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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無罪定讞超越509號釋憲文(上)
2017/11/03 12:18:09瀏覽533|回應2|推薦1

日昨新聞說:

爆彰化縣候選人共用金主 段宜康無罪確定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期間,在臉書指稱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蕭景田,黃告段違反選罷法。段一審被判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二審改判段無罪,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為段己盡合理查證,未逾越憲法言論自由範圍,屬適當評論,判決段宜康無罪確定。

按主張常態事實者,就其事實無庸舉證,主張變態事者,應就變態事實負舉證義務,此為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大家知道,自蔡英文上台之後,台灣的言論自由受到極大限縮,簡單的說,我看到的都是被告誹謗一審若有罪,二審就有罪定讞了,光說不練假把式,馬上舉兩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臉書發文內容遭告誹謗 陳育賢判拘役】
曾散布前總統馬英九不雅照的獨立媒體記者陳育賢,1年前在臉書轉貼「支持朱立倫參選總統後援大會車馬費300這樣少」等語挨告。高院今天依誹謗罪判她拘役50天確定。

這是我昨天舉過的例子,陳育賢是蔡英文的貼身攝影記者,她在此案也沒做什麼事實陳述,只是戲謔了一句「這樣少有點落漆」,其他事實陳述都是轉貼網友貼文來的。

【指王鴻薇官商勾結 公民記者判刑定讞】
一名江姓公民記者前年在《PEOPO公民新聞網》以「幫凶配合政府財團圈廣慈博愛院賣國土」為標題,報導指台北市國民黨籍議員王鴻薇介入廣慈博愛院開發案,事後挨告誹謗。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仍認江未確實查證,今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這是公民記者這句評論標題「幫凶配合政府財團圈廣慈博愛院賣國土」,也完全是她的個人意見,被告誹謗定讞。啥?別吧?再來這個有網友,甚至只是成立臉書粉絲團kuso時事,就被慘絕人寰的蔡英文司法抓去關,詳情如下:

男子偽造頂新案法官 臉書毀謗判5個月

2016-10-24  14:2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吳姓男子自稱行政院謠言部長,於去年2月5日冒用頂新案法官「吳永梁」名義,註冊臉書帳號,並自網路截取吳永梁穿著法官法袍照片,張貼於註冊的「吳永梁」臉書上使用,使用期間張貼「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我開始抽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結果被正牌法官吳永梁發現提告,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偽造文書判刑3月,毀謗罪3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易科罰金。

  • 吳姓男子去年偽造吳永梁法官名義註冊臉書帳號,大頭貼換上穿法袍照片。(翻攝照片)

  • 吳姓男子曾於臉書表示要改名字為吳永梁。(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要去改名字為「吳永梁幹你娘」,遭戶政事務所拒絕。(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日前割傷,稱是吃餿水油造成。(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簡介自稱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部長。(翻攝畫面)

  • 吳姓男子去年偽造吳永梁法官名義註冊臉書帳號,雖然已更改原名,但是手機搜尋仍找得出員註冊名字。(翻攝照片)

(轉貼到此)

後來,記者去訪問到這個被關到彰化一個月又重判好幾個月的網友,

《蘋果》下午電訪從事賣電池工作的吳男,他說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而此粉絲頁目前已刪除。他說已收到判決書,抱怨案發地是在台北,卻不是在台北審判,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他雖然對判決不滿,但因訴訟曠日廢時,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加上家人也反對,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若能易科罰金,決定要繳交15萬罰金。

被蔡英文司法用被告自白犯罪,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看來,還能創下蔡英文司法判百姓誹謗罪一審就有罪定讞的新判例。

綜上可知,蔡英文的司法是判誹謗罪一審有罪定讞,或是一審有罪,二審再有罪的定讞者為常態,像段宜康這樣一審有罪,二審改無罪,這樣已經很了不起了,甚至上訴到三審,照樣無罪並定讞者為變態。質此之故,的確需要對段宜康幹嘛可以創下蔡英文司法判誹謗罪無罪定讞之先例加以解釋,這裡我打算少談一些陰謀論,像是段宜康萬一跟小老百姓一樣判成有罪定讞,委員一職就要被拔這樣的問題,而是直接劍指核心,分成段案與小百姓的比較,這叫組間變異,以及段案自己跟自己比,幹嘛一審有罪二三審反而無罪,這叫組內變異,談成兩個詭異處,

