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審判制?
吳景欽2012/01/17
司法院在司法節這天,提出了「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如經立法院通過,並將於明年1月1日,於嘉義與士林地方法院為試辦,只要年滿23歲並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未來即有可能成為觀審員,而與法官一起參與審判。惟這種只能觀、不能審的制度,是否真能實現司法民主化,恐得打上個大問號。
依據目前司法院的規劃,由公民中隨機抽出,並經由選任程序所產生的五位觀審員,必須全程參與審判,且經審判長同意下,亦可對被告與證人為訊問,並在評議階段,提供法官於犯罪認定與量刑的參考意見。之所以採取此種「只觀不審」的制度,最主要的理由,是在迴避憲法爭議,因依據〈憲法〉第80條,審判必須由法官為之,此被稱為「法定法官原則」,若採取陪審或參審制,而讓公民擁有實質的決定權,恐會有違憲爭議。惟司法院如此的說辭,恐只是一種推拖之詞,因〈憲法〉只說法官必須「法定」,卻沒說法官一定得經由司法特考及格才行,因此,只要將陪審或參審法制化,陪審員或參審員就是法定法官,實也無違憲的問題存在。所以,司法院採取觀審制的原因,恐非在違憲與否,而在於其所須更動的幅度與付出的成本最小,但果真如此?
為了採行觀審制,勢必得將法庭重新設計與改造,而因擔任觀審員已成為公民的義務,所以一定得為金錢的補貼,這都是司法成本的極大付出。而如此的付出,若僅是讓人民來為旁觀,而不能參與判決的形成,實無庸如此大費周章,而可以更節省成本,如網路直播的方式,來達到相同的效果。
更麻煩的是,辯論終結後的評議過程,必須分為三階段,即先由三位法官與五位觀審員一起討論案情爭點後,再分法官組與觀審員組,各別為犯罪有無的認定與量刑。分別達成協議後,再比對評決結果是否相同,若屬相同,即由法官書寫判決書;若不一致,則觀審員的意見僅能是參考,惟法官若不採納,除須向觀審員為說明外,並應在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的理由。如此的評議程序,不僅趨於複雜,必使已經過勞的法官更增負擔,且於判決中書寫不採納的理由,恐更使當事人不服氣,而必成為上訴之理由。而在遇有較為敏感的案件審理時,法官若為避免輿論指責,反會不計一切,以來採納觀審員的意見,而成為卸責的最佳理由。無論何者,皆將使判決更難讓人民信服,法官可能的恣意與專斷,亦將繼續存在。
問題還不止於此,因觀審員既然無形成判決的權力,卻強課予其參與審判、保密與不得與外界接觸等之義務,如此的作法,顯然也有違比例性。又既然為試行,則在僅選定兩個地方法院為施行下,未被選定的地方法院仍將採行現制,這必然有違憲法的平等原則與訴訟權保障。再者,目前選定以重罪,如殺人、擄人勒贖等罪為試行對象,且被告無拒絕的權利,這等同是拿這類案件的被告來當實驗,但問題是,如此關乎生命權與自由權之事,豈可以之為試驗?
追根究底,司法院所欲推動的觀審制,從其名稱用「試行條例」可知,既非為長久之計,也非真正在落實司法民主化,不過就是回應民意對司法怒吼的急就章,且司法院在過往,亦曾相繼有專家參審與國民參審等試行條例的草案出現,卻都無疾而終。此次觀審制的推動,若又是如此輕率,必又會步入前兩者的後塵,而再次浪費人民的納稅錢。與其如此,不如妥善思考,並廣納百川,引入真正能落實司法民主化的陪審或參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