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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無罪定讞法請大家收下當保險
2017/11/02 17:18:59瀏覽840|回應2|推薦2

爆彰化縣候選人共用金主 段宜康無罪確定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期間,在臉書指稱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蕭景田,黃告段違反選罷法。段一審被判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二審改判段無罪,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為段己盡合理查證,未逾越憲法言論自由範圍,屬適當評論,判決段宜康無罪確定。

三年前,黃文玲與林滄敏、民進黨魏明谷、國民黨及無黨籍洪敏雄競選彰化縣長,段除幫魏站台,更在距離投票日前12天,另在個人臉書指稱,「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 『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等內容,並暗指蕭景田以鉅額貸款支持無黨籍的黃文玲、國民黨林滄敏的選舉。

一審判段有罪後,段宜康上訴二審,聲請傳喚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黃文玲堂兄黃上揚及黃上揚友人林煥宗作證,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林煥宗則證稱,與黃上揚聊天,黃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

二審法院都認為,三位證人均表示段在發表臉書內容前有向他們求證,加上邱、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說謊誤導他,改判段無罪。黃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段宜康的貼文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事前已經相當查證,有合理的理由確信其所聽聞之事為真;段所為「質疑」、「批判」,並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屬適當評論,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

合議庭認定段有盡合理查證義務,不具實質惡意,改判他無罪。(轉貼到此)

我認為這個無罪定讞,值得網友收藏,因為內涵已經超過憲法的509號釋憲文,先從新聞來看,一開始段宜康先有這段臉書評論..ㄟ,像我等寫評論,總要有個新聞由來,所以段宜康這段沒指明新聞出處的,應該是他自己原創,受智財權的保障..蛤?不是,這應該是屬於新聞報導的一部分,不能算做評論。

然後段宜康就報導了底下這些事實,不是意見喔...

「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 『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被指名的某人,就告段宜康誹謗還有別的,這個案子一看就很容易判,就算馬蔡兩朝對言論自由的要求不同,馬朝較寬鬆,所以我寫馬英九什麼肛門比服貿重要也沒關係,蔡朝較嚴苛,我最多只敢寫到蔡英文的屁股比較聽馬的話,舉馬朝的言論罪為例並不適宜,要舉例,最好是舉個蔡朝的,而且還剛好,也是在臉書上,當事人也很出名,是曾任蔡英文攝影記者,報導過馬英九又露蛋蛋了的

馬總統今出席清大創校105周年體育賽會活動,獨立媒體記者Jesse chen在臉書貼出一張疑似馬總統在路跑前暖身時走光照。Jesse chen在臉書寫道「驚恐照片,看了發生不適請申請國賠!馬英九今天早上在清大的行程,穿了寬短褲,又露蛋蛋了.....他為什麼不穿內褲不穿內褲不穿內 褲!(PO這張照片後我臉書應該會被大量封鎖)哭哭」

那麼這個記者是被馬英九告麼?才不是,她是在前次選舉時...

【臉書發文內容遭告誹謗 陳育賢判拘役】
曾散布前總統馬英九不雅照的獨立媒體記者陳育賢,1年前在臉書轉貼「支持朱立倫參選總統後援大會車馬費300這樣少」等語挨告。高院今天依誹謗罪判她拘役50天確定。

陳育賢一審也判有罪,那個新聞講的比較清楚

【曾 散布馬英九走光照陳育賢GG了網友猛酸!】獨立媒體女記者陳育賢今年4月在臉書散布前總統馬英九路跑疑走光照,引爆抨擊,陳女雖撤照致歉,但她去年10月 因在臉書轉貼網友貼文,指當時勞工界參與的「支持朱立倫參選總統後援會及誓師大會」會發放「車馬費300元」,陳女還加註:「這樣少有點落漆」,被活動主 辦人提告,士院日前依加重誹謗罪,將她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去年10月28日,陳育賢在臉書轉貼陳姓網友貼文,該貼文寫著「支持朱立倫參選總 統後援會及誓師大會」舉辦的時間、地點,當中提及「車馬費:300元」,陳育賢竟在下面加註「這樣少有點落漆」,活動主辦人、北市勞工總會理事長蔡宏駿指 影射他涉賄選,氣得提告。陳育賢辯稱加註「這樣少有點落漆」沒特別意思,也從未想過要影響對方名譽或影射賄選。但法官仍認為,陳育賢身為記者卻未查證網路 消息,還加註文字戲謔,已詆毀蔡男名譽。

