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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03 03:00:22瀏覽579|回應0|推薦2 | |
2011.7.20 百道出版研究院/湯姆.緹夫南/鄭珍宇翻譯
近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舉辦了一次名為「圖書的明天──文字的未來」會議。會上,關於版權制度變革的諸多爭論再次上演。結果依舊是沒有滿意的答案。但樂觀者認為:技術總是率先轉變,解決方案定會隨後出爐。《書商》的長篇報導如下: 傳統的版權制度將亡,或者說已經窮途末路了,或者至少是已不再適用於數位時代的需要了。 近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義大利蒙扎(Monza)舉辦了一次關於電子書的會議,題為「聚焦2011:圖書的明天──文字的未來」。這一定題相當寬泛,包括行業領袖、圖書館員、專家學者及版權活動家在內的各方嘉賓聚集在一起,就隨著行業的發展,作者的作品是否應該受到保護的議題展開了討論。 雖說在現行的版權法需做出相應修改以適應數位時代需求的問題上,與會者已達成了廣泛共識,但對於如何調整相關的版權法律法規卻尚未能有統一意見。在這個問題上大家存在著明顯的分歧,於是引發了觀點對峙雙方的激烈辯論。 其中一方,由一群可以姑且被定義為知識產權領域的改革派的團體組成──他們是公共版權運動的發起者,這一運動推動了版權向公共領域開放──他們宣導使版權人能更簡單地與公眾分享他的作品。 另一方是由出版商、版權機構和(大多數)作者組成的團隊──簡言之,就是那些靠文字為生的一群人。 平衡 理查.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一位美國電腦程式員,他於上世紀80年代率先提出了公共版權的倡議,他也是此次對版權開放呼聲最高的代表人物。他把電子書稱作是 「對傳統讀者自由的一次攻擊」,他的核心觀點是在現行的電子書體系中,讀者無法以匿名的方式獲得圖書(這在紙本書時代是可以做到的,只要他們支付現金購買圖書);或者借閱,或者依個人意願將圖書出售。有時,讀者甚至不能保留他們所購買的電子書──例如,亞馬遜公司在2009年從他們的客戶手中奪走了1984年的副本。所有的這些都是因為過時的版權法律以及電子書的「數位化枷鎖」。 斯托曼呼籲結束使用「數位版權限制管理」(digital “restriction” management)。在他看來,這種行為「是一種惡意的陰謀,任何使用這一限制的公司都應被判以重罪。」他還說到:「公共版權(Copyleft)誕生的目的就是使版權自由成為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必須透過共用來結束這場權利之爭。」 相對而言遠沒有那麼激進但卻也一直廣泛加入到公共版權運動中的是總部設在美國的非營利性機構知識共用組織(Creative Commons, CC),其聲稱他們所提出的版權許可類型更適應於網路時代的需要。斯特.沃西基(Esther Wojcicki)是共用組織的副主席,作為在教育部門組織許可的帶頭人物,她說到:「版權的存在價值並非在於保護作者權利,它被用做機構、公司和他們的商業模式的保護傘……,如今的版權制度──保護期延續至作者死後70年──難以奏效。它阻礙了資訊最大範圍的傳播。版權制度束縛了文化發展,它與促進文化發展背道而馳。」 在意料之中的是斯托曼和沃西基的觀點並未能得到更廣泛的專業出版團體和許多靠寫作為生的作者的認同。挪威版權管理機構Korpinor的執行董事 Yngve Slettholm(挪威語)表示:「保護作者的權利並非所面臨的問題,而是解決問題的途徑。」歐洲出版商聯合會的主席安妮.伯格曼(Anne Bergman-Tahon)對Slettholm的觀點表示贊同:「我們可能有必要重新回顧版權的演變歷程,版權必須能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權利。十本書中只有一本能為我們帶來利潤。我們必須確保有一個可以讓我們繼續生存的市場環境。」 從表面上看他們似乎是難以妥協的兩個頑固的對立方。完全正確,這其中存在著一個永遠都不會被解決的哲學問題。斯托曼和他所宣導的公共版權運動,以及以較溫和的方式表明立場的沃西基都認為版權制度的底線是使資訊得以盡可能自由的傳播。實際上對於斯托曼而言,這意味著購買電子書本身而非電子書的許可權。 對於沃西基來說,版權制度的數位限制所帶來的最大破壞性在那些孤兒作品(orphan works)和一些無法找到版權人的作品中暴露無遺。她指出,美國版權界對於孤兒作品的限制規則──主要是因為1988年美國簽署了伯爾尼公約後使美國版權法發生了變化──這一規則剝奪了在大學圖書館實施數位化專案的權利,這甚至致使大學圖書館因害怕面臨法律訴訟而將那些可能是孤兒作品的圖書從流通書目中刪除。由於版權糾紛,加利福尼亞大學的圖書館最近從系統中下架了17,000本電子書。 「大學註銷了這些圖書僅僅是因為害怕,」她說到:「這根本不是在捍衛作者的權利,而是將17,000著作活生生地從我們的文化沃土中移除。」
