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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00:38:45瀏覽2913|回應2|推薦48 | |
俺不是法律專業,這種事本來都是私下說說。剛好這陣子寫文沒有靈感(偷懶的飾詞),姑且濫竽充數。 自戴爾至蘋果的一連串事件,共同模式是:商家網站標價錯誤,通常是遠低於市價,於是網友爭相走告,短時間內湧入大量訂單。商家發現錯誤時,已經累積一筆可怕的數字,倘若照價出貨,勢必造成可觀損失。於是商家翻臉關門,拒絕出貨。網友不甘受欺,抗議不成便告上法院。戴爾在多數法院獲得勝訴,唯台南地院敗北,可見法界見解也未趨一致。 爭執的關鍵在於,網友下單當時,契約是否正式成立。目前多數法院見解似乎傾向於:網站標價只是「要約的引誘」,網友下單才是「要約」。翻成白話就是:網站標價只是報價,網友下單是要求簽約;而締約的另一造,也就是商家,此時仍保有簽約與否的權力。 台南地院和消保會則認為必須課商家以更高的責任。前者將標價解釋為要約的一部份,也就是說下單當時合約已成,商家不得拒絕。後者乾脆提議修法,希望明確規定,商家不得因本身錯誤拒絕出貨。 我不是法律專業,那些幽微曲折的要不要約、引不引誘問題,留給法官律師去傷腦筋。平心而論,如果這類事件當中,不是有那麼多見獵心喜、趁火打劫的人,我也會支持保護消費者的看法。然而幾次事件的特色之一,都是網友一傳十、十傳百,短時間內爆出天量訂單。其中有多少網友是基於本身需要下訂?甚至有受訪網友直言,買到拿去網拍都可以賺上一筆。老實說,這類網友是否符合「消費者」的定義,都很令人懷疑,更談不上保護。 當然,是否出於本身需要而下訂,是無法證明的事(我高興買一台戴爾電腦當板凳,你管得著嗎?)。業者的內控則確實需要加強,出包也應該負起責任。只是這種責任是否一定要以不得拒絕出貨,從而造成鉅額損失甚至倒閉來體現?我以為頗有商榷餘地。 戴爾、蘋果財大氣粗,照價出貨或許只是少一塊肉;規模較小的業者,可能就要倒店跳樓了。商人也不是笨蛋,衡量得失,倘若打幾年官司的律師費遠不及出貨損失,當然陪你玩到底,那就是戴爾正在做的事。至於要賠到倒閉的店家,難道不會半夜打包落跑嗎? 司法女神為什麼拿的是一座天平,在於她所維護的是社會秩序,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不論這個某一方,是指財團政客世家,還是消費者無產階級。消費者誠然在多數狀況處於弱勢,需要較多較周延的法律保障。然而在這些案例中,我沒看見多少消費者,倒是看到許多趁人之危套取小利、甚至海撈一票的,人。東西買不到就算了,頂多是傷感情,又不是沒得手日子就過不下去,大不了今後再也別買這家的產品。有必要告上法院,主張什麼消費者權益嗎?下單的網友究竟損失了什麼? 我不是說像戴爾、蘋果這些公司,犯過錯一點責任都不必負,只是應該有更合理的處置方式。譬如說,如果修法的話,我倒建議賦予主管機關較大的權力,對於拒絕出貨的業者,依資本額或營業額,課以一定比例的罰鍰。大公司多罰些,小公司便少一點,罰到肉痛但不會倒。如此一來,業者勢必要加強控管,但不致為了避免天價損失,出以死纏爛打或人間蒸發的奧步。對市場秩序和真正消費者的權益,才是實質保障。 走筆至此,收到蘋果願對符合資格的訂單照價出貨的消息。我想每個商家都會計算利弊得失,商譽自然也在考慮之列。蘋果若當真負起責任,應當鼓一鼓掌。但類似事件能否一概而論,卻也難說。我不覺得將消費者權益無限上綱,是對社會有好處的事。比方說,假設蘋果竟因一時貼錯標籤而一蹶不振,損失的未必只有賈伯斯,至少蘋果粉絲,少不得要哀鴻遍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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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