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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是擔任公職的資格問題,也是一種政治誠信與政府威信的問題,無關乎有無『認真做事』
2010/02/17 02:04:42瀏覽468|回應2|推薦1

前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涉雙國籍案做出一審宣判,李慶安被依詐欺罪合併執行2年徒刑,委任律師莊秀銘則表示李慶安是因為不識美國法律,將上訴到底。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本案係「有無雙重國籍」的一翻兩瞪眼的「是」、「否」有無美國國籍的問題,而接連的一連串解釋與作為僅是讓人民對「前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女士的觀感愈顯低落。

每次看到氣質優雅的前立委李慶安女士,眼眶含著淚水訴說著:於任民意代表時的種種努力作為時我這個具有婦人之仁的女子,真的會覺得追討上億元的薪資,對她曾經的付出但一想起人民被愚弄的種種情事時,這種「仁心」就馬上打住,而且更是無法接受李氏的作為與說法。

民意代表是受人民所負託而選出來,「誠信」是首重要務,而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稱為「帝王條款」。為求政治人物對國家的忠誠,所以規定不得有「雙重國籍」等相關條件,才能參選。就如同男女朋友的交往的前題要件是「單身」,而不是以:我以為我單身,做為合理的理由吧!李慶安所犯最大的錯誤是「欺騙」選民,而且「死不認錯的愚民態度」,讓人民深受到被欺騙及不受尊重。

首先,李慶安須具備「無雙重國籍」的條件才能成為選舉的候選人,然後藉由人民投票結果而選上民意代表。今李慶安確有美國國籍,顯示李慶安在一開即不具備擔任民意代表候選人的資格,也無李慶安所謂的:以為宣誓擔任公職就自動放棄美國國籍如果照李慶安的說法,就沒有規定「雙重國籍」門檻的必要。

政治人物「雙重國籍」的議題紛擾了很久,李慶安亦曾就陳師孟的雙重國籍猛力抨擊,而李慶安個人的雙重國籍爭議亦是沸沸揚揚的許久,直到證據確鑿無法狡辯時才向外界「道歉」,此種愚民政策,在現今人民政治素養提昇時,李慶安面對此一問題顯然失去人民對她的信賴,更不用論政治的誠信。

如果李慶安一開始能對開誠佈公的面對國籍問題,有擔當的負起責任,也許不會連最後的人品都失去了,讓選民開始口出惡言的撻伐,並集結一群人誓師要追討薪資。

當一位氣質出眾的女士,在記者會上開始不斷的展現誠意「抱歉」,但話鋒一轉:始終認為自己在幾屆的立委任期裡的認真問政是有目共睹,對詐欺罪嫌心有不服,更對上億元的民代薪資追討反駁無理,講到辛酸處眼眶泛紅當女人的「眼淚」再也無法讓人感動,而「國籍」或追討薪資問題已不是黨派間的爭鬥,是一種嚴正的公平與正義的問題,亦是「政治誠信與政府威信」的問題。

在欺騙選民以後【認真做事】的問政態度與政治功蹟,已不是重點,重點是對人民的「誠信」問題。而李慶安原不具備參選民意代表的資格而騙取人民選票、傷害人民的感情,又要如何來彌補?如果李慶安具有政治家精神,對所犯的錯肯認錯、負責,以李慶安顯赫的家世一定有能力償還上億元的薪資,不用等到司法追討的不堪吧!至少還能保留一點政治名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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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楚雲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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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2010/02/22 09:54

否則就以下條文來演繹並沒有錯..........

>>>

法律規定可以"演繹"麼?

姚風鈴(juie3087) 於 2010-02-22 20:32 回覆:
美女,謝謝你的關注啦,這個話題就此打住啦,我不想再回應囉!

成楚雲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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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2010/02/17 10:01

首先,李慶安須具備「無雙重國籍」的條件才能成為選舉的候選人,然後藉由人民投票結果而選上民意代表。

>>>

國籍法 不是如此規定的

姚風鈴(juie3087) 於 2010-02-18 01:16 回覆:

謝謝指教,請更清楚指明錯誤,以令格主更正,否則就以下條文來演繹並沒有錯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7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而國籍法第20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