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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德起訴求刑太重!
2017/11/01 08:07:21瀏覽584|回應4|推薦1

李述德求刑10年 檢:另案查馬英九
2017-11-01 00:12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遠雄集團承攬大巨蛋案,認定台北市政府前財政局長李述德與遠雄集團議約時偏袒遠雄,造成市府違約金加上權利金至少損失卅億元,還讓遠雄有機會在園區內蓋住宅牟利,昨天將李述德依貪汙圖利罪嫌起訴,求刑十年。由於李述德的議約權來自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北檢將另案追查馬是否涉案。李述德表示,審理期間不方便發言。

我幫大家把這個議約的新聞內容找來了,

==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第3階段第3次會議錄音檔==
9月20號的協商有一個結論
這個協商主要是因為是重大議題
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
遠雄董事長跟市長(馬英九)
親自見面營運權利金
都市計畫變更做了一些這個這個
所以我們認為兩個擺到一起
不要一隻牛剝兩次皮
對市政府也不利
對他們(遠雄)也不利
這樣的一個邏輯之下
府裡的高層認為說
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用這個做為李述德甚至是馬英九圖利遠雄的證據,我認為是遠遠不足,日昨馬英九出席救國團的一個活動致詞時說,救國團受到法治國家未見的委屈,勉勵救國團「依據法律奮戰到底」。所以我再幫大家把馬英九將用到的法條也找來,

貪汙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解說一下,這個法條是說,像馬英九或李述德(還是兩者一同)的行為,應該不是屬於第一項第四款,就是第五款,在本條第二項說得很清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馬英九或李述德(還是兩者一同)的行為,是要完成圖利的結果,也就是結果犯才算犯罪。第一項第四款跟第五款的內容,還有很多解釋空間,像是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

這個「明知違背法律...」,要如何舉證?你不是我,怎麼知道我明不明知?又,這個明知違法,又是違了哪個法,別跟我說就是這個法(按:貪汙治罪條例),這叫套套邏輯,自己解釋自己,很像是一個法條這樣寫,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甚麼是誣告呢?很抱歉喔,這裡沒寫。最簡單的一個解釋是,

在西元前6世紀有一位希臘克里特島人曾說了一句怪話「我們克里特島人都是說謊者」。形成了最早的說謊者悖論,就其意而言,他說所有的克里特島人都是說謊者,那他自己又是克里特島人,所以推論他也是說謊者之一,那他說的這句話到底是實話還是謊話?

而且這個案子,應該都有經過雙方的法務單位確認過的,要說「明知違背法律...」有一定的難度。

接下來這句話就很弔詭了,【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大家要注意,這整段法條主詞是這個被告圖利的公務員,所以加上主詞後,全句變為,

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上半句是對公務員圖利樣態的形容「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無關宏旨,先暫予省略,全句遂成,

公務員...因而獲得利益者。

鄉親啊,這句話不是擺明要有抓到這個公務員貪汙嗎?請參同法前條,

第 4 條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換言之,第六條圖利罪第一項的四、五款,根本就是疊床架屋的法條。檢討到最後,還是要回歸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貪污】的主旨:第四條跟第五條第一項的最後一款,查明究竟這個公務員有無貪汙犯行,更重要的是,以上疊床架屋的三者,最後都還加上一個隱藏的但書,

前項第O款至第X款之未遂犯罰之

就是要人贓俱獲,真正逮著公務員收賄這樣的結果才能算數,其他沒結果的未遂犯通通不算。

我看來看去,這套【貪汙治罪條例】,為何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壓根兒就像是在保護某些特定貪汙圖利行為所訂下的法條,無怪乎台灣的貪官總是抓不完,從陳水扁到某立委,某前輩,再到遠雄案裡,大大小小的貪官們一堆,記得我在趙藤雄前一個貪汙案,司法判得荒腔走版,匪夷所思時,寫過【趙藤雄起訴罪名太重】,被記者當成在幫趙董呼冤的,

趙藤雄合宜宅案網友以煙囪妙喻質疑起訴標準不一

那這裡就延續先前的標題,叫它做【李述德起訴求刑太重】,別!千萬別再把我說的誤為是幫李述德呼冤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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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昧慚生
2017/11/01 11:52
這是明顯的政治操作,可以替柯P脫卸責任,延宕工程造成遠雄巨大損失可以不賠以及他指大巨蛋案為弊案也就成真了,當然就從馬這邊下手。如果這也能入人罪,那當初高鐵圖利殷琪可是赤裸裸的,因為都是李扁時期,所以就一家親了。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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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10:50
52,上茅坑草紙若沒用完,就有貪污嫌疑嗎?

沒人說
2017/11/01 09:14
大巨蛋能不能賺錢根本不知道. 在美國球場是用來打球的

西湖
2017/11/01 08:35

就是因為貪汙未遂的定義始終不明確

才使貪汙現象一直無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