這樣大家看懂沒?陳育賢這個才叫評論喔,她是先看到有網友貼出他也是聽說的消息:指當時勞工界參與的「支持朱立倫參選總統後援會及誓師大會」會發放「車馬費300元」,這才加註上「這樣少有點落漆」的評論字句。像這樣一個誹謗案,照我來看,是完全符合509號釋憲文的免責範圍,即陳育賢是相信她所看來的消息事件而發表的嘲謔短句做點小評,屬於: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不過蔡英文的司法倒是很快的就把陳育賢的誹謗案有罪定讞掉了。以上就是我認為蔡英文對言論自由的限縮已經違反大法官釋憲文的解釋,遠遠及不上那個肛門與嘴誰重要的馬英九時代。但是從段宜康誹謗案無罪定讞看來,卻又完全相反,因為第一,段宜康是做報導,不是作評論,既然是報導,當然就要先盡查證之義務,可是這點在一審時完全看不出來,新聞說是到二審才找出三個證人,

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林煥宗則證稱,與黃上揚聊天,黃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

也就是說,三個證人有兩個證人的證詞被法院採納,而這兩個證人的證詞內容,實則是同一個人所產生的,即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這是段宜康案改無罪定讞的第一個詭異處。

第二個詭異之處,是不管甲說乙說,也全是聽人家說來的,做一個新聞報導,那個合理查證義務,應該是問到消息的源頭,不然最多只能算是網路謠言吧?這就像是陳育賢案,那個原始貼文,只是聽人家說當時勞工界參與的「支持朱立倫參選總統後援會及誓師大會」會發放「車馬費300元」,像這樣的情形,陳育賢連轉貼過來,下了一句有夠落漆的點評,就犯到誹謗罪了,遑論一開始散布虛假事實的源頭呢?

所以段宜康這裡,應該要對他的報導做出合理舉證,亦即找來黃石城老先生,使其與黃上揚對一對質,或是直接找上蕭景田,讓他承認有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啥?找黃文玲?別鬧了好嗎?要是黃文玲能證明蕭景田真有對她出錢出力,她這是在告啥?一不小心還有更嚴重的法律問題唷。

就是這兩個詭異處,第一,把新聞報導視為評論,也就是說,把事實陳述與個人意見等量齊觀,這已經超越509號釋憲文對言論(即個人意見)的保障。

第二,就連合理查證的部份也很落漆,像是

二審法院都認為,三位證人均表示段在發表臉書內容前有向他們求證,加上邱、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說謊誤導他,改判段無罪。

我的老天爺,這三個證人明明是出來救人的,怎麼給法院形容成像會害人那樣呢?

再把旁人聽說來的當成合理查證,我知道大家一定會說,周玉蔻的三億男案不也是這樣,這就大謬了,周玉蔻是因為她說「因為我聽說那個三億男就是你」,後來還真找著柯p作證說,對,我有說過三億男就是他。這可跟段宜康說「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差多了,至少,段宜康應該要改說「因為我聽說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然後再找來這三個好朋友當證人,證實確實是聽過他們說的才算合理查證,

合理查證出那個「聽說」

這樣淺顯的分析,大家有聽清楚,想明白了沒?是以我建議網友,若想在網路上走跳,有一些保命符的文章一定要記得收下,像是我這一篇,就該馬上保存起來,日後說不定用得著。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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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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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08:29
52,三分鐘以後,放屁的人也無罪啊。

西瓜
2017/11/02 18:44
只能說段宜康運氣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