知悉蕭景田曾參加其競選總部成立之活動外,伊並無與蕭景田有任何接觸,蕭景田亦未給予任何金錢援助等語(見選他卷(一)第15、51頁、本院卷第86至88頁)。證人蕭景田亦於偵訊時證述:伊於該次彰化縣縣長選舉期間,因與告訴人父親為舊識,雖曾至告訴人之競選總部致意,惟並未以金錢支持任何1位候選人,...難認與該次彰化縣縣長選舉相關,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所指蕭景田為告訴人之金主一事屬實。

5.被告雖以彰化地方傳言及蕭景田曾參加告訴人競選總部成立活動等節為其言論依據,..惟競選期間各方人士出入候選人公開選舉活動,其原因本非僅一端,證人即告訴人亦結證稱:競選總部成立活動係供不特定人參加,當日包含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人士及各地鄉親均有出席,伊僅事後聽聞團隊人員轉達蕭景田到場一事,當日並未與蕭景田有任何接觸等語(見選他卷(一)第51頁背面、本院卷第86至87頁),故難僅憑蕭景田現身告訴人選舉場合一事,即逕予推論蕭景田確有金援告訴人之事實。而被告除事先未向告訴人及蕭景田本人求證外,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能提出其所謂「彰化地方傳言」之具體來源基礎供本院審認,..被告顯未依其能力踐行合理之查證義務,難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內容為真實。而在民主政治公民社會中,選舉期間內人民對於候選人之人格、品德、操守及政見等公共事務進行辯論,有助於增加對候選人相關作為之瞭解認識,固屬言論自由之核心保護價值,應給予最大程度之尊重。然若行為人所發表之言論係針對候選人之品德、操守或人格特質所發之質疑甚至攻訐,卻無法提出合理之來源基礎,僅憑主觀推測、杜撰或聯想,再公然以貶抑之言語散布、傳播此具體事項,即難認屬憲法上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標的。是被告未於發表言論前查考其指謫內容之真實性及消息來源之可信性,僅依無從證實其存否及真偽之地方傳言及與其指謫事項無明顯關聯之資料,即憑其主觀臆測,率予對外指稱告訴人收受蕭景田不當資金援助之事,達於貶損他人名譽及影響選舉公正性之程度,實難謂被告係基於善意而發表本件言論。被告上開所辯,洵無可採。(轉貼段案一審判決書到此)

這段判決書的意思是,段宜康在臉書是做事實陳述,而法官也查明沒段宜康說的那些事實,是屬於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該辦的事,而且段宜康此時也未依照509號釋憲文「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提出其所謂「彰化地方傳言」之具體來源基礎供一審法院審認,這裡值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要真是段委員的好朋友,「邱、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說謊誤導他」,怎麼會拖到一審判有罪後,二審宣判前才勇敢的跳出來作證呢?噗哧,我是想成「邱、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拖到二審才出面」。我怕大家不知道這種一審不證二審證的作證法有什麼問題,特別轉來一段趙籐雄一審不證葉世文貪污,二審前趕證葉世文貪污的新聞評論,

在法治時報【烏龍檔案─高院庭長劉嶽承判趙藤雄緩刑顯然濫用裁量權 ─以最高法院闡明的「認罪之量刑減讓」意旨觀察】談到,因行賄罪屬不得上訴三審案件,趙藤雄的「認罪時點」已是訴訟程序的終點,依「 認罪之量刑減讓」觀念觀察,此時認罪,毫無訴訟經濟效益可言,即使審酌悔意,恐怕也是「企求輕刑僥倖之心」遠多於「出於真誠悔改之意」..以及,陳振宗涉偽造有價證券案..是於判決後見事證明確 ,難以翻案,才認罪請求輕判,假如上訴審法院以其犯罪後態度有別,率將刑度減至最輕,非但有礙司法效能,更易啟僥倖之心

好的,大家只要知道趙籐雄在上一個動搖國本的弊案,二審前作證葉世文有貪污,法官趕緊把趙董依作證貪官且深具悔意改判兩年並緩刑五年定讞,現在大家看看趙董又來另一堆弊案,有悔意麼?而這個高院法官也趕緊跑去當院長,以及葉世文因此被多判的部份被發現是違憲(沒給詰問權)發回重審就行了。而且趙董在葉案的一審法官明明早警告趙董不得偽證,後來二審翻供也沒人理,就知道一審與二審舉證不同問題實多了。