不義之財 那麼我們能因此認為出版商是古老的反改革派、現狀的捍衛者,他們只是在竭盡所能地剝奪了公眾獲得大多數圖書和資訊的權利嗎?在聽完這些公共版權支持者的呼聲後而相信這一觀點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在學術出版和教育出版類作品以及大眾圖書這兩個版權自由陣營中卻似乎並沒有存在顯著的區別,後者靠反覆再版重印圖書來維持生計(如果他們足夠幸運的話)。──這或許在向我們傳達一個資訊:與會者中更傾向於支持自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方要麼是作家,要麼就是大學的教授和教育工作者。 也有些大眾類圖書作家,他們透過知識共用組織(Creative Commons)完成他們的權利授予,並靠著送出了內容權利而過著體面的生活。更有甚者,比方說科利.多克托羅(Cory Doctorow),其常常對外宣揚以表明公共版權支持者中的作家們如何能快速賺錢,這就與艾曼達.霍金(Amanda Hocking)試圖向市場「證明」自助出版可行的行為類似。儘管他們都獲得了成功,但有更多的證據表明,就是否適合於作家的茁壯成長而言,傳統出版商模式是創作中的作家的更好選擇。 然而,這裡或許存在著一些關於有效性的爭論,稱版權正阻礙著學術知識的傳播。哈佛大學圖書館館長羅伯特.達恩頓(Robert Darnton)也是一位中間派人物,他表示說出版商因透過高定價的期刊「在戰略上的壟斷和占有知識」而感到內疚──他提到愛思唯爾(Elsevier)公司的《四面體》(Tetrahedron)針對機構用戶的年訂購價格高達19,341美元──這迫使圖書館在決定訂購何種期刊時面臨艱難選擇。與沃西基類似,他同樣提到了在數位化項目中的異常現象。「我們過去面臨的情況是圖書館將過了版權保護期限的圖書都提供給谷歌公司供其數位化,然後在這些圖書數位化之後我們還必須花錢將它們買回來。」 所有這些爭議在這次會議上並沒有太多的答案,畢竟版權問題的爭議也已經持續數年了。但Slettholm的言論讓我們充滿希冀:「網路正處於起步階段,而版權制度勢必隨之發生變化。正如我們在其他新興技術領域中看到的那樣,比如影印機,技術率先轉變,解決方案也將隨之出爐。」
附錄:知識產權快查術語表 版權(Copyright)作品由作者所有,這一概念其實相對較新,其伴隨著1710年頒佈於英國的第一部版權法──英格蘭的《安妮法》的誕生而出現。 1886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建立起了現代版權保護制度的基本框架,直至今天它仍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基礎,192個國家中的164個國家已簽署了該公約──順便說一下,美國是較晚加入的締約國,其在1988才正式加入該公約。 然而,各國之間的版權法律還是存在著諸多差異:這在數位時代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如今在英國,文學作品(包括圖書、歌詞及電腦程式在內的大多數文字作品)的版權保護期為版權人終身及其死亡後70年,截止於版權人死亡後的第70年年底;合作作品的權利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70年的年底。但是如果作品的作者不能確定──這又是數位時代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版權保護期截止至作品創作出來後的第70年,而後該作品進入公共領域。 公共版權(Copyleft)這一概念最初由美國電腦程式員理查.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於上世紀80年代為軟體產品而提出的,公共版權許可允許作品的免費共用並允許對作品進行修改和發佈──條件是作品的發行也是免費的。公共知識產權一直都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而公共版權與之區別在於其不允許任何人對作品進行修改後以私有財產的形式面向大眾銷售。 知識共用(Creative Commons,創作共用)知識共用是以個非營利性組織,創建於2001年,總部設在加利福尼亞。其提供有六種不同的授權方式,旨在幫助版權人盡可能自由地與公眾分享作品。 簡單的使用縮寫CC許可表示「保留部分權利」,而並非傳統版權制度中的「保留所有權利」。其共同點是所有的CC版權人在再次使用各自作品時必須重新授權,但是也存在著各種各樣對於強制使用的限制,例如作品不得被用做商業用途,以及只有獲得版權人同意才能修改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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