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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3 09:27:04瀏覽1088|回應1|推薦18 | |
這學期修的其中一門課,是有關於法學方法的理論探討,為求與實務或時事結合,教授採取了較為彈性課程,但作業其實並不輕鬆。以最近一次上課為例,課堂上三小時觀賞了一部電影「Nuremberg」(譯名《軍事大對決》),影片主要在敘述英美俄法列強於二戰後,決定以軍事法庭審理方式,對納粹德國主要戰犯進行審訊懲罰過程。 觀後,教授給了數份英文版法律文件,雖然號稱內容簡易,但心裡頭還是犯嘀咕,這看得完嗎?況且還得寫成報告?經過研讀之後,有比較安心一點,有些眉目頭緒,應該可以寫成一份報告了,在寫報告之前,先將幾項心得寫在這邊,就當作報告的架構綱要。 第一、自古「勝者為王、敗者為寇(囚)」,中外皆然,二戰戰勝國(同盟國)對於戰敗國(軸心國)主要戰犯的處理,初時意見分歧,惟因美國杜魯門總統力排眾議,決定採用法庭審理方式,乃有軍事法庭之誕生。對此,固然有諸多批評言之成理,然環顧當時國際局勢,如不採此處理模式,勢將由各國以私刑報復手段殃及無辜平民,更可能導致戰端再起。就結果論,此乃一可接受而成功之文明表徵,也催生歐洲軍事法院及國際法庭之設立。 第二、軍事法庭設立之依據,乃美英俄法四國政治協商後,簽署一份《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以及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國際強權政治之現實狀況下,軍事法庭之設立固然帶有濃厚應報色彩,但就人權保障精神而言,經過法庭審理而認定是否犯罪,較之各國以其本國刑事法率加處斷,仍然符合文明進程。 第三、就法學方法的運用來說,審理主要戰犯於戰爭期間所為各項行為是否犯罪,得要有法律依據,用以包攝(涵攝)事實及檢證構成要件是否該當、違法及有責。而且這法律必須已經存在,不能以事後制定之法律來處罰事前已發生之行為,否則就會產生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 第四、審理過程中,以被告戈林為首的22位納粹戰犯主張軍事法庭對其審訊乃非法手段,無非為報復戰爭所帶來人命及財產之損失,戰勝國基於私心私利,戰前以巴黎和約從德國搾取大量利益,戰後又妄圖瓜分德國。並對其被控罪行提出「軍人以服從為天職」、「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以及德國人天性服從權威領導等語,為其行為正當性之抗辯。 第五、被告於審理期間當庭提出服從上級指令之抗辯,係以德國為防止第三國際共產黨份子之滲透顛覆,及反抗猶太人壟斷經貿利益,於是解散國會,政治權力歸於領袖一身,上級指令一旦下達,就必須徹底遵行,惟其法律基礎。然以一人之意志所為之極權命令,取代主權在民、集思廣益之民主制度,對德國、歐陸乃至全世界之危險性自不待言,況命令如違背人性尊嚴之普世價值及基本精神,例如對於手無寸鐵之猶太種族平民,不視為人類而率予屠殺,其罪行即非以遵守上級指令等語所可輕易掩飾。 歷史沒有如果!但如果有,軸心國戰勝了同盟國,會在巴黎、倫敦或紐約進行大審嗎?恐怕很難。又全世界的猶太種族甚至其他非亞利安種族者的命運恐將萬劫不復,猶如六千五百萬年前的恐龍般消失滅絕。這也是為什麼德國境內對於納粹言論相當戒慎恐懼的原因,不想讓世人想起那段「一人意志凌駕眾人之上」的日子,何況那一人意志,是否屬精神正常狀態,也不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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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