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更正:李承龍毀狗像該判三個月,加上罵狗才是五個月
2017/06/03 16:00:00瀏覽413|回應2|推薦0

會寫這篇,純然是因為上篇【李承龍毀狗像該判五個月】寫到最後

蛤?可是判決書還有這段【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解釋到。你傻了喔?難道李承龍臉書直播毀損狗像時,會對這個狗像高聲頌讚,大呼好棒嗎?看他毀損得這麼累,難聽話還少的了麼?

愈想愈不對頭,很像是隨便敷衍一下,這跟我的風格不合。坦白說,這份驚世判決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O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乙支(含含SIM卡貳張及SD卡壹張)沒收。

我除了主文【偽造文書】部份看不懂,連內容的【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沒看通。我猜這個【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的應該是刑法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可是前頭法官既然判了吳姓男子偽造文書,即吳男不是有權製作該臉書電磁準文書之人,易言之,這份偽造私文書,內容所言也全係假,講的那人也不是吳永梁本尊,那麼何來【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的成立呢?也就是說,既然吳姓男子不是吳永梁,該文書說的就不是吳永梁,要告吳男誹謗,得要這個..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2月冒名申請臉書後,擅打「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奉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部長指示3億元交保。上面交辦的,我也是打工而已。馬英九下的命令,我只是辦事。建仁,只要錢,不要名聲」、「有$判生,沒錢判死」、「我開始收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蘋果)

嗯,是在說真的吳永梁本尊,本尊再來告才告得成,不是嗎?哪有前面既成立偽造文書,證明說出這番話的不是吳永梁本尊,後面又能由吳永梁本尊來告成誹謗,變成假吳永梁說的那個人又是吳永梁本尊。鄉親啊,吳永梁本尊或自己會說他是【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奉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部長指示3億元交保。上面交辦的,我也是打工而已】嗎?

一下子偽造文書讓人家誤以為是吳永梁本尊,一下子說這個偽造文書罵的自己真的是吳永梁本尊,如此荒腔走版,匪夷所思的事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03798074

 回應文章

狐禪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6/05 09:49
52,狗吃屎的時候是不是也不認人?

溪北
2017/06/03 18:03

李承龍現在已變成全民公敵

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