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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事件
2012/02/04 17:30:09瀏覽195|回應0|推薦1

民事訴訟法於2009年修正時,原本對於小額訴訟程序有相當樂觀的期待,希望因此疏減一定比例的案件,甚至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第1項本文明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這條創新大膽、舉世罕見的立法,期望法院效率能發揮至極致,充滿理想主義色彩。奈何法院案件多如牛毛,一位有責任感的法官,別說無止境的夜晚加班,就連假日也被剝奪,哪裡會有時間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審理呢?而且開庭還要書記官、通譯、錄事、庭務員、法警等人力資源搭配加班。但若不思解決之道,條文一訂定即等同具文。

設想可能的解決方法有:

一、設置小額事件爭議自動處理機,用電腦代替人腦,必可大量疏減訟源,不過,要發明這種機器及撰寫穩健運行應用程式,恐怕得有第二個賈伯斯才辦得到。

二、建置法院雙倍人力,第二組人員專司上半夜或星期六、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事宜,不過,國家預算可預見需大幅增加不可。

三、如果由同一組人員繼續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國家有義務要幫他們投保鉅額之過勞意外險,同時,也要保證它們的家人不會造反,配偶不會訴請離婚。

四、直接於勞基法明定例外情形,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審理,不列入基本工時計算,亦無加班費。則每年招考就會改成每月招考,甚至像電子廠商一樣,隨到即考,即考即用,降低失業率。

如果覺得這幾個解決方法很可笑荒謬,那麼,這樣的條文似乎沒有存在的必要,勉強留著,只是徒增困擾而已。試想,如果確有民眾要求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法院要不要開呢?當然,文義解釋上法院得基於職權決定,但法條就擺在那裏,法院可有甚麼正當理由不遵守呢?.........那可不可以對民眾說,我累了想睡覺休息,饒了我吧!我也有家庭呀,這些等等真正的理由呢?..........想不通啊想不通。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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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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