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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16:07:23瀏覽787|回應0|推薦7 | |||||||||||||||||||||
以下是聯合報7日新聞正進行中的投票擷取畫面
普羅大眾對於酒駕行為的深惡痛絕,從以上投票結果完全可以知悉。但我們面臨到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酒駕行為應怎樣處罰比較好? 根據100.11.30甫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刑罰結果,不外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種,但這樣的立法誡命要求,恐怕不能有效嚇阻一般嗜酒者或心存僥倖者之挑釁。有錢者認為大爺我只剩下錢,不怕罰錢;沒錢者也不怕罰錢,反正沒錢可交,就算強制執行也不會有結果。到後來,訂定的法律只約束到受薪小康階級,深怕沒工作有紀錄,乖乖摸著鼻子自認倒楣。如此的刑罰,是對付酒駕行為的良好處罰方式嗎?從上開法務部研擬中的預防性羈押處理程序來看,僅將酒駕者羈押於看守所等待酒醒後聲請具保責付,而非由醫事機構治療鑑定,恐怕只是治標而不治本的應付民粹作為。 對於酒駕行為要重罰,政府必須要切實反省一件事,你的台灣菸酒公司到底還要不要賣酒,大賣場開放架陳列眾多酒類商品,各餐廳到處有台啤酒促小姐,這樣引誘人民犯罪後再予以重罰,法理情三層面上均說不過去。既然已決定要重罰,台酒公司、金酒公司是否有必要如此銷售營利,酒類購得是否要嚴格化,這些都要下決心整頓並取得衡平。 重罰要使人民會怕而不敢存僥倖心理,例如: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列舉具體事項,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之。這方面立法頗為進步,反而是經過法院確定判決後,倒退回僅能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這實在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前段所舉的修法建議例子,也許帶有戲謔成分,但如果說人在喝酒前,腦海都曾飄過一絲一毫酒駕危險性,腦海中也曾為人設想過誰無家庭的問題,那麼法律不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重傷罪加以起訴,僅僅以過失行為論處,是否也算是甚為寬容了!如此,依各類行為輕重不同情形,決定適用各種處罰方式,也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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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