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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3 17:06:00瀏覽205|回應0|推薦2 |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2條條文,十幾年來一直影響著台灣的刑事司法政策,拔河比賽般左右相互拉扯,其內耗與煎熬,猶如身處某個車水馬龍的十字路口,交通號誌的綠燈已亮起,但站在斑馬線前的人們,內心誠然嘀咕不已,肯定的否定的都有,但顯然多認為燈號僅供參考,其實擔心一旦跨出一步,大公車、小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便蜂擁而至,小命不保。究竟是何方神聖這樣的厲害?它就是------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2條:「死刑應予廢止。」 我國法律屬歐洲大陸法系,許多法律條文皆來自德國法律的「迻譯」,靠著前後眾多留學歐洲的學者帶回播種成長,漸漸有了自己的法律體系思維。然而,當遇上牽涉基礎道德衝擊的矛盾情形時,刑事政策便左右搖擺不定,內有人民民主的多數民意力量,使得執政者不敢輕忽怠慢;外有他國政府及國際人權組織的諄諄垂詢,更讓處理涉外事務時忙於解釋說明。然而,除非像王前部長公開宣示支持廢止死刑,一般官員碰上這第一棘手難題,皆不願認真面對、誠心討論,只求做官平順,能拖就拖。 我國人民如何看待死刑制度?保守估計大約超過2500萬種想法,幾乎每個人都有一種以上的想法。由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特別法已有死刑制度,討論的前提就只有維持、凍結或廢止死刑三種可能。觀察近幾年我國數任法務部長作為,本想以凍結死刑執行冀求帶動凍結死刑宣判風潮,無奈審檢心結已久。 如果有終身監禁制度,是否有可能廢止死刑?我想民眾的信心程度恐怕仍然甚少,無非減刑次數過於頻繁,無期徒刑又可因減刑假釋出獄,刻板印象早已深植人民心中,短期內急推終身監禁制度恐無濟於事。 個人以為,現階段死刑條文的多寡可以檢討,甚至像一級謀殺罪這樣的重罪可以增設,中長期目標仍以死刑制度備而不用為妥。畢竟,歐洲有些國家或是日本、美國某些州,都是廢止死刑後可以再恢復。與其如此,當初還不如保留。嚴格以文義解釋方法解讀德國基本法第120條,理想固然高遠,其現行刑法亦無死刑刑度,然而是否包含永久廢止之意,或是留有另闢蹊徑之伏筆,尚有爭議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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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