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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00:24:00瀏覽367|回應0|推薦10 | |
看到這樣的大法官,
難怪大家覺得法律人學法玩法, 釋憲會不會讓人有遇到詐騙集團的感覺? 一、把【同性共同生活】硬塞到【婚姻】裡,合法嗎?
第748號解釋將其「解釋之標的」稱為:「相同性別者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如此用詞,顯然也是有別於現行《民法》所定的「婚姻」關係。
二、以特例當作【違憲】的理由,合法嗎?
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三、有沒有在說謊?
「同性婚」不影響「異性婚姻」,也沒有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
請問各項法律涉及夫妻、父母,將來要不要改?
大法官有說不用改嗎? ...
回頭來檢視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因未保障同性婚,與憲法所定「平等權」、「自由權」有抵觸,所以是「違憲」。
然而,解釋文卻又說這個章節只是「消極的沒有加以保障」,並非有何「對同性婚的禁止或限制」。
殊不知《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已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那麼,《民法》既只是消極的未規定同性婚的問題,那又何來「違憲」呢?
現行《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於民國20年5月施行,乃是本諸「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而制訂。
大法官會議於83年作成的「第362號」及於91年作成的「第552號」、「第554號」解釋,也都先後一致強調:「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保障。」進而指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當然是立足於一貫的社會倫理價值而為憲法解釋。
今番106年所作「第748號」解釋,其理由提及:「同性婚」不影響「異性婚姻」,也沒有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顯然也是認同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章節所建構的「社會秩序」。
況且,第748號解釋將其「解釋之標的」稱為:「相同性別者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如此用詞,顯然也是有別於現行《民法》所定的「婚姻」關係。
從而可見,為同性結合關係而另立專法,並非對現行《民法》的修改,這乃是全民的共識。至於專法如何訂其名稱,立法者自應體會公投的民意及正確之法理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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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