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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喬安與馬英九
2017/04/19 16:04:46瀏覽434|回應2|推薦0

會把劉喬安與馬英九寫在一起,跟服貿案或太陽花一點關係也沒有,主要是因為底下這兩則新聞

【北檢聲明批馬英九 馬辦:請尊重體制 到法庭陳述】
前總統馬英九到台北地院出庭時,批評檢方「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被起訴,公理何在?」北檢今天發聲明反擊,反批馬英九擔任總統8年,始終未曾提案立法處罰關說者..

以及劉喬安的...

【告週刊 劉喬安偽證判刑】
判決指出,劉喬安控告時任週刊社長、撰稿記者等人涉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北檢以證人身分 傳 喚劉女出庭,她具結後證稱當天有位女子「小嫻」(即週刊記者)聯絡她說飯店有客戶要買酒,從沒提過性交易。但檢方調查發現,她的證述與事實不符,另簽分偽 證案調查。法院指出,劉女在檢察官再次訊問時,坦承「我從平凡人變成媒體焦點,當時投資失敗有金錢誘惑,發生事情後,我為了保護自己說了不實的話。」法院 認為,劉女明知不實,卻在偵查中就重要案情部分作偽證。(轉貼到此)

我在【劉喬安與蔡英文】 已經論證清楚,劉喬安是否有提過是去性交易,與劉告週刊的【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的成立要件毫無關聯,就算劉說她是去飯店拉稀,那也不干檢察官的貴事,難 道我們問蔡英文每天躲著不見人,是在幹什麼,她老娘會甩你嗎?她要說她都在吃飯拉屎,可是她其實還有去吃法國大餐,這樣就成立蔡英文的偽證嗎?

退 一步言之,劉女在檢察官再次訊問時就已坦承前次【證稱當天有位女子「小嫻」(即週刊記者)聯絡她說飯店有客戶要買酒,從沒提過性交易】,有說了不實的話 了,這樣子就叫做偽證喔?那怎麼趙籐雄與謝青良推翻法院一審做無罪抗辯的證詞,趙籐雄還連帶把另一個也無罪抗辯成功的葉世文拉下水,使其因一審時偽證被多 判好幾年的,竟然是作為二審輕判或判成緩刑的理由,這個理由還很爆笑喔,說成這種人是

犯後深具悔意

笑死人了。還有像是被吳永粱一路無罪推定到底的魏應充,欸,人家在另一個隱匿重大犯罪所得,化身成逃漏稅的案子,是恰恰相反的【一路認罪到底】,結果案子又落到吳永粱手上,讓大家看看有多爆笑

「魏應充一度辯稱不知情,直到合議庭審判長吳永梁憤怒質問,魏應充才認罪並表示願意捐出1億元的公益捐,請求法官給他重整公司的機會,給予緩刑判決。」

本來嘛,想那吳永粱此時肯定..噗哧,真心換絕情..法官的玻璃心碎了一地,怎麼我最堅持你的無罪,你竟然一路都有偷偷認罪?這叫魏應充認罪也癢,不認罪也癢,鐵索橫江,上下不得,只好先再掰稱自己無罪,被吳永粱怒斥,再裝孫子翻供認罪,

欸, 我都不計較這段爆笑的蔡傻司改,頂新案加上它最關鍵犯罪金流的逃漏稅案,有多少件偽證罪嫌疑了。遑論這個一審就判有罪的,咦?不是說最堅持無罪推定麼? 【頂新油品相關案件中,首位一審被告有罪!頂新製油管理課專員江淑端被控隱匿犯罪證據,29日被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還有下文喔。畢竟,江淑端只 是個專員,她不會自己吃飽太閒...總有個長官..ㄟ,指示她吧?

法官在判江淑端有罪的判決書說:至詹淑惠、傅淑惠二人部分涉犯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附此敘明。...

我說法官大人啊,那這個拖到天地玄黃宇宙洪荒,頂新小小但卻是全案最大關鍵的滅証案,連太陽花女王偽證都判出來..您的是判去哪裡了啊?

好的,我知道一定有人會問,上文我說蔡英文可以比去劉喬安全副母愛在其身上的女兒,這讓蔡英文討厭這個母慈女愛的畫面還說的通,可是劉喬安是搞太陽花的,馬英九是搞服貿的,兩者只是相對,有何可比性呢?

我請大家看看劉喬安偽證罪的由來,是控告時任週刊社長、撰稿記者等人涉妨害名譽、妨害秘密。這樣,不就像成了柯建銘在控告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涉妨害名譽、妨害秘密?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 馬英九無罪】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2013年查辦關說案,引爆前總統馬英九被關說案調查對象、立委柯建銘自訴教唆洩密、加重誹謗罪。

然後檢察官也不用調查就能發現了,證據如下

◎2013年6月28日(王金平打給柯建銘)
王:沒啦,我已經跟勇伯說完了。
柯:他怎麼說?
王:他說好啦,他會盡力,他會弄。
柯:勇伯要處理沒?
王:勇伯要處理。
柯:沒問題吧?
王:不知道,就讓他處理。他就說他要處理啊。

◎2013年6月29日(王金平打給柯建銘)
王:勇伯啊。勇伯啊。
柯:我沒遇到,我剛離開。
王:他跟我說OK了。

也就是說柯建銘是用馬洩密的事實,注意,馬所陳述事實的部份,是可證明為真的,如果是假的,那就不叫洩密了,明白嗎?這樣子來告馬加重誹謗罪,也就是告馬陳述事實的部份,來,大家一起說,

是假的。

依 照劉喬安一審判決法官說的,【劉女明知不實,卻在偵查中就重要案情部分作偽證】,鄉親啊,馬案與劉案在這裡就逕渭分明起來,蓋劉女所明知的不實,不會對其 所告【妨害名譽、妨害秘密】要件產生影響或有所改變,也就是劉女所明知的不實,與其所告【妨害名譽、妨害秘密】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事件。但是馬被告【教唆洩 密、加重誹謗罪】的要件則不然,蓋教唆洩密、加重誹謗罪互為矛盾,即若有教唆洩密,自証柯建銘明知所洩之密者為真,即無加重誹謗。反之,若馬有加重誹謗, 自証柯建銘明知所洩之密者為假,即無教唆洩密可言。

像 這個時候,北檢應該把柯建銘像劉喬安一樣的找來問過,然後依照偽證罪,還是其他更嚴重..好比..誣告罪嫌偵辦,而不是隔空與馬英九打嘴砲。說到這裡,我 感到歷史彷彿在開台灣人一個大玩笑,反服貿的太陽花女王,竟用自己一個偽證案,救了當時強推服貿的馬總統一個被人誣告案。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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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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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18:59
52,放屁承認之後就不臭了嗎?

咕嚕
2017/04/19 16:47
劉喬安的案子正反應現今司法的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