像這樣證據確鑿,最起碼比起智識沒那麼高,假如有的話,幹嘛段宜康不是當記者賣電池,而老百姓不去當立委呢?的老百姓被告誹謗罪證強度高多了。蔡英文的司法二三審要如何絕地救援呢?請看二審判決書:

審諸上開證人邱創進、林煥宗、黃上揚證述內容,證人邱創進、林煥宗、黃上揚均表示被告於發表前開臉書文章前即有向其等求證過「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參選第17屆彰化縣縣長選舉」、「蕭景田為黃文玲選舉出錢出力」是否為真實,而就上開事項證人邱創進、林煥宗、黃上揚均向被告表示確有聽聞其事,證人邱創進、黃上揚均明確指出是聽聞自告訴人之父親黃石城所述,證人林煥宗則指稱係聽聞自證人即告訴人之堂兄黃上揚所陳...足見被告辯稱:黃上揚所講蕭景田「出錢出力」,以其理解,蕭景田為彰化縣第一大財主,「出錢」一定不是一般的小數目(見本院卷第495頁),尚無不合,則被告依上開各情,認蕭景田支持告訴人之參選,應係提供部分參選經費之捐助,進而認蕭景田係所謂之「金主」,顯非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具有實質惡意。(轉貼二審改判無罪的判決書到此)

所以我們知道,原來二審這裡,是把證人作證都是聽來的故事,當作事實,然後再讓段宜康以其自己心證理解的..也就是依據事實陳述來做成的評論,可是當段宜康進而認為蕭景田係所謂之「金主」,注意喔,認為?不就是指一種意見麼?把它寫在臉書於選前公開出來

「黃文玲...竟然共用一個金主」

卻又變成了一種事實陳述,這樣才能依509號釋憲文,說成「顯非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具有實質惡意」。

易言之,這就像是蘋論「不禽不獸的總統」一文說的:森林裡走獸召開大會,邀請蝙蝠來參加。蝙蝠說:「我不來,我不是獸類,我是飛禽。」飛禽開大會,也邀蝙蝠與會。蝙蝠也拒絕,說:「我不來,我屬於獸類。」於是飛禽走獸互相走告:「以後開會不要找那個不禽不獸的東西。」

當蔡英文的司法一審判段誹謗有罪時,二三審說「黃文玲...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不是評論,而是事實陳述,還是509號解釋的那種「顯非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具有實質惡意。」可是當二三審說成是在陳述事實時,一審卻早查的清楚明白「黃文玲...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不是事實。蔡英文的司法就是這樣,可以把眾人的意見當做事實陳述,把綜合眾人意見的段文當依據事實做成的評論..直到「進而認蕭景田係所謂之金主」時,卻又自己再把這段糊里糊塗的描述,解釋回509號釋憲文那種特殊的「事實陳述」。

卻在對付小老百姓時,把人家百分之百,千分之千的評論,全當在做「事實陳述」,還渾然不顧509號釋憲文對「事實陳述」的延伸解釋,只要小老百姓自己分不清說的是事實還是評論,也根本解釋不出「無法證明為真實的文字」那個評論是真實陳述時,就以誹謗罪但書把該小老百姓一審或連個兩審的有罪馬上定讞。

鄉親啊,大家說說,蔡英文的司法判誹謗,不像是在放屁嗎?我這不是說蔡英文的司法只會說謊騙人,因為所謂的放屁,是有她的方向性與目地性的,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可以讓段委員繼續當著委員,把誹謗罪從一審有罪逆轉成二三審無罪的定讞可以,要讓台灣所有老百姓言論限縮,感受綠色恐怖的寒蟬效應,不敢再對蔡英文奢華治國指三道四,把他們的意見羅織成陳述事實,再撇開509號釋憲文,讓他們因證明不出所言為真的一審兩審就能誹謗有罪定讞,也絕無問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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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0894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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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包
2017/11/03 20:01
段宜康案讓我們看清司法真面目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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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19:31
52,狗以為骨頭是屎有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