第一個詭異處,我們當可發現,蔡英文的確是嚴重限縮人民的言論自由,像是陳育賢「這樣少有點落漆」這是一句嘲謔式短評,蔡英文的司法卻當成是「事實陳述」,叫陳育賢證明其真,其實依照大法官509號釋憲文,那是談有「事實陳述」的部份,沒有事實陳述,誹謗罪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可見壓根兒就不管人民的意見,像陳育賢說「這樣少有點落漆」,別人也能說「這樣不少沒落漆」,哪有誰說的比較真,誰說較假的問題呢?

再看公民記者的案子,女記者說王鴻薇是「幫凶配合政府財團圈廣慈博愛院賣國土」,記者去公聽會時感受到說王鴻薇是有幫忙配合政府財團圈廣慈博愛院賣國土,這也是一句意見,別人去看時也能說王鴻薇是「沒有幫凶配合政府財團圈廣慈博愛院賣國土」,在本案一審判有罪時,法官就自證這是一句意見了

判決指出,江未加查證、無足夠憑據即對外散布無法證明為真實的文字,犯行非輕,犯後又未能坦認犯行,也未取得王鴻薇的諒解,今天依誹謗罪判決江姓公民記者拘役30日】

看到沒,法官自己說江女是「對外散布無法證明為真實的文字」,什麼是無法證明為真實的文字?若江女是在做事實陳述,那就該能證明為真實的文字,以符合誹謗罪的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只要江女把她真有做的事實陳述證明為真就沒誹謗,可見江女這裡是單純的意見表達,是法官說「無法證明為真實的文字」,根本不受誹謗罪所羈,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部。

至於那個慘絕人寰,是上述三案唯一被關押的臉書kuso案,網友開宗明義就說他才要改名去那個誰,接著又加重語氣,說自己是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長,鄉親啊,像這種純屬虛構假掰的文字,
「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我開始抽地溝油5%利潤」任何人一看就知道是假,是嘲諷頂新案判決時事的意見評論,這裡頭壓根沒有陳述到任何事實,不但不屬509號釋憲文,更是根本不歸誹謗罪來管,但是蔡英文司法可厲害了,鄉親啊,大家自己看看,有沒有押人?有嘛!有沒有靠自白定罪,也有呀。

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 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 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 『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摘自吳永粱法官的頂新案判決書)

這樣就能拿來跟段宜康案相比了,簡單的說,蔡英文的司法對小老百姓或女記者們,是用羅織法,把意見當作事實陳述,再叫這些人去證明無法證明為真的那些文字,結果當然是舉證不出,這樣就能用誹謗罪定義:「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那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啊哈,不就是當然要罰麼?

而對段宜康則是把事實陳述:「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 『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說「黃文玲...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但是卻不去證明「黃文玲...竟然共用一個金主」,而是證明他是聽人家說

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林煥宗則證稱,與黃上揚聊天,黃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

這才該是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該辦的事吧?有人會說,509號釋憲文有說「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可是段宜康提的證據資料,都是又再聽別人說來的,法官還說「邱、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說謊誤導他」,都是好朋友給他作證(誤)..在跟他說,又不是對手陣營的臥底或抓耙子來說,按照一般人的智識判斷,要怎麼產生確信呢?難道蔡英文身邊的人說蔡英文是去南洋做尋親之旅,蔡英文就不用回去問媽媽,自己是不是當過原住民麼?

更奇怪的是,司法怎麼不把黃石城老先生找來問問,對一對質呢?說不定問到最後,真有「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段宜康不就能反過頭告人誣告了嗎?

不過,這裡我只能比對出蔡英文司法對小百姓小記者是不符誹謗罪定義來判人有罪定讞,對段宜康則是依照509號釋憲文,把段宜康陳述事實當成有舉證且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的判成無罪定讞。(未完待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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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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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16:09
封殺FB小英性交權用幾次

茄子
2017/11/03 13:32

現今司法判決

是看顏色不是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