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觀「Nuremberg」影片些許心得
2012/10/03 09:27:04瀏覽1088|回應1|推薦18

這學期修的其中一門課,是有關於法學方法的理論探討,為求與實務或時事結合,教授採取了較為彈性課程,但作業其實並不輕鬆。以最近一次上課為例,課堂上三小時觀賞了一部電影「Nuremberg」(譯名《軍事大對決》),影片主要在敘述英美俄法列強於二戰後,決定以軍事法庭審理方式,對納粹德國主要戰犯進行審訊懲罰過程。

觀後,教授給了數份英文版法律文件,雖然號稱內容簡易,但心裡頭還是犯嘀咕,這看得完嗎?況且還得寫成報告?經過研讀之後,有比較安心一點,有些眉目頭緒,應該可以寫成一份報告了,在寫報告之前,先將幾項心得寫在這邊,就當作報告的架構綱要。

第一、自古「勝者為王、敗者為寇(囚)」,中外皆然,二戰戰勝國(同盟國)對於戰敗國(軸心國)主要戰犯的處理,初時意見分歧,惟因美國杜魯門總統力排眾議,決定採用法庭審理方式,乃有軍事法庭之誕生。對此,固然有諸多批評言之成理,然環顧當時國際局勢,如不採此處理模式,勢將由各國以私刑報復手段殃及無辜平民,更可能導致戰端再起。就結果論,此乃一可接受而成功之文明表徵,也催生歐洲軍事法院及國際法庭之設立。

第二、軍事法庭設立之依據,乃美英俄法四國政治協商後,簽署一份 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以及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國際強權政治之現實狀況下,軍事法庭之設立固然帶有濃厚應報色彩,但就人權保障精神而言,經過法庭審理而認定是否犯罪,較之各國以其本國刑事法率加處斷,仍然符合文明進程。

第三、就法學方法的運用來說,審理主要戰犯於戰爭期間所為各項行為是否犯罪,得要有法律依據,用以包攝(涵攝)事實及檢證構成要件是否該當、違法及有責。而且這法律必須已經存在,不能以事後制定之法律來處罰事前已發生之行為,否則就會產生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

第四、審理過程中,以被告戈林為首的22位納粹戰犯主張軍事法庭對其審訊乃非法手段,無非為報復戰爭所帶來人命及財產之損失,戰勝國基於私心私利,戰前以巴黎和約從德國搾取大量利益,戰後又妄圖瓜分德國。並對其被控罪行提出「軍人以服從為天職」、「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以及德國人天性服從權威領導等語,為其行為正當性之抗辯。

第五、被告於審理期間當庭提出服從上級指令之抗辯,係以德國為防止第三國際共產黨份子之滲透顛覆,及反抗猶太人壟斷經貿利益,於是解散國會,政治權力歸於領袖一身,上級指令一旦下達,就必須徹底遵行,惟其法律基礎。然以一人之意志所為之極權命令,取代主權在民、集思廣益之民主制度,對德國、歐陸乃至全世界之危險性自不待言,況命令如違背人性尊嚴之普世價值及基本精神,例如對於手無寸鐵之猶太種族平民,不視為人類而率予屠殺,其罪行即非以遵守上級指令等語所可輕易掩飾。

歷史沒有如果!但如果有,軸心國戰勝了同盟國,會在巴黎、倫敦或紐約進行大審嗎?恐怕很難。又全世界的猶太種族甚至其他非亞利安種族者的命運恐將萬劫不復,猶如六千五百萬年前的恐龍般消失滅絕。這也是為什麼德國境內對於納粹言論相當戒慎恐懼的原因,不想讓世人想起那段「一人意志凌駕眾人之上」的日子,何況那一人意志,是否屬精神正常狀態,也不可知。

( 心情隨筆校園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ohn6176&aid=6912607

 回應文章

Den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對錯難斷
2012/10/06 05:43

二次大戰期間負責以低空飛行加上燃燒彈對東京大轟炸的李梅將軍曾經說過,若二戰結果是美國輸,李梅將軍認為他自己將會被以戰犯來審判。

 

海天一景(john6176) 於 2012-10-06 10:51 回覆:

該部影片有句「若非納粹集中營計畫性屠殺猶太人,這場審判恐怕不是那麼容易評斷」的話,我認為是最經典的一句。真如同Dentsa大哥所言,對錯難料啊!

如果二戰結局是另一場面,個人認為會像羅馬帝國那樣,其中的斯拉夫民族與中國民族的下場會最悲慘。尤其斯拉夫民族看到猶太民族的遭遇,怎能不奮力抵抗?退一步即無死所啊!中國民族恐怕也一樣,屆時731部隊將遍及每一省。而中亞與西亞,或將成為德日翻臉後的互攻戰場,迫於當馬前卒的各民族,互相攻打不屬於自己的戰爭。這是多悲哀的一件事。美國或許退求自保有餘,但這並非全世界人類之福。

很幸運人類沒有這樣的結果發生。感謝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