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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釘子戶看文林苑案及都市更新
2012/03/30 00:16:23瀏覽6964|回應11|推薦58

照片引用自聯合新聞「老厝兀立商場前 美釘子戶典範

這個案例,應該說,搞不好是舉世絕無僅有的特例,只宜景仰。告訴世人,如果當事各方肯好好坐下來談,事情也可以這樣解決。況且國情不同,老美可以大面積改建成樓層不多的住宅社區或購物中心,差你一幢只是有礙觀瞻,利益損失有限。台灣則大面積都更成例不多,大都是小塊建地上的公寓平房改建成高樓。缺一角,平地上差別不大,變成立體之後,對建商可能是少賣五戶十戶的差距,更別說臨街或容積獎勵等附帶利益。願意如此犧牲的建商只怕鳳毛麟角。

這兩天沸沸揚揚的文林苑案,我覺得各方站在各自的立場都沒有錯。唯一可議的是建商明知還有不同意戶未擺平,就先拆遷同意戶,又預售一空,導致後來騎虎難下,多少咎由自取。公權力介入,對不同意戶誠然不堪,但那是依法行政,不執行才是怠惰。你可以認為都更法規違憲,但應該尋求的是釋憲修法,否則類似事件將層出不窮。

媒體的焦點多半在不同意戶的不平,其實我比較同情的,反倒是已經被拆遷、無家可歸的38個同意戶,因為我身邊就有活生生的案例。兩個老人家年輕時置產的農舍平房,隨都市發展變成臨街寶地,於是有建商看上,洽談合作改建大樓。九成住戶都同意了,偏偏居中一戶藉地利拿喬,獅子大開口。建商原本要破財消災,無奈其他住戶得知,有人覺得不公,要求比照;居中那戶竟說,你加我也加,橫豎我要拿得比你多,鄰居因而反目。建商擺不平少數人胡鬧,索性控告全體住戶違約,連原本沒意見的也遭池魚之殃。官司打了幾年,釘子戶態度軟化,願意和解。豈知這時輪到建商財務出狀況,週轉不靈,和解後幾年仍然未能開工,住戶不耐久候,反告建商違約。官司來來回回纏訟近二十年,週圍早已蓋滿鋼筋水泥大廈,唯獨這批逢雨必漏的木板房舍無法改建,修修補補撐著。第一代住戶和建商老闆都入了土,老人家子孫分產,為免麻煩,賤賣給第三方收購。幾年後新建商接手,才終於塵埃落定,前後超過四分之一世紀。

講這個故事,不是要和文林苑案對比,而是說明都更也好、改建也罷,牽涉三教九流各色人等,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害考量。對文林苑案的王家來說,房屋被推倒誠屬不幸,我覺得法規和執行方法,都有檢討必要。然而對其他38個同意戶而言,事情必須要有進展,才會有回家的希望。要知道,建商不可能無限期支應他們在外租屋生活的費用,長期失血是會倒店的。局勢倘若依舊僵持,幾年後我們可能會看到38個流離失所的家庭。相信這是當初立法以多數決推動都更的原意,有其過往案例的經驗基礎,不純然是什麼圖利財團。矯枉過正,也許,但我覺得大方向並沒有錯,只是實務面上的執行手法需要更加細膩講究。譬如都更建地範圍如何界定;範圍內每個住戶,不論是否願意參加,要如何確定都充分瞭解其中利害;誰應該負責執行,誰應該監督;以及萬一出問題,是不是有一個受信任的公正第三者,可以居中協調仲裁。文林苑案中,需要檢討改進的很多,抗爭激情過後,應該多冷靜想想。

都更改建很少風平浪靜一切順利的,總是有說不清理還亂的感情利益糾葛,你的正義或許是我的不公。多一點協商,少幾分意氣,才好往前邁進。像篇首的美國例子,雙方各退一步,雖不圓滿卻也解決了,勝於玩零和遊戲,爭到大家入土。說不定過個幾年,那老宅還會變成特色景點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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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菊 登革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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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0 23:27

在下居美多於留台, 聽說那小宅已申請改變用途, 而且批准機會高,因為建商大意封了它的view.

在美國最怕不是房宅被收購,是怕是被列為古蹟,永不超生.

Jeff & Jill(jefnjil) 於 2012-03-31 00:05 回覆:
哈,聽說在華州,倘若整地挖到印地安人遺骸,就得停工等專家鑑定;萬一被定為遺址,建商就得跳樓。不知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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