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5/29 13:34:37瀏覽607|回應0|推薦3 | |
有一群牛看到一位名嘴走過來,母牛大吃一驚,拔腿就跑,有人問母牛爲什麼要跑,母牛說名嘴愛吹牛B所以我要跑。没多久公牛也跑光了,有人问公牛,你為什麼也跑了,公牛說「名嘴會扯蛋,我能不跑嗎?」 雖是笑話卻一語道破了台灣媒體人的水準。台灣媒體人,尤其是名嘴,不是吹牛就是扯蛋,這些人不學無術,但個個都是好演員。只要一談到物價問題個個大義凜然,聲色俱厲地罵行政院長陳沖,罵馬英九。 但是細聴他們言論,不但理路不通,而且多數人連基本財經理論一無所知,甚至对台湾财经法令都一無所知,竟敢以專家自居,在電視上夸夸其談。 全世界的先進國家都不會管制物價,物價有漲有跌,商人有賺有賠,政府基本上不干涉,這就叫自由經濟,或市場經濟。 政府出面干涉物價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偶一爲之,如商人聯合壟斷,不當得利。此外出面干涉的項目不多,只限民生必須品,如在歐洲,麵包在不同的店價格大致相同。但是各地蛋糕價格差距很大,政府也不加干涉,因為麵包為生活必需品,而蛋糕不是。美國更有反托拉斯法防止商人聯合壟斷,保護消費者權益。 台灣對物價只有公平交易法可以管控,望文生意,公平交易法的宗旨是公平文易保護消費者利益。 公平交易法中視為不公平的違法行為包括: 獨占、違法結合、聯合及多層次傳銷,但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得予許可結合、第十五條許可聯合行為之附款。在特殊情形下如其結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構得予許可,又在不景氣市場價格低於成本或為增進中小企業效率;或加強其競爭力所為之共同行為。第七條之規定聯合行為不罰。 也就是根據法令,一般商人有自訂價格、自由漲跌的權力,在必要時尚有結合、聯合、漲價之權力。 反而如不違反公平交易法,政府沒有干涉物價的權力,尤其零售業、小吃、餐飲業,歷來由其自負盈虧、自生自滅。 |
|
( 創作|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