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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龍毀狗像該判五個月
2017/05/31 17:46:01瀏覽429|回應2|推薦1

還是先把臉書KUSO吳永梁,吳姓男子的犯罪事實給大家重溫一遍,

男子偽造頂新案法官臉書毀謗判5個月

2016-10-2414:2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吳姓男子自稱行政院謠言部長,於去年2月5日冒用頂新案法官「吳永梁」名義,註冊臉書帳號,並自網路截取吳永梁穿著法官法袍照片,張貼於註冊的「吳永梁」臉書上使用,使用期間張貼「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我開始抽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結果被正牌法官吳永梁發現提告,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偽造文書判刑3月,毀謗罪3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易科罰金。

  • 吳姓男子去年偽造吳永梁法官名義註冊臉書帳號,大頭貼換上穿法袍照片。(翻攝照片)

現在大家應該已經知道,因為判決書沒把吳姓男子的犯罪事實表現清楚,蘋果記者獨家採訪到這名男子,他說他只是不滿時事,用大家都清楚知道沒犯罪的臉書粉絲頁KUSO法官,絕非甚麼鬼的臉書帳號...然後彰化地檢署就能取得吳男的犯罪自白,緊接著彰化法院就一直傳台北的吳男去準備開庭,注意喔,是一直叫去準備,不是真開喔,那要叫準備到甚麼時候,我的看法是

當然是叫到吳姓男子受不了,蛤?記不住,忘了出庭,成立逃亡事實的時候囉。

於是彰化法院就把吳男關起來,這中間的過程真不足為外人道,吳豪人說:

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 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

反正犯罪證據,就是..ㄟ,請大家直接看去判決書好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O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乙支(含含SIM卡貳張及SD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4、15行「再於104年9初上網瀏覽」,更正為「再於104年9月初上網瀏覽」,補充被告係於民國104年2月5日申請該臉書帳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就是自白跟一個..蛤?附件?這份附件,甭說你沒看過,連我都找不到。看到這份驚世判決,大家也該知道我為什麼說

【李承龍毀狗像該判五個月】了吧?

有人說,雖然我在前幾天談到,李承龍【臉書】毀狗像,與吳姓男子【臉書】誹謗吳永梁,過程的確有那麼點相像,但是若說判決也一樣,恐怕還要有更堅強的理由,畢竟大家知道,我國的法律是相當落後,刑事判刑事,民事判民事,但是有時候,民事也要聽刑事的,像在正義油賠償案,民事法官明明都查清楚正義公司是故意賣餿水油,但結論時偏偏扭回正義公司是被騙的,理由則是請大家自己去看刑事判無罪的理由書。

這就像放屁,它跟說謊騙人不同,最主要的是它有目地方向性,只要能朝著目標前進,你要它說謊騙人,說屁好香可以,要它說實話,屁這一會兒又臭了..也絕沒問題。

遑論民刑事各個審級,天差地別的判決了。所以底下,我請大家跟我來一趟思想之旅,我們知道,李承龍犯的是【臉書】直播毀損狗像罪,這個臉書,彰化法官也能看到,就像吳姓男子在台北上網KUSO,人在彰化的吳永梁也看得見一樣。這時,彰化法官就能告李承龍,把人告去彰化法院,接下來,就可以一直叫李承龍去開準備庭,一直叫到,來,大家一起說:

叫到李承龍受不了,蛤?記不住,忘了出庭,成立逃亡事實的時候囉。

這個時候,彰化法院就能把李承龍關起來,管他找誰,生病或健康的,老弱婦孺通通有...也沒用,因為這叫以他們個人之事,影響審判公正性啦,一直要關到李承龍交出犯罪自白,同意不經通常或公開審判為止,那麼所有人事時地物全都一致,要判李承龍,來,大家一起說

笑死人的臉書職播毀損狗像偽造文書罪,

也就如魚得水..那個水到渠成,大功大成囉。

.

蛤?可是判決書還有這段【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解釋到。你傻了喔?難道李承龍臉書直播毀損狗像時,會對這個狗像高聲頌讚,大呼好棒嗎?看他毀損得這麼累,難聽話還少的了麼?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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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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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08:49
52,打狗要判刑,那偷吃狗屎呢?

乳豬
2017/05/31 18:01

李承龍毀損狗像最後的刑責由法律決定

不是格主一人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